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XX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doc

    • 资源ID:1914953       资源大小:74.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XX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doc

    - 1 -防城港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序 号 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 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 处罚对非 法获 取、 持有 国家 秘密 载体 的处 罚1.【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第四十五条 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 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 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应当予以收缴。2.【法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实施条例 (2014 年1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46 号公布, 自2014年3 月1 日起施 行)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 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 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 具清单,查清密级、数 量、来源、扩散范围等, 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 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案件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 人辩解陈述并制作笔录。认定并 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 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 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 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 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 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 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 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 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 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 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 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 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 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的;3.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 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 成损失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5.利用行政处罚权为单位 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 的规定的。 依据第一项。 2.同 1. 依据第三项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78 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 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78 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 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 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5.同 4.- 2 -序 号 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 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2行政 强制对保 密检 查中 发现 的泄 密隐 患的 行政 强制【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实施条例(2014 年 1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46 号公布,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三十三条 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 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 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 材料、询问人员、记录 情况;对有关设施、设 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 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 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 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 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 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 改内容和期限。1.检查责任:对机关、单位 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2.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 位存在的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 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3.执行责任:根据泄密隐患 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 措施 。 4.监督责任:对机关、单位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 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 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 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 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同 1。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 号)第二十七条 对 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 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强制的;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 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 成损失的;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 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 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 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 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 形的。 2.同 1。 3.同 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 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 年 4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95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 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序 号 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 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3行政 检查对保 密工 作的 监督 检查1.【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主席令第 28 号)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 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 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 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 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 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 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 查,有关机关、单位应 当配合。2.【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1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46 号 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 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 行检查:(一)保密工 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 况;(三)保密宣传教 育培训情况;(十)涉 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管理情况;(十一) 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 况;(十二)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情况。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 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 间、内容、人员等情况。2.检查责任:对受检机关进 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 的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 作材料立卷归档。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 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 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出具 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 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适时组织 复查;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 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 号)第十七条 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 1 至 2 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 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 单位。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 号)第十八条 保密 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 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 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知检查 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 号)第二十三条 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合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 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 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 和指导。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 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 的; 2.私自留存、下载、复制 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 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3.擅自改变受检设备、设 施或添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程序 的; 4收受受检机关、单位和 人员馈赠或贿赂的; 5未依法履责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 (国保发201314 号)第三十一条 检查 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 (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 单位的涉密信息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改 变或添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程序的; (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 贿赂的; (五)未依法履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追责依据与追责情形一一对应。2. 同 1。3. 同 1。4同 1。 5同 1。- 4 -序 号 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 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4其他 行政 权力涉密 信息 系统 投入 使用 前的 保密 审查1.【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主席令第 28 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涉 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 定,经检查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2.【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条例(2014 年 1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46 号 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 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 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 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 用。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 请对象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需 补充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机关、单 位。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 查,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场审查,现场审查符合要求 的,报市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 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 定。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不合格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后 重新申报。3.决定责任:作出涉密信息 系统审查是否合格的决定;不合 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整改再 重新报批。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 颁发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许可 证。5.监管责任:对取得涉密信 息系统投入使用许可证的单位网 络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 号)第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要 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时间。2.【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 号)第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技术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 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可以进行现场审查。3.【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 号)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其投入使用,并 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密工作部门提出书 面整改意见,由系统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后重新报批。4.【规范性文件】同 3。5.【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 号)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与应当定期对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 安全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保密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 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 受理、审查批准的;2对不符合投入使用条件 而予以审查批准的;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 责的;4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 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 号)第二十六条:“保密工作部门和测评机 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 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 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序 号 权力 分类项目 名称子 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5其他 行政 权力对利 用互 联网 及其 他公 共信 息网 络发 布涉 及泄 露国 家秘 密的 信息 的处 理【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第二十八条 互联 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 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 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 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 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 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 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 关记录,向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 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 息。1. 催告责任:发现利用互 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 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有关运行商、服务商予以删除。2.执行责任:对运营商、服 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删除的, 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监督责任:对运营商、服 务商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 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 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 号)第二十七条 对 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 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强制的。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 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 成损失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 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 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 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 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 政强制情形的。 2.同 1。 3.同 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 年6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 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注意事项

    本文(XX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