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docx
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四、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五、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六、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七、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八、对实验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在采取弥补措施的同时如实报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九、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根据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院领导要经常催促检查。十、实验中如发惹事故,应有急救措施,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学校保卫处*、学校医务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任李铁映1992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从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当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络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根据承当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沟通活动。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成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下面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构造、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根据立项、论证、施行、监督、完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根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构造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可以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获得法人资格。第四章体制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施行办法;(二)检查催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施行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赏罚、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可以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气力较强的高校,可以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详细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根据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从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认量认证。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当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第六章人员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施行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施行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选活动等。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老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能够试行流动编制。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建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的,根据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施行细则详细确定。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选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渎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查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详细施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1983年12月15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实验室学生守则一、按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早退、旷课者无当次实验成绩。迟到特别钟以上不得进入实验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来者,必须事先向指导老师请假,并获得指导老师同意,由指导老师与实验室安排时间另行补做。二、在实验进行之前必须作好预习工作。认真阅读指导书。在需要对照仪器装置预习时,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预习期间不能进行实验。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在指定的位置上盘点仪器材料,并办理签收手续。实验完毕,要整理好各项器材、工具,在管理人员验收后才能离去。四、老师在实验前或实验经过中,可随时进行考察。更根据其准备和操作情况作必要的处理。对预习不好而导致实验难于进行者可停止实验,并不再安排补作。五、未经老师许可,不能擅自挪用其它组或备用仪器和其它物品。使用各种仪器与物品,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指导老师允许不能随意变更。对违规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将按相关条例追查其责任。六、爱护仪器,注意安全,不准拆卸仪器与其它实验物品。若有损坏遗失等情况,应立即填写损失报告单,交管理人员签署情况与意见后再作相应的处理。七、保持实验室内清洁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吵闹、乱丢废物。八、对实验方法或内容的改良意见或有关建议,应向指导老师提出,讨论研究后作出结论。实验室卫生制度一.实验室是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管理,为实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二.凡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整洁、文明、肃静。三.参加实验的人员在实验经过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及良好的实验秩序。每次做完实验后,应将所用仪器设备复原,清理好现场。四.学生在每次实验结束后,须留一组人员对实验室进行清扫。五.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负责安排日常的卫生清扫、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六.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物品摆放要合理、整洁,与实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存放在实验室。七.实验室要做到每周清扫1一2次,每月大清扫1次,每年彻底清扫1一2次。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守则一、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成认并严格遵守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二、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沟通、清洁大扫除等)。三、实验室钥匙为实验室工作人员专用,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钥匙的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离开实验室时,须交回钥匙。各室的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半年以后,由课题负责人作保,方可持有钥匙。作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四、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别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早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不得私自动用别人的器材。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五、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六、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意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软件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七、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明验室的正常运转。八、严守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实验室内外无关人员分布、泄漏实验室机密或涉及实验室机密。九、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十、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胶凝材料物理性能实训室管理制度一、试验前应对实训室的所有仪器、配件、水、电等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二、试验人员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及配件性能完全了解,做好使用记录。三、试验人员在试验前应熟悉每项试验的操作程序,避免在试验经过中查阅操作规程。四、试样、试模及水温度与室温一样。试验时应记录室温。试验室一般不宜通风。五、在操作经过中,如发现仪器异常,应立即关机,并查明原因。六、试验完毕,应将所使用的仪器、配件擦洗干净,放回原处,无用的试验废料应于当日清理完毕。七、定期保养仪器,保持室内清洁,应注意计量仪器的检定期限。八、试验完毕后,应检查门、窗、水、电。胶凝材料化学性能实训室管理制度一、试验前应对实训室的仪器、试剂、水、电等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二、试验仪器、试剂放置要合理、有序、试验台面要清洁、整洁。三、试验人员工作时要穿工作服,试验前后均应洗手,以免沾污仪器试剂或将有害物质带出试验室。四、试验人员在试验前应熟悉每项试验的操作程序,做到有条不紊。五、对有毒、易燃、腐蚀性药品应严格保管,小心使用,谢绝无关人员进入本室。六、凡装过强腐蚀性,易爆或有毒药品的容器,应由操作者及时亲身洗净。七、操作者应把握一般的防火、防爆、防毒知识以及必要的自救常识,十分要注意化学烧伤,一般可立即用大量冷水冲洗,再涂上适当药品。八、试验结束,应将工作台面及时整理,一切仪器、药品、工具要放回原处,有害废物及废液应倒入废液缸,并定期妥善处理。力学构造实训室管理制度一、试验前应对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工具箱、水、电等检查一遍,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二、试验人员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性能完全了解,包括配套的仪器及配件怎样正确使用,试验机、万能机应尽可能在基量程的2080%范围内操作。三、试验人员在试验前应熟悉每项试验的操作程序,避免在试验经过中查阅操作规程。四、在操作经过中应集中注意力,如发现仪器异常,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并查明原因。五、仪器使用完毕,应做好使用记录,清理压板上的试验残留物,使机器恢复原状。六、仪器设备定期保养,压力机、万能机定期检定。七、试验配件等使用完应擦干净后放回原处,无用的试验废料应于当日清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