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docx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条财政办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根据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第三条财政办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第四条各单位(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详细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详细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讲明。预算草案报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1日前报财政办。第五条财政办根据各单位(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详细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宝安区人大审批。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经过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财政办执行。第七条财政办根据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第九条财政办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第十条财政办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处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第十一条财政办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穿插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财政办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处、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好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财政办、审计办对各单位(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限额。第十六条各单位(部门)收到的所有现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第十八条各单位(部门)不得“公款私借和以“白头单顶库。公务借款按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务出差或会议借款,在事毕后七天内办理结算;其他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节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根据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处、范围、金额及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第二十三条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实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报销。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开支,接待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不能用餐饮票据报销。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根据组织人事办核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工资项目。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部门)奖金和补贴根据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另设补贴项目。第二十七条省亲费、差旅费的报销参照(财政部关于职工省亲路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物资采购根据(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接待费用根据(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一)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审批权限。1、5,000元下面(含5,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2、5,000元以上20,000元下面(含20,000元),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审批。3、20,000元以上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二)超出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和新增费用的审批权限1、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2、100,000元以上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三)公务借款审批权限1、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2、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1、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组织人事办主任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2、各类工作人员的奖金及中心专项工作补贴由组织人事办拟定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五)值班补助由党政办每个季度汇总,报分管党政办和分管组织人事办领导会签审批。(六)每月计划内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预算内转拨资金由财政办主任负责审批。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一律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每月使用的资金须在上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申请表,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财政办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