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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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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doc

    附件 2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 2017 年 11 月 20 日发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0168002016-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 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符合建房条件,及其住房建设的性质、规模、 位置和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限高、主体色调、建筑风格等应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 建设活动应符合交通、环保、水利、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 (3)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需协调好相邻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个 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4)应按照要求准备好各项申请材料 (5)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 更正后尽快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当面或电话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 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 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 号 第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 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 2 -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 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建村201421 号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的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 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 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要 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管理。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建村201421 号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的主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个人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条件 (一)审批条件:(一)审批条件: 申请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各级机关逐层审批: 1.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符合建房条件,及其住房建设的性质、规模、 位置和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限高、主体色调、建筑风格等应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 建设活动应符合交通、环保、水利、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要求; 3.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需协调好相邻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个 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4.应按照要求准备好各项申请材料 ; 5.建设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 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 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 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城建 地址:江川区浪广路大街街道办事处二楼城建 六、申请材料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 3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宅基地合法证明材料(或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 5.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房屋用地四至图、占地平面图、建筑效果图)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 府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书面申请 2.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 或 1:1000)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办理部门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 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 1.共同审批部门:玉溪市规划局江川分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大街中心所、抚 仙湖、星云湖管理部门(沿湖村庄) 2.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 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 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 江川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方案 江政发 2013 44 号 农村住房建设规 划许可主要依据江川县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抚仙湖、星云湖保护有 关规定等,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住房建设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 审查建筑层数、建筑限高、主体色调、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水利、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 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 4.审批结果: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4 -1、中介服务事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 的具体编制工作。 2、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 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 础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 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 情况及理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城建(江川区浪广路) 。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二)受理(二)受理 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城建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江川区人 民政府大街街道城建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面或电话告知。(三)审查(三)审查 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审查意见(现 场核查所需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四)审批发证(四)审批发证 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城建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规划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 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一)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城建 (二)咨询回复(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尽快给予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咨询- 5 -地址: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城建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四)获取办理结果(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城建在 20 个工作日 内对建设规划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不予核准的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投诉(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 电话投诉:(0877)8018597。 (六)行政复议(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或江川区人 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下载地址:http:/59.216.193.26/yxs/hom 或在受理窗口直 接领取。- 6 -附 件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提交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填报相应信息,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受理(电话或当面通知)电话或当面通知材料符合要求需要补 正材料符合不予 受理情形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建设完成验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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