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ppt课件.ppt
主讲人:李新民主讲人:李新民 Page 2公司法公司法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设立公司法概述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法综合案例Page 3一、公司法概述n 公司公司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n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n 意义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Page 4一、公司法概述n (一)公司与法人n 法人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Page 5一、公司法概述n (二)公司的类型n 1.人合人合公司与资合资合公司n 这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对公司所做的分类。 n 以股东的信用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资合公司。n 2.本国本国公司与外国外国公司n 这是根据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国籍为标准划分的。n 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经过东道国(即本国公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东道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 n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采用的是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 Page 6一、公司法概述n 3.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 n 这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的。n 能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是母公司,或者称为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n 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体现着控制和依附的关系,但就法律地位而言,两者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对外的财产责任。n 4.总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 n 这是按照公司的管辖关系进行划分的。n 总公司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Page 7一、公司法概述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雪佛兰汽车公司雪佛兰汽车公司别克汽车公司别克汽车公司悍马汽车公司悍马汽车公司n 注意: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n 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n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n 只是业务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n 子公司:n n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Page 8一、公司法概述n (三)我国“改革开放”后公司法发展简述n 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1994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于此,新中国第一部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n 1999年、2003年、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公司法 n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一n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二n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三n 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在征求意见Page 9一、公司法概述n 案例:案例:n 在2013年3月新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后,江浙一代大学校园中有大批大学生创业,成立了很多一元公司,也就是注册资本为一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无非是带人上课,宿舍送餐,摆地摊等等。n 请就以上案例联系自身现状,思考公司法新修后的影响作用。Page 10二、公司的设立n (一)公司设立概述:n 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n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n 注意:注意:n 设立不等于设立登机,后者是一套程序。设立不等于设立登机,后者是一套程序。n 设立不等于成立,设立公司的行为可能产生公司成立,也可能产设立不等于成立,设立公司的行为可能产生公司成立,也可能产生设立失败,公司未必依法成立。生设立失败,公司未必依法成立。Page 11二、公司的设立n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区别n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设立人数1-50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全部认购份额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一定比例,其余向社会募集。设立资本设立资本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股东认缴认缴的出资额的出资额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起人认购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的实收实收股本总额股本总额Page 12二、公司的设立n (三)公司设立出资形式n 1.出资形式n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非货币作价出资价出资。”的规定,出资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权)。n 注意:注意:n 劳务不可估价,不可转让,故不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劳务不可估价,不可转让,故不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n 2.实物出资出资额与实物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n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Page 13二、公司的设立n 案例:兰林市中太集团旗下有两家子公司,中太百货公司中太百货公司和中太时代中太时代家居公司家居公司。为扩展新业务,中太集团决定上市融资。于是在2001年3月,中太集团联合五家公司发起设立控股公司中太新业公司。中太集团以持有的中太百货公司百分之四十七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吗?兰林市当地一家报纸特地开辟专版讨论这个问题。专家学者们争论得一塌糊涂。有的认为:“股权不能作为出资。原因在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五种出资方式,股权用作出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股权的价值不可能和实物、货币相比,股权具有不稳定性,价值变动较大,因此容易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持相反意见的人则主张:“股权出资,实质是一个股权转让的问题,既然股权可以转让,为什么不能作为出资?尽管股权的价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不能因此而否认股权是一种能够确定价值的财产。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价值又可以确定,符合公司法对出资标的物的要求,当然可以作为出资啦!” Page 14二、公司的设立n 案件思考:n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并可以依法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n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枋实财产,不得高估可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n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n 出资条件:出资条件:一是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用货币估价”n 二是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可以依法转让”n 三是三是“法律不禁止的法律不禁止的”n 因此,股权可作为货币出资。Page 15三、公司的股东n (一)概述n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以自身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自身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n n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n 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Page 16三、公司的股东n 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n 景盛公司是天盛天盛公司出资41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公司是景盛公司唯一股东。同年4月、7月,景盛公司与明阳明阳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淀粉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明阳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景盛公司收到淀粉后也先后向明阳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一年后,明阳公司以景盛公司未按约定付清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景盛公司支付淀粉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天盛公司的财产与景盛公司的财产混同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天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n 法院判决由景盛公司承担责任。Page 17三、公司的股东n 案件分析:n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 对于财产独立之事实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只要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相对人提出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股东就要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财产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 相关法条:n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age 18三、公司的股东n (三)股东知情权n 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n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Page 19三、公司的股东n 案例:股东知情权n 2008年1月,汉邦汉邦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正有正有公司为汉邦公司股东出资240万。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成立后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财务报告。正有公司对汉邦公司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汉邦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300万,却一直未兑现。