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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企业制度古井集团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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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2年收藏的精品资料企业制度古井集团财务制度.doc

    中管网通用业频道 一个不遵守制度的人是一个不可靠的人!目 录财务管理指导纲要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内部贷款管理规定外部贷款管理规定全面预算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办法应收款项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计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信息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财务管理指导纲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古井集团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纲要。第二条 古井集团遵循“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财务管理应深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个环节发挥反映、监督、管理、控制的重要作用。第三条 古井集团强调财务管理的适度集权管理,集团财务部门负有对各子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各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必须主动接受集团财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考核。第四条 古井集团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董事会指导下和总裁直接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经制度、会计核算、财务人员和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五条 古井集团总部设置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第六条 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工作,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调配,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直接对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负责。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依法行使职权。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拟订、实施集团会计核算、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服务等工作,对各子公司经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各子公司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意见,促进各子公司规范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与审计部门积极互动协作,建立规范的内部运作程序,强化内控制度,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保障财务工作正确运行,不断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管理水平。第十条 古井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戚关系。第十一条 古井集团实行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和所在公司行政管理并行的双重管理制度,以集团财务部门业务管理为主。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集团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对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换。(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确保经济核算工作和集团各项经济制度的切实施行。各子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拟定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人数、素质等提出明确要求,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征询该公司及有关部门意见后设置。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管理机构中处于重要地位,协助子公司负责人工作,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努力发挥参谋作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子公司按有关规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学历(一般要求大学专科以上),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热爱本职工作,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除应具备以上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熟悉行业情况,具备会计或经济类中级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招聘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执行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及相当管理工作经验。第十六条。日常培训、考核、调整等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积极向上的氛围。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其工作业绩、专业技能、政策运用、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等指标进行全面考评,选拔优秀会计人才,促进整体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第三章 制度与监督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定期开展对子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得到贯彻和执行。组织实施制度评审和检查的具办部门是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通过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建立交叉、综合的监督网络,从而全面监督各子公司在制度建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管理、资金收支及风险控制等各方面的真实性、规范性。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注重过程审核和结果审核,强化对子公司制度执行审查、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会计工作检查、预算考核管理、资金控制等方面的动态监控和督导,防止资产的虚增、负债的漏计和收益的高估,保障集团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披露各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风险等。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通过对子公司开展的年度绩效审计、经营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各类审计,揭示各子公司在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从而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需要,做好专项审计调研工作,为集团公司正确决策提供支持性参考资料。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需要,对子公司派出审计巡视员,定期或不定期巡视,加强现场检查,了解、监督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及经济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集团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则下,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不相容职务、岗位牵制和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并由集团财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和鉴证,从而确保财务数据和非财务信息的准确、完整、合理和规范。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四权”分离,发挥规模优势;建立销售和收款的管理制度,利用资信系统,严格控制风险;建立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制度,通过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后续跟踪等程序保证投资的合理高效;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通过销售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等,体现预算结果,提高规划能力和市场掌控能力。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各项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坚决抵制有损集团利益的事项发生,特殊事项,应立即向集团报告;各子公司应建立财务预警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接受集团公司财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各类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消极配合、拒绝、隐匿、谎报、销毁,甚至阻挠报复。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整体会计核算工作,设计、制订、完善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组织各子公司施行。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特性,结合集团实际,出台适合集团内部的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实务操作指南。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实施统一管理,按照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以及现场检查、指导,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实时、动态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统一财务软件。各子公司应努力提高会计核算电算化水平,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与控制。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集团范围内各子公司会计信息化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虚假、片面及不恰当或遗漏的会计陈述负个别或连带责任。集团公司对弄虚作假者记入黑名单,严重弄虚作假者永久禁入财务系统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需要,正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各类财务会计信息。第三十七条 各子公司需在集团公司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成本核算方法,并一贯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会计政策,应当取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批准,谨慎核算,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调剂当期利润,高估收益,虚增资产。第三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会计档案,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在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派员监督下销毁,不得自行销毁。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定期根据会计核算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管理、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以专题分析报告为主,尤其是要分析新投资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公司运营风险的主要环节,上报公司负责人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会计报告、财务分析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不得不报、迟报、虚报和瞒报。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资金的管理工作,对集团内资金实施集中统一调度和管理,并根据需要建立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的互动,并将经营现金净流量作为对子公司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各子公司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负责集团整体的资金调控和管理,并负责集团整体的资金预算管理。各子公司应在集团统一管理原则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好本公司资金管理,并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调度和筹划。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对集团范围内所有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存放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以达到最佳资金效率和最高资金效益。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性资金的筹集、使用、调度,保证日常需要。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充分利用集团总部与各子公司的信贷资源,集中支持重点公司、重点项目的资金筹集与投放,实行以古井集团为主的大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筹资管理,减少资金筹集成本。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审查登记的管理制度,各公司根据需要开设银行账户时必须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各公司不得擅自开设基本结算户、一般结算户和临时结算户和将存款存入其他类型的银行账户。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集团公司核定,超出额度的资金及时有偿划入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日常经营资金缺乏时,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有偿解决。各子公司的资本性投资、大额的经营性投资及项目融资,应按投资的程序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资金筹措,各子公司协助办理。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需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做好现金流量预测,做好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计划,及时有效地规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防范资金风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必须强化资金管理风险意识,不准不经批准对外担保;不准对外借物借款;不准盲目动用大笔资金;不准公款私存。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指导纲要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指导纲要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古井集团的发展需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规范经 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古井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古井集团强调财务管理的适度集权,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的责任,各子公司及其财务部门必须主动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第三条 古井集团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各子公司可以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第四条 集团各子公司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会计人员。