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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农业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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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区农业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白云区农业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白云区农业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权利名称序 号权利类型大项小 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意 见 及理由审查 意见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 共共 1111 项项1行政许可主要农作物 杂交种子及 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 种子的生产、 经营许可证 审核; 主 要农作物常 规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 和非主要农 作物种子经 营许可证核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二十条、第 二十六条, 贵州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三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 公开。 (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第三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2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 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第十六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 公开。 (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3行政许可水产养殖许 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第十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细则第十条 贵州省渔业条例 第七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 公开。 (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七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2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许可渔业捕捞许 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办法第十条、第十 一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 公开。 (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5行政许可动物及其产 品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 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订)第 八条、第四十二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施现场检疫。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送达并 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1997 年 7 月 3 日通过, 2007 年 8 月 30 日修订)第八 条、第四十二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6行政许可动物诊疗许 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五十一 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诊疗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第五十一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7行政许可兽药 GSP 许可兽药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区农业水 利局(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论证,实地考察。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3(5) 、事后监管: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行政许可权限河道管 理范围内建 设项目及采 砂等有关活 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第二十八条区农业水 利局(1)受理责任:在公示栏公示项目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对申 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 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 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区农水局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9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 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 审批与取水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区农业水 利局(1)受理责任:在公示栏公示项目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对申 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 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依法批准报告、允许取水; 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 第 412 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区农水局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0行政许可权限内占用 农灌水源、 水利工程设 施或者在水 利工程设施 保护和管理 范围内进行 有关活动审 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 施管理条例第十二 条区农业水 利局(1)受理责任:在公示栏公示项目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对申 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 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 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一百七十三条、 贵州省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区农水局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1行政许可权限内水能 资源使用权 有偿出让贵州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办 法第二十二条区农业水 利局(1)受理责任:在公示栏公示项目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对申 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 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 条区农水局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4(转让)审 批(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批准出让(转让) 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出让(转让)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换发、送达新的行政 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具体承办人二、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 共共 186186 项项1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 假、劣种子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五十九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5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种 子生产许可 证或者伪造、 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生 产许可证生 产种子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六十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6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种 子经营许可 证或者伪造、 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经 营许可证经 营种子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六十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7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行政处罚对为境外制 种的种子在 国内销售的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六十一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8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行政处罚对从境外引 进农作物种 子进行引种 试验的收获 物在国内作 商品种子销 售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六十一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9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 私自采集或 者采伐国家 重点保护的 天然种质资 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六十一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一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10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行政处罚对经营、推 广应当审定 而未经审定 通过的种子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 子法第六十四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六十四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11(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行政处罚对假冒授权 品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12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 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一年; (6) 、送达责任: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 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行政处罚无兽药生产 许可证、兽 药经营许可 证生产、经 营兽药的, 或者虽有兽 药生产许可 证、兽药经 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 假、劣兽药 的,或者兽 药经营企业 经营人用药 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区农业水 利局(1)立案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移送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 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 (4) 、告知责任: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处以 10000 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 条区农水局单位主要负责 人、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负责 人、经办人13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 行复核; (5) 、决定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 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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