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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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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范文.docx

    起诉书范文起诉书范文【篇一: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诉讼请求:1、依法断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复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当。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实于201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本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背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本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如今如下几方面: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誉、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仍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要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施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要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根据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背道而驰、极不吻合。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场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怎样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响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假如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讲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本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仍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宏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场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到达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成心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9年07月15日,在原告本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背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亲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宏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讯。【篇二: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现住:广州市*301房,xxxxxxxx被告: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络181221*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复原告借款9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3、判决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2019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络,唱歌、约会,互相了解了一些情况。2019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有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耐。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19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9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9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9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9年5月30日支付完毕。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屡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实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誉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太多少泪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获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归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篇三: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景某男64岁汉族xx设计研究院退休住址:xx市xx区xx街xx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53岁汉族工作单位:中国交通银行xx市分行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xxxxxx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所有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极不公正,恶意否认上诉人赔偿请求权。主要问题如下:一、医疗费判决极不公正。上诉人右胫骨骨折且致残,一审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恶意否认上诉人第三次住院全部医疗费用包括治疗骨伤。裁定医疗终结期限仅为17天是明显错误的。被上诉人应承当上诉人第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理由如下:一、法律根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2。司法实践中,医疗费不仅包括本身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损害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因遭到伤害引起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讲,只要是受害人看病所需的费用,只要有证据予以支撑,都能够列明要求赔偿。赔偿义务人若有异议,由其进行举证,证实该费用确实是不合理的、没必要的和不相关联的,否则法院就应当支持。3。业内人士共知: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非常典型,审讯实践非常成熟,裁判无需争议,只要有确切的医疗证实就足以。4。民事审讯裁定人体四肢长骨骨折医疗终结期限为816周56102天。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上诉人是右胫骨折,一审仅裁定医疗终结期限为17天显然是错误的。5。上诉人作为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完全根据医院的要求诊断治疗,从未提出过任何非分的要求,扩大医疗费用的支出。医院诊断确切,治疗按医疗常规。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医药清单、费用明细等,具体详细、客观真实,完全能够作为证据采信。二、医学根据1。据xx市中心医院骨科医生介绍:中老年腿部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缺乏,膈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而,极易引起支气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部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2。针对上诉人肺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断、医嘱和诊治情况。xx市中心医院xx年3月2日出院小结“入院和出院诊断:右胫骨骨折、肺内感染。