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_3.docx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下面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面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构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构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下面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分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