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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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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初稿).docx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初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透明政府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府组织,政府决策和政府管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表明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领导不重视、公开内容狭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科学化的建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具有重大的意义。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原因;对策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代信息已是最重要的资源。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详细表现,是当代社会政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义民主和法制,构建阳光政府是有重大的意义的。努力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有效的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为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而不断努力。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行政形式的转化行政机关在国家制度中处于行政管理者的地位,在原有的管理形式中,行政机关处于优势地位,是管理者;与之相反,社会公众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层面,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只能是一味的服从。这种落后的行政管理形式已经无法再适应当代社会构建高效行政政府的要求,已经逐步被淘汰。当代政府的目的是逐步建立起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地位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同一地位,双方是平等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恰好适应当代政府建设目的的要求,通过政府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相关的信息,使公众切实感遭到本身地位的提升,加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沟通,最终实现行政机关行政形式的转变。二有利于当代政府的建立法治、廉洁以及高效是当代行政机关的最终发展目的,只要切实到达以上三点,才能真正建立起高效的行政国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使一切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起来,将对于我国当代政府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作用。只要真正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才能逐步走向法治、廉洁以及高效,这对于当代政府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政府信息的内涵一信息与政府信息的区别我国对信息的定义非常的丰富,一般从两个角度对其界定,一种是从理论的角度,抽象的定义信息,以为信息是客观世界上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络的表征,也是客观事物变化和特征的本质内容。总之,信息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或再现。另一种是从实用的角度详细的定义信息,把信息作为消息,数据、情报、资料、知识等的同义词,或作为它们的统称。较为通用的信息概念,是指能反映事物存在和运动差异的,反映客观事物特征的,是发生源发生的,经过加工和传递,能够被接收者接受、理解和利用的消息、信号及各种内容的情况或知识的总和。而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所把握和拥有的信息,详细讲来,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经过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它涉及立法,、行政管理等各领域,覆盖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社会生活与经济活动在当今信息社会里有非常广泛的影响。二政府信息的特征政府信息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特征外,还具有它独特的特征。1、行政性在信息社会中,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在有关的公共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它是最重要的信源、信道和信宿。作为信源,政府是信息的发出者;作为信道,政府是信息的传播者;作为信宿,政府是信息的接受者。这些经过都与政府的行政行为信息息相关,这些信息都是政府在行政执法经过中构成所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都与行政管理实务严密相关,因而行政性是政府信息的本质特性。2、可靠性政府信息的可靠性是指政府的信息是真实、准确、适当、及时、可信的。首先,政府信息必须是现实的信息,而不是将来的信息,由于将来的信息是不确定的;其次,政府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而不是虚假的和杜撰的,否则这样的信息会误导公众,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乱。再次,政府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超过时效的信息会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决策;最后,政府信息必须具有相关性,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政府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及公共利益严密相连,这样的政府信息才有参考性和指导性。3、合法性政府信息的合法性是指政府的信息来源,内容,形式以及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程序必须是正当的,非经正当的程序得来的信息,不得记录在案,不得出示,不得公开。政府信息大多是在行政权的行使经过中,依职权获得的信息,只要职权合法的行使,其获得的信息才具有记录和运用的正当性,这是基本的法律和价值判定的标准。政府信息的合法性特征决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仅遵循行政实体法的内容,而且必须遵守行政程序,即必须按正当程序进行一切行政活动,其所获得的信息才具有合法性。4、资源性政府信息是一种资源,社会公众把握充足的政府信息,相当于把握了一种可供利用的资源,能够为本人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决策根据,假如缺乏充足的政府信息,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经济活动会缺乏判定根据。三、政府信息公开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受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经过中,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经公开其政务运作经过,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及对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权利主体指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人,义务主体则是负担信息公开义务的人。从主体、客体、对象关系视角而言,这里的义务主体即为公开的主体,权利主体即为公开的对象,信息即为公开的客体。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民依法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对于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应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亲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介入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务的公开透明,既知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社会的政治道义。公开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有之路。公民和政府是当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介入是防止权利腐败的重要气力。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1、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把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包含着中诸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公开以上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和分析市场,进而科学的安排生产、生活,合理的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2、实现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义和谐社会建设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知悉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行政行为、管理活动、工作程序进行了解和获取有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对政府信息具有知情权,信息公开是政府应尽的义务。