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省亲假管理规定.docx
公司省亲假管理规定北京*公司职工省亲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省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章享受省亲假的条件第二条本公司职工指本市城镇正式工所探望亲属家住外省市的均可享受省亲假。所探望亲属家住北京市包括本市远郊区县的均不能享受省亲假。第三条职工工作满一年(不含学生实习期间)之后方可享受省亲假。第三章省亲假期第四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第五条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第六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第七条省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圆的时间,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省亲路程假另给,由公司根据探望亲属寓居地的远近酌情确定。第八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四章省亲假审批第九条审批程序由享受省亲假的职工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省亲时间、假期,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开具(省亲休假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二联交职工所在部门,第三联职工个人保存,休假结束后,职工个人按(省亲休假单)上的销假日期销假,并报销路费。第十条省亲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使用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能够分两次使用。但总的假期天数不得超过规定,路程假只给一次,路费只报销一次。第十一条已婚职工配偶来京与职工团圆满三十天的,未婚职工父亲或母亲来京与职工团圆满二十天的,已婚职工四年内父亲或母亲来京与职工团圆满二十天的,一律不再享受本期省亲假。第五章省亲假待遇第十二条省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按日扣减工资,日扣减工资额=月工资总额÷21.75;上述月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或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或计件工资)、各项补贴,不含加班工资和夜班工资。2省亲假期间的日工资=(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月五险二金个人部分)/21.753职工个人放弃全部或部分省亲假的,不加发工资。4省亲假不影响职工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第十三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第十四条乘坐火车的按硬席座位票标准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能够按硬席卧铺票标准报销。第十五条乘坐轮船的报四等仓位费。第十六条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实际支出报销。第十七条职工省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出部分由职工负担。第十八条职工省亲往返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第六章其它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合理安排职工省亲假,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不得因而而增加人员编制。第二十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省亲假审批手续,对省亲假期满无故不到岗上班的,应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一条职工应严格遵守省亲假规定,当享受省亲假的条件变化或消失时,职工应主动如实向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讲明,凡弄虚作假骗取省亲假和路费者,省亲假期一律按旷工处理,并退回报销的路费。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