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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备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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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备法律制度.docx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备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防备法律制度一、前言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备和化解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获得了比拟显著的效果。然而,防备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贷款风险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少,潜在风险时有产生和爆发,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良风险管理。十分是在中国参加世贸组织之后,金融的风险不是缩小了而是加大了。面对挑战,在经济体制转轨之后尚来不及改革和完善的金融体制,对即将向世界的中国金融市场,其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面对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大的世界经济,面临由此带来的世界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很好地探析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及法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备和法律应对措施,这对中国金融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种类及现状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时机。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违法放贷、贷款管理不到位是贷款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当今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而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为当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毁灭性的损失。中国最危险的金融风险在哪里?专家定位:银行风险。中国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银行业将面临宏大的冲击,十分是以信贷为主要职能和业务的商业银行。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不良资产高,风险隐患大的问题,这严重削弱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危及了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引起了业内人士、理论界和政府高层的广泛关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已成为国有银行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了克制和消除信贷风险的最大隐患,防备和化解信贷风险,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努力实现金融法治化。一贷款风险种类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经过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进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时机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备,即损失风险的防备。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备,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备。根据国际惯例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下面几种。1、不能正常还贷: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2、抵押不能变现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3、质押不能实现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由于:(1)质押无效(2)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3)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4)质物的损坏,灭失(5)质物被盗窃。4、保证虚置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当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由于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讲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固然有足够的归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缺乏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5、担保无效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确实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利机关撤销。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进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是信贷,即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由信贷的性质所决定,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或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等待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和有效增值,使资金的清偿能力相应遭到影响;或者借贷人在主观意愿上无意于归还贷款致使借贷风险发生。1、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众所周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占贷款比例过高,超过20%,一直是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隐患。近年来,除通过财政部发行十分国债进行银行资本金的直接融资外,还通过财政注资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来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虽开场下降,但仍然偏高,往往是旧的不良资产尚未完全消化,新的不良资产已经产生。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我国已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已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新增贷款质量普遍提高。这种状况不仅威胁到商业银行本身的经营,使银行业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大大降低,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稳定运行产生了宏大威胁,这种不良贷款增加、债券损失迅速加大的态势,一方面直接危害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因银行业务的高负债经营,也存在着加大风险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可能性。2、国有商业银行信誉风险暴露尚不充分,且面临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1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80%以上投向国有企业,并集中于传统产业和行业。这些产业和行业近年整体经济效益持续滑坡,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步加大。十分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有效信贷需求缺乏的新形势下,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贷款大量向交通、能源、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大项目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中,客户群体趋同,存在着风险集聚和构成新的不良贷款的可能,潜在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2伴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国有银行要根据公司化和股份化的要求进行综合改革,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经营信息,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分业经营的界线将趋于模糊。这些既增加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灵敏性,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一大批有实力、有效益的外资银行已经或即将来华抢摊设点,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客户流失、客户群体边缘化的危险,信贷风险不断加大。三、贷款风险法律防备的详细措施及其必要性一贷款风险法律防备的详细措施防备贷款风险的途径有很多,包括:首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用综合的、长远的、战略的观点来矫正本人的施政行为,从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来认识贷款。其次,强化企业监控,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避信贷监督。催促企业及时补充资本金,减轻贷款利息压力。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资金去向等进行具体分析,防止企业资金混乱使用。再次,加强风险管理。施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和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操作规程,规范贷款手续,依法行使权利,使信贷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详细来讲是:1、依法审查贷款人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借款人和借款进行审查。即在贷款前对贷款和借款人进行调查;在贷款时,对贷款文件和贷款有关细节进行调查;在贷款后,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在调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进行,碰到专门或详细的问题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开展。