3、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权利腐败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包括政府机关持有的信息公开,还包括政府行政行为的根据、内容、结果的公开,把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下,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从权利运行经过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利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腐败提供预防机制;从权利制约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鼓励公民介入权利监督,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从权利主题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为治理腐败提供鼓励机制。4、促进公民介入国家管理和决策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政府管理方式已逐步由过去单纯的政治统治,转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民介入政府管理和决策的程度日益提高,政府不再依靠单纯的行政命令,更多的是政府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这也是当今行政的重要趋势。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未公民与政府之间提供双向信息沟通与沟通的平台,促进公民对政府行政的介入,有助于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是国家管理走上民主,科学化的决策之路。5、有效的应对危机事件,拯救政府形象在危机处理中,几时准确的信息公开对危机的进程和最后结果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开化的应急方式有效的避免了危机的扩散,还能有效的拯救危机带给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危机的发生往往是政府平常治理不力的结果,政府公信力必然遭到负面的影响,但应对危机的方式则愈加关涉民众心中对政府的最终评价,政府敢于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介,及时、真是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不仅有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一发展现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过去几十年发展速度缓慢,但是近年来发展速度之迅猛也是史无前例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一场观念的革命,它首先在发达、观念较先进的城市出现,然后这一革命迅速蔓延。2003年元旦,广州市政府率先施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汕头市政府于2003年4月制定了(政务信息公开规定);2003年12月(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上海市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借鉴了广州等地的成功经历于2004年1月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于2004年2月公布(政府信息网上公创办法);成都于2004年5月1日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随后,其它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类似规章,为当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行政透明度提供了根据。已出台政府信息公开配套法规的省份各省市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它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为最终制定施行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已经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场施行。二存在问题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立法位阶较低世界大多数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级比拟高。相比之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不高,效力较低。一方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碰到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时,固然公开是对行政权利运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条例的位阶较低,无法获得优先效力,难以做到与诸法衔接到位、相互协调,处境特别尴尬,不利于信息公开制度的全面施行。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较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政治原则的宪法体现。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利在本人的意志下运行,有权介入国家的管理。国家权利包括行政权利、立法权利、司法权利,这些国家权的行使组织,就是广义的政府,详细包括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狭义的政府、司法机关等。人民对这些国家机关的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它们活动情况知晓、了解的基础上的。所以公众应当拥有知情权,拥有获取这些国家机关信息的权利。2、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上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获得重大突破。在很多官员的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利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开越多,做事就会越难。这种想法不利于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2、信息公开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以及统一的规划和部署,法制和其他相关机制明显滞后地区、部门和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互相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由于部门之间互相封闭,造成信息割据的现象,阻碍了信息资源的互通与分享。3、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沟通渠道不畅当前政府公开的信息多是大家知道的及价值小的信息,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现行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突出一点就是保密的范围过于广泛,很多应该公开的信息由于贴上保密的标签也会成为政府不公开的理由。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单一,主动公开方式占主导地位,沟通渠道不畅。4、主动公开、申请公开的数量都还比拟少固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获得明显的进展,但是一些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的数量仍然偏少,主要停留在公创办事制度和程序上,难以知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达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亲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介入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开的要求。群众对条例的了解、知晓的程度比拟低,依申请公开的数量比拟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又被闲置的风险。5、行政机关过于集权,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比拟薄弱政府的信息由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公开,他们拥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详细内容的权利,所以有些部门只公开对本人有利的信息。同时,现行的是由政府单方面垄断的新闻管制体制,行政机关把握着新闻舆论的话语权,部分行政机关对新闻媒体有关政府信息的传播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评论还存在非法干涉现象,客观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公众的民主意识比拟淡薄我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愚民政策作为“安民保国重要政策一直为封建统治者广为采纳,一贯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更是以封建礼制的方式剥夺了百姓了解政治、介入政治的权利,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只要求民众根据统治者的要求去做,不能探究为什么这么做,以此来加强封建帝王的统治。固然历史上也有铸刑书、铸刑鼎诸如此类的公开实践,但所公开的信息仅限于朝廷的政令和政事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手段单一有限,没有构成统一的制度和机构,算不上政府信息公开。浸透保密传统的儒家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和思想。固然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经过社会-义改造,但是这种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不可忽视。加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际政治形势的影响,使得保密的传统变得更是根深蒂固。这些消极的思想观念,不但造成了一些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思想观念,也造成民众民主意识的淡薄,构成部分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政府信息,民众缺乏维护本人的知情权的意识,很少关注政府信息,不愿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面。