住院诊治情况:肺内感染、右胫骨骨折石膏固定术后,内科控制肺内感染病情稳定后转入骨科。坐轮椅改善长期卧床引起肺内感染并发症。3。上诉人于xx年1月6日受伤住院,同月28日因肺内感染和骨伤再次住院,时间间隔只要22天,也正是骨伤治病期间。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而且,上诉人在治疗肺内感染的同时,仍在治疗骨伤。4。根据xxxx医院xx年1月22日出院小结“入院和出院诊断:右胫骨骨折、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出院医嘱:随疗。5。医疗实践中,中老年骨折患者,患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是骨折治疗经过中最易出现的、也是最常见的并发症。有关医学专业权威著作均有证,易查。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1。据有关专业资料介绍:1非法损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病理经过,它们经常构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络的疾病锁链;2人体诸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互相依靠、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构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与损伤关系密切,所以称之为损伤并发症。这些并发症一般发生在伤后短时间内,其危害不亚于创伤本身。其中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是医疗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损伤并发症之一。2。上诉人肺内感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因遭受突如其来的伤害骨折及其伴发的疼痛、情绪等因素,使机体内环境的平衡和稳定性遭到毁坏,出现免疫功能低下或被抑制,降低了机体对肺内感染侵袭的防御能力;二是因骨折长时间卧床,呼吸道分泌物排不出来,坠积于肺内,导致其肺内感染。3。结合上诉人临床症状、骨折与肺内感染的时间和先后顺序、骨折并发症产生的原因、明确的医疗诊断等,完全能够认定:上诉人遭受伤害骨折是导致其肺内感染的的直接诱因。4。上诉人对本身遭受损害的后果不存在任何成心或过失;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存在全部过错。综上,上述客观和法律事实及医学科学根据,结合医疗和司法实践,均充分证实:肇事伤害骨折是导致上诉人肺内感染的直接诱因。针对肺内感染与损伤有相当因果关系或是关联的,上诉人的举证到达了“高度盖然性的证实标准。固然沈阳医大出具的鉴定书仅在“分析讲明一栏中,书写了“我们以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没出具结论。被上诉人固然也对上诉人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没能提出相应的、合理的、有充分医学和法律根据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第三次住院医疗费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把上诉人第三次住院的医疗费全部否认显然是错误的。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第三次住院治疗骨伤的费用也能否认吗?二、护理费判决极不公正。上诉人右胫骨骨折且致残,一审仅判决12天护理费明显是错误的。由于:1、上诉人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本人移动等行为都不能本人完成,完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靠。2、根据(解释)第21条有关规定“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3、根据xx市中心医院和xxxx医院两家医院出具的长期医嘱单,上诉人均属?痘怼?4、根据xx市中心医院xx年3月2日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坐轮椅改善长期卧床引起肺内感染并发症。出院医嘱:减少卧床,多坐轮椅活动,减少并发症。这充分证实,上诉人当时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是:上诉人虽经50多天的治疗,也只能勉强坐轮椅活动,还仍需护理。5、上诉人是一位骨折、又患有骨折并发症、且致残、以及先期需要24小时护理的老人,按当时雇佣护工的行情和上诉人的身体状况,上诉人正常支付了113天的护理费4420元其中:54天分昼夜两班护理;59天仅白天护理。上诉人受伤害113天时,勉强能生活自理。6、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康复也是因人而宜,老、弱、病、残等人,康复肯定要慢些。7、骨折患者出院并不等于治愈,在其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出院后仍需护理,这是人知常情。8、能够想象,一名腿部骨折右胫骨骨折且致残的老人,护理12天就能生活自理了吗?9、上诉人当时的详细情况是: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妻子要正常上班工作,女儿又在国外读书,不花钱雇人护理行吗?综上,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正常支出的全额护理费4420元。三、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判决极不公正。由于:1、根据(解释)第17、23、24条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根据中心医院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状况。出院医嘱:加强营养。3、一位骨折、且多处受伤、还患有骨折并发症、并已致残的老人,不仅需要治疗,更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综上,上诉人先后住院50天,天天要求15元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民事审讯裁定“营养费为伙食补助费4060的计算标准,主张75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375元的营养费,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恶意否认了3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全部营养费显然是极不公正和明显错误的。四、误工费判决极不公正。由于:1、根据(解释)第20条有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根据xx市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合同书)和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实,两份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均证明了上诉人的工资是1500元月。另据医院出具的医嘱诊断是3个月零24天不是一审裁定的三个月整。上诉人实际损失误工费是5700元。3、民事审讯裁定误工损失的法律根据是劳动合同;职工追讨拖欠工资的法律根据也是劳动合同。(合同法)针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4、一审讯决不根据(劳动合同书)的数据,仅以工资单的数据为准,以为“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长期以来,部分企业因效益和利益等原因,拖欠工资、发部分工资、变通发工资等现象是较普遍的,也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至于上诉人“工薪明细表与(劳动合同书)的数据有差距,是上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假设:一名农民工与老板签订合同的工资为1000元/月,老板因资金紧张,暂时发500元/月,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吗?为此,上诉人在第一次上诉和一审重审时都提出了质疑,明确提出了按(劳动合同书)签订的工资额1500元/月赔偿。5、能够想象,被上诉人的肇事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上诉人主张的数额。由于:上诉人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时机。上诉人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已经作了重大让步。综上,一审不按劳动合同判决,提出的理由既不充分,也不能令人信服。尤其是一审还恶意否认了医嘱休假诊断24天,显然是极不公正的。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误工费5700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极不公正。