审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情况、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贷款项目和用处情况、还款来源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同时,在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进行。杜绝人情贷、关系贷。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利、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不适当优患的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当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却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誉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背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当刑事责任。2、依法制定贷款文件贷款文件是约束各方贷款当事人的法律根据,文件制定的好坏会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尤其是银行往往一般采用格式文本,这容易使贷款人的经办人忽视贷款文件,给贷款利益的设定及实现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同时,(合同法)对格式文本有较高的要求,假如对格式文本发生争议,采用的解释一般是以有利于借款人为原则的。这就要求贷款人依法制定贷款文件,依法应用贷款文件。3、依法行使权利,追踪贷款用处,不适宜用处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在贷款经过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在行使本人的权利和履行本人的义务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并不得损害借款人利益。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行使抗辩权、债权的保全权利等。贷款了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能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4、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誉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能否拥有财产处理权,3抵押物能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5、跟踪担保物状况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假如抵押人违背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2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3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二必要性运用法律来防备和化解信贷风险,在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78年,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处于高度集中时期,构成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心的、全国统一的银行体系。从1979年开场,中国逐步地实行金融体制改革,构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各专业银行为主体的新的金融体系构造。为进一步完善这种体系构造,一些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信贷合作社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设立,一些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还引入了外资银行。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专业银行的转轨写入市场经济框架,通过对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造,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中国商业银行体系。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国家各专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当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要使商业银行的发展实现改革的预期,必须以规范化、国际化的经营机制作为最高准则,这其中必需要借助于法律的气力。健全防备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规范,随即成为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几年前,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势,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比方,贷改投、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免息、降息等政策。这些举措固然都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效果都不是特别理想,十分是仅仅依靠国有商业银行催收到期贷款和每年提取呆坏帐准备金来核销历年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作用特别有限。从1999年起,我国又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本来是希望企业通过债转股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之忧,又解决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之苦。但如今看来,债转股充其量也只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治标措施,页绝非治本之举,况且债转股在施行之后也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银行的过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深化企业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基础,而这又需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在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银行会较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市场。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国家和国民的经济利益,健全法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我们的唯一选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任何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办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一条重要游戏规则,它们也是金融开放的前提和精华。这种原则性的要求,使各国能够借以保护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就只能是公布的、公众能够获得的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我们要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协调现行法律规定与国际最低标准或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避免国际法的直接适用。总之,只要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以法律手段作为武器,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要求,进而适应入世的挑战。四、防备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一)理顺政府、财政、银行及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逐步推进,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应是制定各经济主体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规者按规定施行惩罚,确保秩序。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引导也应以间接手段为主。为此,从如今起,各级政府应及时转变观念,放弃过去那种直接行政干涉的做法让包括银行在内的经济实体根据规则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法人经营自主权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应考虑到风险管理问题,引导、监督经济实体加强风险管理。中央银行的监管重心也应及时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向以防备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转变,把防备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将逐年下降,国家财政将无力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而依靠银行贷款解决又有众多弊端,因而,国家应顺应经济市场化的发展需要,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转由富有起来的居民个人成为企业投资主体。国家财投资转以基础建设、支柱产业、环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为主,并且财政投资应不留缺口。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都必须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缴足自有资本后方可开业,保证商业银行资金不被财政性挤占。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实体,也要严格按贷款原则办事,确保银行信贷资金能够正常循环周转。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商法体系,实现银行信誉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银行和企业间的信誉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由强迫执行来实现银行债权。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查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社会信誉环境。创造良好社会信誉环境的一个前提就是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人所有权规定的偿债义务,企业不能因产权国有就能够吃银行大锅饭。