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有效期至2022年10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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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有效期至2022年10月).doc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计快报调查制度(征求地方意见后修改)(征求地方意见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批 准备案2019 年 10 月2本报表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 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目 录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6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6 (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8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9 五、附录.114一、总说明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报表调查制度。(二)本报表调查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的内容满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三)范围和对象。本报表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主要内容。本报表调查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五)调查方法。本报表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六)调查频率及时间。本报表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半年报和月报。(七)组织实施与报送要求。本报表调查制度数据由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情况数据。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八)质量控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 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八九)统计资料报送、统计信息共享情况。本报表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报送国家统计局。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九十)主要统计指标公布情况。本报表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十一)本调查制度使用国家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名录库情况。本报表报送单位为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5(十一二)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6二、报表目录表号表 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城保 1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委、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局)次月 8 日前通过邮件和纸质报表报送6城保 2表公租房保障情况表半年报同上同上每年 1 月 15日、7 月 15日前通过邮件和纸质报表报送87三、调查表式(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表 号:城保 1 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办函2019 342 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有效期至:2022 4 年 10 月各类棚户区改造 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代码合计公租房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甲乙丙123456年度计划投资万元101年度完成投资万元102新开工住房套数套103其中:集中新建套104配建套105 购买套106改建套107 新开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08其中:集中新建购买长期租赁平方米109 配建平方米110购买平方米111改建平方米112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套113其中:集中新建套114配建套115购买套116改建套117基本建成住房面积平方米118其中:集中新建平方米119配建平方米120购买平方米121改建平方米122竣工住房套数套123其中:集中新建套124配建套125购买套126改建套127竣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28其中:集中新建平方米129配建平方米130购买平方米131改建平方米132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户133棚户区拆迁面积平方米134其中:住宅征收面积平方米135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套136其中:政府收购房源安置套137政府搭桥,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套138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套139分配入住套数 套1408续表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甲乙丙7年度计划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万元141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万元142年度计划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户143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户144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2本报表为月报,统计期间为年初至每月 28 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次月 8 日前。3本报表快报统计调查的项目包括: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以及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364=1357+1368+1379;9(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表 号:城保 2 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 号国统办函2019342 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半年 有效期至: 20242 年 10 月实物保障租赁补贴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小计住房救助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小计住房救助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甲乙丙123456789101112本期末累计实施保障户(人) 101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人) 102自年初至本期末净增保障户(人) 103其中:进入保障户(人) 104退出保障户(人) 105本期末正在轮候户(人) 106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2本报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 1 月 15 日、7 月 15 日前。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 栏=2 栏+4 栏+5 栏+6 栏;7 栏=8 栏+10 栏+11 栏+12 栏;2 栏3 栏;8 栏9 栏;103=104-10510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指标(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指标1.年度计划投资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年度内的计划投资,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2.新开工套数和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的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和面积。实物建房的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其中,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工统计口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保函20151153 号) 、 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规函201130 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3.基本建成套数和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套数和面积。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规函201130 号) 、 关于 2012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 (建保规函20129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4.竣工套数和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的套数和面积。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规函201130 号) 、 关于 2012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 (建保规函20129 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5.购买套数和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购买方式实际筹集公租房的套数和面积,以签订购买合同为准。6.棚户区拆迁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累计拆除旧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7.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各类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包括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8.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3 种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其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入住统计口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保函2015910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11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保2016262 号)等文件的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9.分配入住套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签订公租房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套数,以及按照当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有关规定,棚改安置住房经过竣工综合验收,住房保障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向保障对象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套数。(二)(二)公租房保障情况指标公租房保障情况指标1.累计实施保障指截至统计期末,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累计解决的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户(人)数量,包括单身、单亲户等(下同) 。2.正在实施保障指在统计期末,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正在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3.自年初至本期末净增保障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新净增加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本期新净增保障为本期进入保障减去本期退出保障户(人)数量。4.本期进入保障指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将申请登记人纳入保障的户(人)数量。5.本期退出保障指报告期内,对已经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按照相关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户(人)数量。6.本期末正在轮候指截至统计期末,在常态化申请受理情况下,申请并符合条件但尚未获得公租房保障的户(人)数量。7.公租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公租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租赁合同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 号)要求,从 2014 年起,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8.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情况指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 ,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情况。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保障群体以实施保障时保障部门核定的身份类型填写,各类保障对象在统计时不能交叉。129.住房救助家庭指依据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4160 号) ,城镇中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13五、附录(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