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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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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doc

    附件 1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压力管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压力管道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适用范围)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管道、公用热力管道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燃气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燃气管道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 规进行监督管理;长输(油气)管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一般性规定) 从事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压力管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节能责任,并对压力管道相关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六条(责任保险的规定) 鼓励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 压力管道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相关部门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压力管道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第八条(安全管理的决策咨询机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咨询机制,组织成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专家组 成,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压力管道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以及解决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不足的补充建议。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纳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督促整改,或者根据安全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组织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的起草,经立项、评审、发布后推荐使用。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九条(许可制度)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和制造活动。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生产的质量技术条件符合许可要求;不再具备相应许可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应设计、安装和制造活动。禁止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件。第十条(生产单位信息告知义务)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首次在本市从事压力管道许可业务的,应当将单位名称、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 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应当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许可印章。第十二条(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出厂资料要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告知的义务)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厂区外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施工公告、现场安全防护等措施。第十五条(压力管道安装的特殊规定) 工业锅炉和用热设备之间相连接的压力管道总长度不超过 200 米时,可以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将锅炉和压力管道一并告知和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纳入锅炉使用登记。第十六条(安装单位的施工要求)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第十七条(无损检测要求) 压力管道生产中的无损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委托单位应当委托经核准的无损检测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不能替代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的结果。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及资料移交)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修理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的义务) 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二)销售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三)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四)建立压力管道元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五)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第二十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的义务) 压力管道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压力管道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压力管道。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确保压力管道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的办理)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和全面检验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的变更) 压力管道经过改造、修理,或者定期检验、基于风险检验,导致安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技术档案的要求)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报告;(三)压力管道改造、修理的相关资料、日常检查、使用状况记录;(四)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的检验、校验、检修、检定或者校准报告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规定)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应急专项预案。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以及其他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 当在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后,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七条(压力管道故障及隐患的处理和事故报告) 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查明原因,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检定,并作出记录。第二十九条(停用和注销)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结论为停用或者合于使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停用;确定报废的应当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对已经办理停用或者注销手续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卸压等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和事故隐患。其中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必须清除管道内的介质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停用和重新启用) 压力管道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压力管道,应当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压力管道,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第三十一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的义务) 压力管道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压力管道出租单位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章 检验、检测第三十二条(检验分类)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基于风险检验。年度检查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压力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基于风险检验是基于对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优化检验。年度检查的周期为每年至少 1 次,具体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全面检验的周期,由检验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级别和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确定。第三十三条(检验实施主体) 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应当由具有压力 管道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和基于风险检验应当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第三十四条(定期检验计划)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将压力管道全面检验的计划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全面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五条(年度检查的落实) 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年度检查的,应当确保人员资格、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以及年度检查的项目、内容符合本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检查人员应当由取得项目为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持证作业人员担任,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年度检查的,或者进行年度检查的人员、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和项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全面检验的延期)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延期检验,但是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监控措施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同意延期检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检验周期变更的相关数据。