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docx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当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一、诊疗科目医学影像科以及与检查项目相关的药剂科。不含产科超声诊断专业、参与放射学专业和放射治疗专业。二、科室设置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给室。其中,消毒供给室能够设置可以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当相应的服务。三、人员一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放射科医师、技师应当具备医用设备使用相关技术能力。其中,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和2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其余4名医师能够多点执业的方式在本机构执业每台DR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每台CT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每台MRI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至少有8名放射科技师每台DR至少1名技师、每台CT、MRI各至少有2名技师。二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每台超声至少1名医师。至少应有1名副高、1名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必须获得相应的上岗证,医师助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医师数量。每台超声设备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增加超声设备应根据以上标准增加相应的医师、助理人员数量。三心电图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根据每2台心电图机配备1名执业医师的标准配备执业医师。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从事相应专业的医师应获得相应的上岗证。四护士至少3人。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把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3名以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医护人员兼职,接受过系统的急救培训,熟练把握影像检查中患者可能出现的急危症状和急救技能,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人员在岗。六设置信息科、药剂科、设备科和消毒供给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房屋和设施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二根据国标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单管头X射线机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机房内最小单边长度4米。双管球X射线机房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内单边最小长度4.5米,CT机房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内单边最小长度4.5米。MRI机房不小于80平方米。以上每个机房有适宜的控制室和配套设备辅助用房,所有机房建造前必需通过环境检测,X射线和CT机房符合辐射安全要求。三每台超声诊断设备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四心电图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五候诊区大于150平方米,包括受检者等候区、更衣室处条件受限的,可将更衣室处设在检查室内,做好受检者隐私保护。五、分区布局一影像诊断功能区。布局和流程应当知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包括X射线摄影室、CT检查室、磁共振成像检查室以及超声、心电图室,CT室或MRI室附近设放射科专用注射室和观察室等检查辅助用房、试剂和耗品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包括诊断报告室、读片室、影像专家门诊室、远程会诊中心以及医生值班、办公、更衣和盥洗等用房等基本功能区域。二辅助功能区。医疗费用结算,以及药剂和消毒供给室等。三管理区。病案、信息、器械管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六、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2台、16排CT和64排及以上CT各1台、1.5T及以上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1台;超声3台,具备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心脏超声检查、超声造影及定量分析功能;心电图仪2台。配备知足工作需要的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职业防护物品。二急救设备。每个放射检查室都必须配备符合要求并有足够数量的辐射防护用品及基本抢救设备,CT检查室内必须配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及相关药品。三信息化设备。具有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置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生诊断工作站,具备PACS/RIS系统和远程会诊信息系统。七、规章制度建立医学影像诊断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影像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各项影像检查的操作规范、放射科危急病报告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远程会诊中心规章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以及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受检者紧急意外情况的预防和抢救预案。机构人员必须参加对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八、其他一建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四医学影像诊断中心5公里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诊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并签订救治急危重病患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障随时转诊。五长期承当其他医疗机构影像诊断任务的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所开展的各个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组织的质量评价,保证影像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六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当检验的影像诊断中心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保障相应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