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docx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1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假如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屡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屡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假如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本人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仍然是合法的承租人。固然李某已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此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案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而,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当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而,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案例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本人所有,卖给了古董珍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而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怎样?为何?V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否获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何?V孙某能获得该古董的所有权,由于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好心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好心获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构成何种法律关系?V在孙某与李某之间构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怎样?为何?V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V在钱某与赵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本人也包括别人,或者仅为别人),主动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归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归还该项费用的债务。(6)若钱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何?V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v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犯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损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能够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案例四.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当?为何?由乙承当。由于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当。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何?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而此题中牛2已经过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当?为何?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当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如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当。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怎样?为何?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此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而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获得该牛所有权?为何?丁能获得该牛的所有权。由于丁可基于好心获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能否有效?租金应怎样处理?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怎样?为何?v该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五: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商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以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早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如今乙不应承当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根据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逝世,丙回娘家寓居。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怎样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怎样行使权利?属于不定期合同,租赁的期限可随时解除。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出租方有通知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期限个月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怎样处理?理由是什么?由乙承当。法律规定,出租方的义务有:确保房屋本身是本人的确保房屋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固然案例中乙已告知甲,但不能免除乙的维修义务。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怎样?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怎样处理?理由是什么?无名合同关系。适用:赠与合同。由丁出。属于劳动服务合同,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在工作期间,雇主应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完全免费合同,甲不存在连带责任4别墅装修问题应怎样处理?理由是什么?装修费用由甲承当,但甲也不能免除租金。法律规定不允许承租人改变主体构造5甲能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没有权利。由于损失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乙没有过错,不需要承当责任。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丙是共同承租人,戊是债权人,则丙享有优先权,能够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7丙应怎样向戊主张本人的权利?理由是什么?丙可要求戊返还别墅钥匙,返复原物。案例六.?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一样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获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立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获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何?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能否有效?为何?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怎样?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获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何?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当违约责任。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何?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6如王乙要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何?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本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与人身权有关的代位权利都不能行使,可自诉运输合同案例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讲;"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能够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过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讲,"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讲:"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讲:"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讲;"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能否合法?为何?3售票员能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何?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能否应负责?为何?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能否应承当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能否应该承当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忽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正确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当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根据(合同法)第297条的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能够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由于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经过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当部分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假如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当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当。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由于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便是对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经过中的伤亡承当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