第三十七条(基于风险检验) 实施基于风险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基于风险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并将检验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二)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制定检验策略,并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中,验证性检验工作应当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格且与基于风险检验实施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三)检验实施机构的检验数据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由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第三十八条(严重缺陷处理和合于使用评价) 对全面检验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严重缺陷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可以修复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难以修复的,可以采用合于使用评价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合于使用评价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合于使用评价合同、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评价。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估)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使用单位可以向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检验。如果缺陷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条(检验数据交换)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基于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压力管道数据管理系统。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设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压力管道自检机构应当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数据交换系统,确保压力管道检验数据及时提交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十一条(检验的时限)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在全部检验项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检验结果。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检验、检测。 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的配合) 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提供压力管道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从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压力管道元件。第四十五条(隐患的告知)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已经报停、报废的;(四)违规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的;(五)其他危及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五章 人员第四十六条(原则性要求) 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四十七条(焊接作业人员的聘用) 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聘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时,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代表签名。第四十八条(教育培训)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压力管道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检查的职责)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压力管道运行不正常时,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修改说明:第四十九条我们认为还是按以上较妥,只将“情况 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修改为“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 ”理由:一是意见提出人认为安全管理人员权力太大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现修改为较温和的“采取紧急措施”。二是 如果采用列举法,则就要分三条分别列举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 员、检验检测人员的职责。用如此大篇幅在此,必要性不大。列 举法的内容如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即时处理发现的 问题。情况紧急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二)配合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或者检验、检测;(三)发生压力管道事故的,立即向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报 告;(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二)发现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立即向本单位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报告。压力管道运行不正常 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压力管道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报告并 对检测结论负责;(二)发现安全隐患时,即时告知受检单位并提出应急处置建 议;(三)协助压力管道安全监管部门向使用单位宣传压力管道相 关法律、法规;(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以上意见供参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监督检查的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压力管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输送危险性介质的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说明:建议不采纳南沙区政府的意见。理由:质监部门监管的是企业的设备本体安全,是小安全,安监部门监管的是企业整体的安全,是大安全。本条的重点不是是设备安全,而是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这些情况,有些不是质监 管辖的范围,但又与设备安全息息相关,这些范畴安监有权管辖。质监做好设备使用的合法性监管,其他的使用安全条件按职责由安监负责。如氨的使用就是特例。氨管道有没有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即使用是否合法由质监负责;但其库房通风、应急电力供应、泄漏时集氨设施、喷淋设施等安全使用条件是否达标则由安监监管。对于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应该是大安全牵头,小安全配合。第五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实施查封、扣押;(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的实施)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压力管道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 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五十四条(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监督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对生产和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限期采取措施改正或者通报产品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第五十五条(监督抽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同时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新建压力管道对其安装质量和监督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第五十六条(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检验检测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压力管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全市压力管道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压力管道的风险防范能力。第五十八条(设立举报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和 压力管道事故隐患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义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压力管道、材料或相关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生产单位违反许可条件的法律责任)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十一条(生产单位不履行信息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首次在本市开展压力管道许可业务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将主要信息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没有按规定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未在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许可印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替代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聘用没有取得压力管道焊接作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焊接作业,或者未在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代表签名的。第六十四条(违规委托无损检测工作的法律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损检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销售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拒不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的,责令停止销售压力管道元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未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并且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未采取安全处置措施清除管道内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由不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规进行年度检查的法律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自行或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组织取得许可资质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二)不按规定配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检查的;(三)年度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年度检查报告未经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的。