因此汉邦公司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Page 20三、公司的股东n 相关法条:n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n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Page 21三、公司的股东n 案例:股东抽逃出资n 2004年6月中国银行汉口支行与武汉建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640万元贷款协议。两年后建东公司未依约还款,汉口支行诉至法院并胜诉。执行中建东公司已无财产,但发现其大股东武汉建工有限公司有抽逃出资行为,因此汉口支行要求法院增加武汉建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Page 22三、公司的股东n 相关法条:n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不得抽逃出资。n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n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n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n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n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n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补充赔偿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已经承担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23四、公司章程n (一)概念n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n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Page 24四、公司章程n (二)特征特征:n 1、法定性法定性 制定制定上的法定性,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内容内容的法定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否则章程无效。 效力效力上的法定性,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对内)具有拘束力,一般不具有对外的拘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修改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如: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登记登记的法定性,公司章程必须登记,内容修改也需要进行变更登记。Page 25四、公司章程n 2真实性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n 3自治性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n 4公开性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Page 26四、公司章程n (三)成立和变更n 成立与生效成立与生效 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成立。 2、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由发起人负责制定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章程成立。 3、生效时间: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发起人生效,自章程成立即生效;对公司、管理层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以后生效。Page 27四、公司章程n 变更变更即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提议; 2、将该提议通知通知其他股东。 3、股东会表决表决通过。(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并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Page 28四、公司章程n 案例案例: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n 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上股东老程提出要转让手里的股份,询问大家是否有意购买。董事长华强立马表示自己要买。董事长提出后其他人没有什么异议,决议也就这样通过了。于是,华强拿到了老程的股权,成为了公司最大的股东。但接到通知却未能参加会议另一股东蒋乐深感不平,而几天后他突然记起,前年修订公司章程时已经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哪怕是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也必须通知每位拥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而且这些股东必须出席参与表决。可是这次转让我没有参加会议未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因此,蒋乐向公司反映此次决议违反公司章程。Page 29四、公司章程n 案件思考:案件思考:n 通常人们把那些虽然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通过,但在形成过程中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都称为瑕疵公瑕疵公司决议司决议。就表现形式而言,公司决议的瑕疵既可以是程序上的,也可以是内容上。前者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依照既定的程序召集,召集人其实没有召集权,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对大会目的外的事项进行决议以及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仍然先例了表决权等,后者则是指决议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如通过非法交易的决议等。就法律后果而言,瑕疵公司决议通常导致两种后果后果,一一是是无效,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垂直法规的规定;二是二是可撤销,是指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法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着显著不公正的情况,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Page 30四、公司章程n 相关法条相关法条:n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n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n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提供相应担保。n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Page 31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股东会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会 监事会监事会 经理经理 职工职工Page 32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它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其形成的决议是公司的意思。n 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n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一名执行可以设置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不设董事会。n 监事会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n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一至两名监可以设置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事,不设监事会。Page 33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案例案例: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年会,且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nA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2012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n 兹定于兹定于20122012年年5 5月月15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2005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特通知如下: n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东大会会议。 n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n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50万股的股东,万股的股东,5 5月月10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由其通讯表决。n A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 * n 2012 2012年年5 5月月5 5日日 n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Page 34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件分析:n 有下列违法之处: n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n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n (3)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n (4)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n (5)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Page 35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例:n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n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n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n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Page 36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件思考:n (1 1)公司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股东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n (2 2) 董事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n 公司法一百一时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n 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n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为自己或者他他人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n (3 3)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n (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n 可知,修改章程不是董事会的职权。Page 37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例: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n 2011年,在校生小胡和两个朋友小朱和小涛一起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胡占有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权,小朱和小涛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权,由小胡担任董事长,小朱和小涛为董事。