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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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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docx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逐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施行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沟通、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施行。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受权,根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涉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施行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详细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详细业务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详细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详细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当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络制度。第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沟通。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机制第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第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沟通平台。第三章指导监督工作事项第十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四国有经济布局和构造调整;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第十一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沟通协调,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第十二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介入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第十三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参谋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第十四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第十五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第十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施行监督检查或者催促调查处理: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二违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违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别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指导监督工作方式第十八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碰到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加强业务沟通和培训,相互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典型经历。第二十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工作计划。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备案制度,保障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催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予以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施行督查制度,对地方贯彻施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方针政策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的;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构造、变动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情况;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催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施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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