各子公司根据公司规模和财务工作需要,拟定会计人员配备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集团各子公司的会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对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相应岗位、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第六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位的设置应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大型子公司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中型子公司设置财务经理、小型子公司设置财务主管。第七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第八条 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由各子公司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按季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其他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古井集团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戚关系。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会计人员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搞好财务人力资源开发。第三章   财务会计基础的管理第十六条 健全会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会计指标的计算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 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九条 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并进行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各子公司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古井集团资金管理规定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第二十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和结算起点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保存账外公款,严禁个人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设置收入专户,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第三十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要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第三十三条 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四条 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债务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项等。第三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应采用总价法入账。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价系统,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信用额度。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第三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实行坏账准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具体标准见古井集团应收款项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银行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如需资金,应首先向集团公司集团资金中心申请内部资金贷款;或在集团公司审批后向外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第三十九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外部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争取信用贷款,确需担保或抵押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四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贷款的管理,时刻关注贷款的期限和到期日,提前做好贷款的归还计划按时归还到期贷款。第四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应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在不影响企业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推迟应付款的支付期,充分运用供货方所提供的信用优惠。第六章 实物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 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等。第四十三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对于代销商品,受托方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 存货的采购应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审核与订立;(四)采购与验收;(五)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各程序由不同的部门来完成,做到互相牵制,权力分离,堵塞经济漏洞。第四十五条 存货的具体核算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各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进行核算,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第四十七条 为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周转材料应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单件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包装物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包装物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板、脚手架等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并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二)低值易耗品于使用时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必须建立实物备查账,详细登记名称、购入时间、单价、使用单位、质量状况等。第四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对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财务部门对存货的购进和领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存货的管理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报告当前存货水平,提供存货决策信息。第四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存货的入库和领用管理,完善签字手续,对于手续不完备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付款或进行账务调整。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建造承包商的临时设施,以及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第五十三条 集团各子公司间固定资产的转移,按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步落实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第五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购建或有偿调入、处置固定资产时都要办理申报、审批、预算、移交、竣工验收、决算等手续。各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之前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资本化条件的,记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第五十七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第五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在建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累计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值的70,竣工决算后付总造价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且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一次或分次结清。第五十九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六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原则为平均年限法,对于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法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六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的实物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二条 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检查,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计入当年损益;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七章 投资及其他资产第六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进行投资时必须按古井集团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第六十四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六十五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当期收益,者差额计入利息调整科目。第六十六条 处置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第六十七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第六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六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七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七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第七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将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七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第七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第七十六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应于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第八章 成本与费用第七十七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第七十八条 各子公司产品制造成本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成本费用预算计划,层层分解,并附具体成本费用控制方案。第七十九条 各子公司每月应对成本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以书面材料(预算执行情况通报)报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第八十条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挖掘潜力,注重持续的系统低成本运作。应付职工薪酬应严格按照古井集团公司管理职级绩效薪酬方案、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子公司应制定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等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八十一条 各子公司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九章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八十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第八十三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四)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十四条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四)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八十五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八十六条 各子公司根据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收入确认细则,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八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逐月结转产品成本,计提各种税费,正确核算公司利润。所得税的计提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八十八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按当期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第八十九条 各子公司年终利润分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九十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第九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及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第九十三条 各子公司每月必须于5号前将会计报告电子版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子集团公司和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合并报表。各子公司会计报告书面版必须于每月15号前上报。第九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编制季度财务分析,于下季度首月10号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应将季度财务分析书面版必须于15号前上报。季度财务分析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经营指标变化与对比情况,对经济指标变化较大的要作深刻的分析,注重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的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症结,提出改进措施,使财务分析真正对公司经营者有参考价值。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古井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集团内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提升集团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古井集团财务管理指导纲要及古井集团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资金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各子公司必须服从并严格执行古井集团资金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监管。第二章 经营活动资金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各级子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前应将开户申请(主要包括拟开户银行、银行联系方式、开户用途及理由)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未经批准私开账户,不得隐瞒不报逃避监管。银行账户开立后,应及时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对各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建立档案,并有权随时查询余额及资金往来状况。第五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应分别通过开设的收入专户、支出专户进行结算。收入专户专门用于收取各类款项,不得直接用于开支。支出专户用于开支,不得收取各类款项。具体按古井集团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各级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实行额度监管。具体按古井集团成员企业备用金及保留额度管理规定及古井集团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子公司超过额度的资金应及时划入集团,以利集团公司统一调度和筹划。额度内资金由子公司自行管理。第八条 各子公司超过额度划入集团的资金,集团实行有偿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按月计息、按季支付。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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