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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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庄镇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护,发挥污水处理工程的效益,确保辖区水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北京市水务局村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 凡是本镇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责第四条 成立山东庄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农办、政府办、财政科、水务站、创建办等及各有关科室的科长组成。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 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2) 组织领导全镇污水治理相关执法监督工作;(3) 组织领导对全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 对基层管理队伍进行领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分工负责、通力合作,确保管理到位、责任落实。第三章 污水处理设施产权归属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给使用单位,双方签定移交协议。(1) 镇政府所在地小型集中污水处理厂移交给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 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当地村委会,由村委会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3) 餐饮企业等分散点污水处理工程移交给相应的使用单位,由其确定管护责任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九条 各污水处理设施均由使用单位建立运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并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管理第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筹,领导小组筹集资金对设施运行良好的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性补贴。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亦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护。第十二条 各污水处理厂(站)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进行检查,掌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设施的维护、维修。第十三条 各污水处理厂(站)应安装污水监测设备并及时监测,将监测数据定期上报。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十四条 各污水处理厂(站)应编制污水设施运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启动污水设施运行管理突发事件预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对于私自拆迁、毁坏污水处理工程设施者,污水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造成污水处理工程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维修,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由本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故意破坏污水处理设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