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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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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docx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能够吗?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要我和父母一起生活,近期哥哥忽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愤慨。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假如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讲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假如是这样,就应根据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假如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由于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场,如今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场,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而,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本人支配本人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场执行吗?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逝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本人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渐渐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以为本人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根据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逝世,能按遗嘱开场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场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场。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要到继承开场的时候才能确定能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固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逝世,继承尚未开场,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外祖母遗产如何继承?案例:近期,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以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以为我父亲可以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如何继承?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讲,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获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二人继承。养子继承遗产案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钱姓,叫钱振兴,在振兴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和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打着钱振兴是养子。不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钱弟讲:“振兴是你的儿子,只能将来继承你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讲:“振兴已过继给钱某,他姓钱不姓孙,他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他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收养关系一经成立,获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对公婆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讲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而,钱振兴依法能够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他无权继承其兄遗产。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案例:林某的生父早年逝世,母亲于1985年改嫁,林某当时14岁,姐姐已婚,林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应。林某16岁到继父家生活,后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出资,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逝世后,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其理由是:林某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吗?评析:林母改嫁时,林某虽未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但是由母亲和继父提供了生活费,16岁即和他们一起生活。应该讲,林某与继父已构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假如林某对继父尽了主要奉养义务,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奉养义务,那么林某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周某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逝世后,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构成抚养关系,能够继承。而姐姐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能够不奉养吗?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本人保管。女儿女婿以为他们已履行了奉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奉养老人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此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本人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本人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本人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本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本人,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能否奉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如今年岁大了天经地义由女儿女婿奉养,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奉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逝世之后再议。这起继承纠纷怎样处理?案例: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忽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本人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逝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讲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怎样处理?评析: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场后,根据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假如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义道德修养。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案例: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工程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戚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逝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以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奉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奉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奉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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