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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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 1 -湘移发201514 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2015 年 5 月 20 日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20 日印发HNPR-2015-66005- 2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建设(以下简称水库建设)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行为,实现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目标,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 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 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建设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所涉及的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移民工程项目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复改建项目、库区防护工程建设项目等。第三条第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 3 -竣工验收制等。第四条第四条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全省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市(州)、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有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设计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的设计需求,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第六条第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超规划设计规模和标准并导致超规划投资概算的情形,其超规划投资概算的资金额度必须落实来源后,方可开展调整项目设计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在规划实施阶段的设计工作,一般由水库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单位且单项合同设计费估算在 3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第八条第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在规划实施阶段的设计工作,须按- 4 -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技术标准及深度精度要求进行编制。规模较小、技术条件简单的移民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可适当简化。第九条第九条 规划内移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涉及新增移民工程项目或调整移民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事项,应按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所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移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依据。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建设合同约定负责落实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并负责对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协调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环境。移民工程项目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防洪救灾等特殊移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核准手续。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 5 -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由招标人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并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对移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应予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参与招投标工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移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及定标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单项工程监理费在 30 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移民工程项目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依法与确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人员和相关设备器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承建的移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手续,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质监安监等有关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 6 -真实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示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移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规范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及时整改有关问题。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移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对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勘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移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地质配合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地质勘察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措施。设计单位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工程监理、移民综合监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介绍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需要、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委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参与必要的现场指导与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与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等。- 7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周密的安全生产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同意后审核批准。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准备情况和开工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以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对有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坚持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及时报告并处理安全隐患;根据施工过程现场情况及时提出设计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禁止转包。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批准后,施工承包商可进行项目分包,但其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相关合同,选派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安全- 8 -生产实施监理,并承担工程监理责任。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工程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进行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明确的工程进度目标和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落实进度责任,坚持实施进度调度与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影响进度的有关问题,保障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目标实现。施工进度计划的变更须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结算与支付,应依据合同规定、批准的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合同范围、超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第四章 项目变更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其超投资概算的资金额度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9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和施工条件变化,或因设计缺陷、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变更需求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一)项目变更不构成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投资概(预)算变化的,经有关单位申请、工程监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请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审批。(二)项目变更构成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投资概(预)算变化的,由有关单位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按移民安置协议依规设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三)实行投资包干的移民工程项目有变更需求,依据投资包干协议约定执行。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有关行业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初验和终验程序进行。- 10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须具备的条件为:工程项目建设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已全部完成;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具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历次验收及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项目投资已基本到位;质监单位已提交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项目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及审批文件、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施工结算报告已编制并通过审计;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移民工程项目的初验主持单位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移民工程项目终验主持单位为移民工程项目审批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和终验要依据相关规定组成验收工作组或验收委员会。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初验和终验可合并进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做好移民工程项目验收准备基础上,应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初验申请。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项目设计、综合监理、工程监理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对移民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已完成初验或不需要进行初验的移民工程项目,终验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审查移民工程项目验收条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11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可进行。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方可结清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剩余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 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将移民工程项目移交有关部门或当地乡镇及村(组)管理的手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档案管理及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并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做好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工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整理完成的项目资料档案,应在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完整移交;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形成和接收的移民工程项目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整移交。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包括项目建设责任- 12 -单位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障及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和抽查,对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按下述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配合监督检查:(一)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时限落实整改。(三)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质量和安全标准。(四)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时限整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拥有检举、控告、投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浪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