第六十八条(使用单位违规的法律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按要求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经定期检验为停止使用或合于使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规进行基于风险检验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基于风险检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基于风险检验由未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的;(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将检验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三)验证性检验工作未由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四)检验实施机构制定的检验策略未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五)检验实施机构的检验数据未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第七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违规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将检验结果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检验、检测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现使用的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按规定告知和报告的。第七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十二条(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和销售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第七十三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四条(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介质,是指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高温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第七十五条(实施日期的说明)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是2014 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该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在制定过程中,经梳理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深入调查并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座谈会听取管道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管道企业及我市各区政府、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一、制定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必要性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其输送的介质往往高温、高压,有的还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其安全管理工作。2013 年发生数宗与压力管道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如“6·3”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特别重大火灾、 “8·31”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的氨泄漏、“11·22”青岛东黄石油管道爆炸,三宗重大事故共致 198 人死亡, 给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近几年来,广州市虽然没有发生压力管道重大事故,但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监管的历史欠帐较多,法规缺位,压力管道安全形势严峻。通过地方立法切实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清除压力管道安全隐患,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的新局面显得尤为必要。(一)扭(一)扭转压转压力管道力管道严严峻安全形峻安全形势势的需要的需要根据 2013 年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压力管道普查资料统计,广州市现有工业管道、热力管道超过 4000 公里,涵盖全市使用单位约 2000 家。但是目前全市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仅不到一半的单位约 900 公里的管线经过检验,检验覆盖率仅 18%左右。多年来,广州市压力管道基本处于行业部门归口自行管理的局面,由于企业对管道安全的认识不同,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一是一是历历史欠史欠帐帐太多太多导导致致“先天不足先天不足”。 。目前,我市大量压力管道建设于七、八十年代,当时压力管道还不是特种设备,部分压力管道建设由使用单位自行设计、自行安装,选用质量低劣的管道元件,无设计资格、无安装资格、无检验的“三无”管道大量存在。长期以来,部分企业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压力管道长期运行在不确定的安全状态中,安全隐患突出。2013 年 2 月 1 日广州白云冷冻厂发生的液氨泄漏是一起典型的老旧压力管道事件。经初步调查,广州市有相似情况的氨介质冷库约有 70 多家,属于“先天不足”的“三无”管道约 1000 公里,大多建设于上世纪八、 九十年代,长时间服役、设备老旧、腐蚀严重、修修补补,这部分压力管道若按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行“一刀切”的监管有难度,有必要立法、依法整治后纳入正常监管。二是法二是法规规缺位缺位导导致致“后天失后天失调调”。 。今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之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顶层法规。 条例将压力管道纳入特种设备范畴,但第一百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特殊规定,造成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一直无法真正开展。从 2003 年 7 月1 日条例实施直至 2009 年修订,有关压力管道的“另行制定”一直没有出台。由于法规上的缺位,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导致使用单位不重视,安全主体责任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成为一种“常见病”。具体表现在: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自行安装、不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巡检人员、不组织日常维护和检查、无应急预案、不组织演练等。要迅速有效扭转这种局面,必须立法。三是三是资资料流失料流失导导致不可追溯。致不可追溯。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在用压力管道由于历史或管理上的原因,工程建设后没有留下相关的建设资料或原有资料丢失,导致管道(特别是埋地管道)材质、主要技术参数等重要信息无法追溯查证,无法对其安全状态和风险进行研判和预判。这一部分管道按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也无法纳入正常监管,需要在立法中作出处理。(二)有效(二)有效实实施施 特种特种设备设备安全法安全法 的需要的需要 特种设备安全法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改变了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 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压力管道安全有关操作层面的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特种设备安全法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事故处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普遍性的规定,但却难以兼顾压力管道的特殊性,如压力管道元件的质量安全监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监督、特殊检验方法的具体实施、危险性介质管道的分类监管、公共应急能力的建设、使用单位落实年度自查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没有明确的确定,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和细化,才能真正、有效地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三)有效落(三)有效落实实企企业业安全主体安全主体责责任的需要任的需要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强制法定检验,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压力管道无法可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使用环节普遍都存在着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使用单位在思想上存在“法不责众”的观念和行业上普遍存在“只用不管”或“重用轻管”的现象,一些企业在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年度自检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隐患不及时消除,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通过立法,通过制度设计倒逼企业把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作为一种主动行为,从制度上法制上保障压力管道的运行安全。(四)保障(四)保障产业结产业结构构调调整政策整政策顺顺利利实实施的需要施的需要随着广州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广州市的压力管道使用分布 情况呈现两种趋势:残旧压力管道停用、报废与新增压力管道均出现增长情况。一方面老城区在“退二进三”趋势下,许多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关闭或外迁,大量的停用、报废的压力管道深埋地下、藏在水下,涉及可燃、易爆、有毒、腐蚀性介质,如不妥善处置将会为后续的城市建设留下安全隐患,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食品的要求增多,速冻食品的仓储冷库需求增加,使新增压力管道不断增加。基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细化责任,填补监管盲区,为地方经济经济发展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二、 规定的立法依据、目标和主要内容立法依据立法依据: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依据,把特种设备安全法分类的、全过程监管理念贯穿于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各个环节,对压力管道实施了从设计到报废全过程无缝管理。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城镇燃气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长输(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公用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的安全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还参照了特种设备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对其他城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调研成果。立法目立法目标标:一是厘清责任,划清职能,明晰压力管道监管工作中的模糊地带和管理盲区;二是促使安全主体责任回归企业本位,以安全责任落实为楔入点,以实施企业年度检查为手段,撬 动企业安全观念、管理理念、风险意识的大转变;三是为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提供法理依据,为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提供法理支撑,更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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