其次,司法部门应以依法维护社会信誉为己任,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不讲信誉、有意赖债甚至废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国家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执法部门公正严明,丝毫没有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二)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独立于政府,摆脱政府的束缚,就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造,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边界明晰的自有资本金,以此为基础,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构成硬化的风险约束机制。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可考虑采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国家财力和银行本身积累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改制增资可以以加强银行资本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产权制度改造后,作为真正的金融经济实体,应彻底摆脱同政府的直接行政关系,国家作为大股东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发挥作用;商业银行作为法人实体,奉行的只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一市场原则,出现风险也只能以自有资本金承当,出现支付危机只能被接管、兼并或清盘。总之,国有商业银行应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三)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建立当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从根本上扭转因投资主体错位造成的国有企业经营不规范、效益低下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目前这种以间接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途径,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降低企业负债率,让富了起来的居民个人从单纯债权人身份转变成投资主体,让其关心、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及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当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规范国有企业运作,盘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往往还是大股东,要到达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实现法人财产自主有效经营,国家就应该彻底放弃行政干涉,以股东身份委托有能力的经营者经营,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应是对等的,经营者应以企业经营成果最大化为己任,通过企业效益来实现国有资产增值。国家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充分体现“干得好的,回报就多;干得不好的,及时换人,并应承当相应的责任。通过改革,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使官僚式管理应转变为国家控股公司对国有股权的管理,使国有企业真正地以独立法人身份既独立自主经营又单独承当负债的民事责任。同时,为解决国有企业承当的太多改革成本,国家应抓紧做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四)完善破产制度1、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破产制度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破产必将导致工人的失业,尤其在当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红,互相间协作程度相当严密。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的成败,已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或投资者个人的问题,而与社会公众利益相联络,重整制度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观积极性,使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协调一致,使即将破产的企业,有重整旗鼓,趋向复兴的时机,使社会经济安宁免受影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涉,也反映了私法公法化的世界经济立法趋势。2我国(公司法)业已公布,(破产法)也早已施行,但(公司法)、(破产法)中均未规定公司重整制度。其实,我国更需要建立重整制度。由于,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缺乏资金,领导体制不完善,市场竞争能力差。不关门、不破产,又难以生存;关闭了,破产了,对社会又会带来很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经过企业债权人和股东的协商努力,尽力拯救,是能够使企业获得新生的。这一点对于解决目前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让可能走出窘境的企业复兴至关重要。3应注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对此,我们仍要作不懈的努力。但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的实行也会大打折扣。一是个人经营会利用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成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没有有限责任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企业法人经营失败往往跟经营管理者违法犯罪有关,假如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无法追查他们的财产责任;三是个人不能破产,就会出现没有财产的富翁现象。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同时,要考虑利用当代的电脑网络建立统一的个人帐户制度,到期债务不还,列入黑名单,任何人再到银行贷款都不可能。(五)完善担保制度和推行贷款保险制度考察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都曾不同程度地面临信誉危机对经济秩序的毁坏性影响,各国在探索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时,大多借助于担保制度确实立和完善来实现市场信誉的重建与维护。经济越发展,商品流通越频繁,对担保制度的需求也就越迫切。一是在担保中引入保险机制,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样,可在风险处于萌芽状态时期就着手处理,防止不良因素蔓延下滑,到达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二是修改(担保法),提高交易的便捷。(担保法),在担保程序的设计和制度的规定上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交易的双方望而生畏,不仅无形中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给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其他主体带来了同样的不便。(担保法),第42条规定了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其中,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样,假如企业尝试以其一切有形财产设定共同抵押以获得融资,则不得不根据各种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到不同部门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其他社会公众假如想了解该企业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也不得不到上述各登记部门去分别查阅。这种冗杂的程序性要求增大了交易费用,降低了商业效率。对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效率和安全的做法必须加以改变(六)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备和内控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备和内控机制,是保证商业银行不会继续出现不良贷款问题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银行应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1、银行内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备、监测、预警与控制的组织架构体系,确保各机构间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约。2、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真正落实和完善信贷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及风险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内控制度,做到岗位有责权,操作要规范,保证合法合规经营。3、健全内部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避免权利过于信中,防止人为造成风险的隐患。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员工素质的培训,加强防备和化解风险的能力。4、强化内部审计与稽核力度,建立健全风险的防备、监测与预警系统,尽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和强迫休假制度,避免内部人作案造成的损失。5、做好安全防备工作,严防案件风险的发生。6、对银行企业内部进行改革。首先改造行政化的内设机构,按市场规律运行机制设置内设机构,而不是因人设位,应该设什么机构,要根据运行的必需与工作量来设定并配置人员,而不是为了给相关人员提供一个职位而设置机构。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效率和效益性原则。其次是选择配置高素质的人才,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他们为企业服务的活性。再次是建立银行内部合理的利益分配,这种“合理要有利于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管理上的能者。人员配置实行优胜劣汰,并明确岗位的职责。参考文献资料:1马松波.论不良贷款的法律控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5.2石汉祥.论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武汉大学学报,200.3冉赛光、冯晓光.浅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法学评论,2002.6.4聂庆平.中国金融风险防备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5顾功耘.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上海:世界图书出版社,1999.6(担保法)7(商业银行法)8(郑州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9(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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