由于:1、上诉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已产生如下极为严重的后果:1健康相关生命质量明显下降,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已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原告现实生活环境和将来生活幸福;2遭受疼痛和生活不便等折磨;3内心痛苦、恐惧、委屈、仇恨等;4体质明显下降,并因而引发心慌、失眠、烦躁、性功能障碍、甲亢等多种疾病,相对寿命肯定缩短;5日后的医疗费用剧增;6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时机;7终身致残;8本身和家庭及亲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加重。2、上诉人遭受伤害后,xx省费用。然而,被上诉人不仅拒不全面和切实地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昧着良心诱骗上诉人转院,阴谋诡计得逞后,立即将上诉人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和寻找理由,强词夺理,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进而给上诉人造成更为严重的精神和情感损害。使上诉人出现了严重的心理失衡、愤怒、怨恨和自责等,由此引发多种生理和心理疾病。3、司法实践中,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无论伤残等级怎样,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能够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综上,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比身体的损坏还要严重。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确实给上诉人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害。上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适当偏低,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一审仅判决抚慰金2000元明显过低。六、残疾赔偿金判决极为错误。由于:1、根据(解释)第19条有关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根据(解释)第25条有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明晰,上诉人按“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是于法有据的。上诉人于xx年6月定残,定残时62周岁,残疾赔偿金应为:1866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70元×18年×10%=18666元。上诉人当时计算也有误,是按63周岁计算的。综上,一审以“事故发生于xx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xx年3月有关数据标准为根据,很显然是极为错误的,完全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七、律师费判决有失公允。由于:1、由于被上诉人侵权和恶意逃避责任,迫使上诉人不得不提起民事诉讼。2、律师费作为上诉人在诉讼经过中的一项合理支出,属于实际损失的范围。3、律师费作为上诉人胜诉方的经济损失,是由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4、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基础。近年来,很多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民事案件,在判决中,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利用自由裁量权,通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认定由侵权人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以惩办侵权人败诉方。5、根据法律有关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的精神,上诉人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办侵权人被上诉人,以弥补权利人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6、上诉人受伤害后,已成为年老、体弱、多病的残疾人,根本没有能力和精神进行诉讼。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不花钱请律师行吗?综上,一审裁定“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要支出是不能令人信服和接受的。根据法律“赔偿与损失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仅诉求1000元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况且,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应当得到支持。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部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被上诉人承当。综合以上全部阐述,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的法律根据,均充分证实了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客观真实,其诉求于法有据。被上诉人完全具备了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为其行为后果承当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一审法官竟无视上诉人于法有据的合理诉求,判决不仅明显偏袒交通肇事人被上诉人一方,而且还恶意久拖不决此案严重超期判决,已脱了长达四年多之久,完全丧失了审讯客观、公正这一最基本的审讯原则,纯属枉法裁判。上诉人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投诉一审有关法官。同时,还要将有关材料在网上发布,让世人评讲。为此,望二审法院做出客观、合理、公正的判决,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篇四:2019年离婚起诉书范文】离婚起诉书的含义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固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能够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原告:张××身份证号:×××××,性别: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籍贯:××,住居所:××市××区××里××路×巷×号被告:陈××身份证号:×××××,性别:男,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职业:××,籍贯:××,住居所:××市××区××里××路×巷×号诉讼请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子女陈××由原告监护,扶养费有双方共同负担,被告每月五日前,应给付扶养费人民币贰万元整。(三)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壹百万元整之精神损害赔偿。(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一九×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有户口本可证(证据编号一号)。(二)被告婚后开场酗酒,酒后动辄对于原告及子陈××拳打脚踢,屡次报警处理,有纪录为证(证据编号二号)及至医院验伤,验伤单显示原告与子陈××多处淤伤,子陈××性格呈现畏缩(证据编号三号)。(三)被告既然已婚,应该对于婚姻忠实,但是原告及子陈××曾至被告同事聚会,撞见被告与公司会计李××,在餐会上公然拥抱与亲吻。在被告E-MAIL李××通讯记录数十封,对话暗昧(证据编号四号)。(四)双方婚姻因被告动辄施加暴力,已到达不堪同居之虐待,更因被告对于婚姻忠实的轻视,而陷于无可挽回的窘境。因而励志网doczj/doc/693050d32e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21./,原告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诉请与被告离婚。(五)被告对子女动辄体罚与不明就里的殴打,已造成子女身体上有形伤害,心灵上更留下难以弥补的创痛。原告对于子女关心,本身有正当工作(证据编号五号)依民法通则第××条第一项定,请法院针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推敲,断定监护归属于原告。(六)被告施加之精神、身体虐待与婚姻的不尊重,已令原告身心俱疲,在子女家族朋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损及原告自尊、人格。请法院依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判给精神损害赔偿。此致××人民法院励志名人名言doczj/doc/693050d32e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21./【篇五:经济起诉书范本格式】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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