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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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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docx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21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20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经过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详细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下面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20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经过中,编制组进行了屡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历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经过中,认真总结经历,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陕西省卫生厅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起草人:辛春华梁建岚郭艾莉刘立群吴翔天杨海宇陈国亮张拓红刘颖陈继跃孙振霖彭俊陈博文曲怡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知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惹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根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根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经过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m2;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m2;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m2。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m2。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能够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采集等相关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当前位置:文档视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当前位置:文档视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积应另行计算。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表2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2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2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四、环境平静、远离污染源。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宜设置在寓居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寓居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知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将来发展。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穿插感染。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安然平静地域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构造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敏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知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一)全科诊室10m2,中医诊室10m2,康复治疗室40m2,抢救室14m2。(二)预防接种室50m2,儿童保健室10m2,妇女保健室18m2,计划生育指导室10m2,健康教育室40m2。(三)检验室18m2,B超室12m2,心电图室12m2,西药房16m2,中药房16m2,消毒间10m2,治疗室8m2,处置室8m2,观察室60m2,健康信息管理室12m2。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m2,治疗室8m2,处置室8m2,观察室20m2,预防保健室10m2,健康信息管理室6m2。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三、假如设置病房,病房280m。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第二十九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干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五、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六、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无污染的材料。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完善、明晰、夺目的标识系统。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抗震应严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第三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知足现有设备及最近的增容量。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放射、功能检查、检验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第三十五条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其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当管线集中布置时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弱电设施。第三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知足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废弃物应知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三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应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的规定。第四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备配备,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的设备。第七章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一样建筑等级标准和构造形式的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讲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讲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21条文讲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说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的的基础环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国务院在2006年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成立了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部委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用以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国家建设标准,在建设经过中仍存在众多问题。有的地方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性质、任务、功能认识不明确,仍沿用医院形式,重视医疗功能,忽视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的地方不考虑功能和需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造成资金浪费;也有很多地方提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面积指标较小,不能完全知足使用要求;也有的机构功能和流程设计不合理,场地建筑设施难以符合服务要求。因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科学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升项目决策水安然平静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本条讲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标准是项目决策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审批、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根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经过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在规模、功能、布局、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到达比拟合理的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惹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加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第五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划建设原则。第六条本条说明了本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主要根据是所在地服务人口的数量(指常住人口)。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标准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定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万10万人。由于3万10万人数差异较大,划分了三个服务人口规模数量梯度,小于5万人(含5万人)、5万7万人(含7万人)和大于7万人(含10万人),并给出了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少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根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建设规模很多高于上述标准。构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机构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或二级医院转型而来,原有规模较大。2007年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全国现有社区卫生中心、站进行了普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房屋建筑面积平均为73968m2,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31167m2,社区服务站为25685m2,详见表1。附表1不同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平均房屋建筑面积机构类型数量个平均建筑面积m2中心43472311.67站141532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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