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内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校内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部、学院、系、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节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好、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施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好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备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全校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经济分配政策,统一配臵财力资源。第六条学校设臵财务处,作为学校单独的一级财务机构和财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财务主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介入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施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校内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第七条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臵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学校设臵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财会人员离开现岗位应办理移交手续。财会人员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的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所有收入与支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收入预算要打实;支出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统筹兼顾、保障重点、节俭节约原则,支出预算要打足,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及必要的公用支出。第十一条学校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的、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依次经财务主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的审定后,报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或下到达学校各单位执行。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学校预算一经下达,校内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施行,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背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预支。第十四条为维护预算严肃性,在预算执行经过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履行调整程序。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五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决算,一般应包括决算报表及文字讲明。第十七条学校决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校内各单位必须根据决算编制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基础数据及信息资料,财务处加强审核与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好,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学校决算依次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审定后,报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获得的非归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获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根据部门预算从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和坐支,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行为。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的,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强化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从财政部、教育部等获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处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向财政部或教育部等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经费申请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详细施行计划及经费使用方案,财务处或发展规划处组织详细申报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规划论证,报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