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一件非常重要的制度,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在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位阶较高的法律规定修改之前,我国得政府信息公开是下位法推动上位法与之协调一致的经过,这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因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其阻力可想而知。如保密法、档案法中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相抵触的地方还没有作出修改,一些行政机关就可能以滥用定密裁量权,或者利用档案法有关规定,来躲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另一方面,政府信息条例固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框架,但是很多配套制度建设还没有完成。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还没有出台条例的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解释。3、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查制度不完善固然我国各级各部门相继建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查的相关规定,但却没有真正确立起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的行之有效、客观统一的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差距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现实意义就是对公众有用性,这种有用性的大小将决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就能决定做好的事情,这是一个互相推动的经过。因而笔者以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考核必须坚持统一的评价标准,这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必须建立在公众评价基础之上。把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度和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唯一标准。只要这样才能真正衡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好与坏,才能消除政府信息公开的地区、部门之间的宏大差距。4、行政推动与法治推动之间的不平衡我国是一个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义国家。市场经济呼唤法治,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经过中,法治建设必须以行政推动为主导。但是行政推动讲到底是层级推动,是行政权利的运作。由于其始终存在偏离人民愿望的可能性,所以无法保证权利不被滥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法治作用随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得到同步加强。为了防止在社会深化发展经过中政府推动可能出现的偏差,应当同时尽可能发挥法治推动的作用。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只注重制度建设经过中的行政推动作用,而忽略在制度运用经过中的法治推动作用,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停留框架式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实践中得到深化的贯彻落实。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界从思想、法律、实践、宣传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1、从思想层面,要提高领导干部的“阳光意识,打造阳光政府。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操做性不强,信息公开的有效保障不够,信息公开程度还远远不够,主要是人在作用。为此,我们必须转变政府领导的思想观念,要让他们主动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利途径。2、从法律层面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毕竟只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在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上存在宏大的局限,只能约束各级政府,对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及党的工作机关则无力约束。而现实中的众多问题,并不能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得到完全解决。因而,从长远来讲,在总结实践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由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构成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打造统一入口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分享。3、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开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世界各国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列举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二种方式更为适用。同时,政府应该开通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渠道,设立信息查询点,赋予行政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使其获取所需信息。4、强化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新闻媒体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有很大的监督作用。要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关键要建立起一套科学、法制的监督运行机制。固然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有规定,但比拟抽象,应制定愈加详细具体、适用性更强的法律规章,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和新闻机构的监督权、采访权、批评权等。5、建立标准统一且行之有效的鼓励约束机制。通过鼓励约束机制,让作为“代理人的政府的行为利益与作为“委托人的民众收益一致,以到达执政为民、行政为民的目的。对条例规定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查制度应当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统一制定,明确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查的主体、内容、程序、方式。并将社会评议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础,作为责任追查的重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应当集中各地的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程度上,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信息公开的满意程度上。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应当根据该部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程度确定考核权重,集中对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对部门的考核,应当权责统一的要求,将其所垂管行政系统一并纳入对该部门的考核范围内。在社会评议制度基础上再根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进行工作硬性指标的考核,评定总考核成绩,根据考核情况对行政机关及人员进行赏罚。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投诉举报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力度。通过加大责任追查,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经过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人依法追查相关责任。6、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人员、机构和财力上支持和保障。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十分是基层行政机关,缺少专门人员和机构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没有专门经费来保障。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往往各自为政,没有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联动机制,这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也分散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气力,不利于政府信息公成本;还能够降低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对法律条文历届的分歧。六、结语回首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历程,我们有目共睹,我国政府的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在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只是向着打造“阳光政府所迈出的一小步,让行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廉洁、高效、服务型的人民政府是一个长期经过,要兢兢业业,稳步推进。相信在我国政府和人民的不懈努力下,这一个目的最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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