一年来,公司蓬勃发展,效益奇好。但是就在前不久,小胡由于出色的成绩被学校选派到英国留学三年。于是他辞去了公司董事的职务,从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三人)。几天后,小朱和小涛在一次董事会表决中各执已见,造成了决议搁置。眼看投资机会转瞬即逝,将对公司产生不小的影响,两人都要求小胡在董事补选之前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参加董事会的表决,但小胡由于不想夹在两个好友中间难做人,以已经辞去董事职务为由一再拒绝。 Page 38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件思考:n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n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n 在董事任期届满或者提前辞职,致使董事职位空缺,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公司就应及时地进行改选或补选,维持董事会正常运转。但是,基于现实情况复杂多样,有的公司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地改选或补选出新的董事,那么法律也就需要对有董事在任期届满或者提前辞职后直到新董事就任期间所造成董事会运行困难的情况作出事先设计,规定相应的解决办法。Page 39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例:n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在组建监事会时,由公司董事长和两名副董事长兼任,该董事会成立后,从未认真行使过职权,行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非常不满,联名向董事会请求重组董事会,董事会并未采纳.由于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该董事会.请问,股东们的请求合法吗?该公司董事会的设立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Page 40五、公司的组织机构n 案件思考:n 本案中监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兼任不符合公司法第51条规定。n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n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n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Page 41六、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n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n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n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n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n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n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n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n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Page 42六、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n 案例:公司经理自我交易纠纷案n 王某系甲公司经理,2005年1月10日,他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当年3月1日获得批准。2005年6月2日,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王某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实施权转让给甲公司,王某之妻刘某和甲公司的常务副经理朱某分别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和甲公司的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规定:在某地区由甲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王某不再向本地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该地区以外,王某有权再行转让;王某负责解决本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甲公司应全力协助,以促成专利技术的顺利实施;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效益以后,甲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支付给王某;本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甲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王某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方负担。双方还在合同中就其他必要事项作了约定。甲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后,经济效益很好,并按合同向王某支付了许可资。甲公司的上级单位得知此事后,多次点名批评王某,认为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许可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去实施,属于自己与自己签合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其取得收入是非法的。反复做王某的工作。令其退还从甲公司获得的许可费,王不同意。甲公司在上级指令下向法院起诉王某。Page 43六、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n 相关法条:n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n (一)挪用公司资金;n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n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n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n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n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n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n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Page 44六、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n 案例:董事长对公司的损害陪偿案n 王某为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在药材药品展览会上,认识了某药材公司经理宋某。宋告诉王药材公司现有一批天然牛黄待销售,价格上可以优惠。于是双方就牛黄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条件达成协议,并约定了三个月后王某派人去药材公司取货,同时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n 王某回到公司后,考虑其弟弟也在经营一个药材商店,经营状况不佳,自己应当对其进行帮助。随后,王某就与其弟商量了购买牛黄的事。三个月后,王某给其弟开具了制药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制药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银行汇票。药材公司经理朱某看了介绍信,认定王某的弟弟就是制药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把牛黄给了王某的弟弟。王某的弟弟运回牛黄后卖出,赚了12万元,从中拿出2万元给王某作为酬金。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制药公司的老股东李某老股东李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向公司监事会反映了这一情况向公司监事会反映了这一情况。Page 45六、公司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n 相关法条:n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股东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age 46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例:公司合并n 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案n 为整合中国电信运营格局,2008年10月15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向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网通)提出以协议安排方式对两家公司实施合并,合并后的公司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更大,全国经营,具备更强市场竞争力的全业务电信运营商。Page 47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件思考:n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n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n 公司合并方式:公司合并方式:A+B=CA+B=C(新设合并)(新设合并)n A+B=AA+B=A(吸收合并)(吸收合并)Page 48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例:公司分立 n 方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某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n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与地圆两家公司,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分司的净资产,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所有债务。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方圆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Page 49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件思考:n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n 公司分立:AABCABPage 50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例:公司增资n 安某系江苏金湖县某阀业公司的股东之一。2012年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认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 Page 51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件思考:案件思考:n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n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n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Page 52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n 案例:公司减资n 四个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公司成立若干年后,他们四人协商减少公司资本。这时该公司的实际资产为现金10万元,存料80万元,库存成品80万元,厂房设备150万元,盈利20万元,以及其它财产共计480万元,另外公司还拥有一项专利权,价值2万元。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上述资产除专利权外全部分掉,设备物料也作价处理,每位股东得四分之一。但是,该公司经理和监事认为此项协议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公司的资产都分配完了,公司将无法经营,只能解散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