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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标准(共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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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标准(共2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基本规定 1.0.1 矿井在组织煤炭生产时,应合理安排、调整采掘接续工作,防止出现采掘工作面的过分集中,造成配风困难或欠风生产隐患。配风困难时,必须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调整采掘队组数量,风量不足的工作面不准生产。 1.0.2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1.0.3 生产水平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1.0.4 进行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1.0.5 矿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0.6 回风井应实现专用,兼做其它用途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1.0.7 新建及改扩建矿井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开拓延深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1.0.8 井下采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瓦斯抽放硐室、注氮硐室、胶轮车检修硐室、充电硐室等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1.0.9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且应保证独立通风。井下移动式空压机应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1.0.10 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安装2 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 1.0.11 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设计和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1.0.12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13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至少进行72h空运转试验,正式运行前进行1次性能测定。 1.0.14矿井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预案。在倒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事先通知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高瓦斯矿井应停止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 1.0.15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的,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1.0.16 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回风系统有联通关系的巷道必须构筑密闭实现彻底隔离。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内不能启运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担负区域内的所有电源。 3)、一个风井主、备扇同时停运时间超过10min时,其它主扇担负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 1.0.17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测定。 1.0.18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封闭和充填,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1.0.19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 1.0.20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1.0.21矿井主皮带斜井、主井皮带运输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1.0.22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通风眼使用。 1.0.23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从设计到施工均不得出现盲巷。凡出现盲巷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的责任。2 采区通风系统 2.0.1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宜布置两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不得兼做运输、行人等其它用途。 2.0.2采区开拓和延伸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建正规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及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通道回风。专用回风巷应优先掘进且超前其它巷道。 2.0.3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通风系统改变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上一级公司审批。3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 3.0.1采掘工作面除采区、顺槽巷道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 3.0.2采掘工作面如构成独立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包括采煤工作面内新开切眼),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3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工作面切眼开帮、刷大或回采设备安装工作。 3.0.4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撤退期间必须布置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面和处理局部瓦斯积聚除外)。 3.0.5回采工作面顺槽之间严禁开掘联络巷道,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掘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3.0.6采区巷道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3.0.7布置顶回风巷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杂散电流导入采空区的措施,顶回风巷必须与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直接联通。 3.0.8顺槽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3.0.9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用于掘进出煤(矸)的溜煤眼严禁处于回风绕道系统中。 3.0.10掘进工作面应按设计和工程计划连续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当停风时间超过24h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对巷道进行封闭。 3.0.11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4局部通风 4.0.1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区编制局部通风设计,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5)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 (6)供电系统图; (7)通风系统平面示意图。 4.0.2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局部通风机供电方式、风筒规格、安装和使用要求等,都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0.3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 4.0.4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严禁吸循环风(除尘风机除外)。 4.0.5掘进巷道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留有记录。 4.0.6当掘进工作面主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副风机运转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4.0.7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风机同时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且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4.0.8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申请,由矿通风副总、开拓副总以及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现场指定。 4.0.9局部通风机由所在掘进或施工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测定日期等。 4.0.10无人工作、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局部通风机由矿明确单位负责管理,且必须进行正常的瓦斯检查、排水和顶板支护巡查工作。 4.0.1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4.0.12使用耙斗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接力耙斗,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 4.0.13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口绕道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并由专人看管。 4.0.14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将工作面开关打到零位,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范围内的所有非本安型设备的供电,撤出人员,在回风绕道口以里的正巷(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禁止人员入内。 4.0.15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4.0.16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要一致,转弯处必须设弯头,不得拐死弯。 4.0.17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并保证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不超限。作业地点的风筒备用量应满足一个工作日的掘进长度。 4.0.18掘进工作面局扇出口至全风压通风区段的风筒应设“三通”,平时关闭或扎紧,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 4.0.19炮掘工作面应推广使用风筒连接器、拉链风筒、专门的防炮崩挨打风筒或抗冲击风筒,或在爆破时用掩护物遮挡末端一节风筒,以防止爆破崩坏风筒。5通风能力和风量管理 5.0.1各矿通风部门每月对矿井及采区配风量核定一次,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队组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产”。 5.0.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的规定。 5.0.3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风能力核定周期为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 5.0.4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和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5.0.5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每月要根据采掘衔接,编制下一月度的配风计划,报矿通风副总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配风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5.0.6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应按风井担负区域或采区(盘区)分别填写,及时编制测风报表,报通风区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 1)矿井外部漏风每季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 2)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测点布置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测风点要相对固定,并设有风量管理牌板。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均布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各增加一个测点)。布置有顶回风巷、工艺巷的回采工作面其测风点位置参照进回风顺槽。 掘进工作面布在回风绕道内、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处、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采区尾巷布置在最末第一个与第二个横峒之间的各支路。 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5.0.7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在距巷口5080m范围内、回风顺槽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掘进巷道在回风绕道口以里3050m范围内应分别设置测风牌板,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牌板上。 5.0.8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压入式通风矿井不得低于80%),配风合格率应达到100%。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压入式通风矿井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5%。 5.0.9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 5.0.10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运行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机通知单,经机电、通风部门负责人、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审阅签字,报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6巷道贯通 6.0.1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部门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分管开拓的副矿长共同组织有关部门会审,一并贯彻执行。 6.0.2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通风区、安监站、施工队组等有关部门及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开拓副总、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区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6.0.3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应包括: 1)贯通区域概况、预计贯通时间、贯通施工队伍。 2)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贯通区域的风量调配,对影响区域的风量测定、瓦斯检查安排。 5)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6)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7)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6.0.4贯通前矿通风部门要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和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 6.0.5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放炮。 6.0.6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6.0.7施工单位在距贯通前10m时,必须采取“长探短掘”的方式掘进。炮掘巷道每次放炮前瓦检员都要检查被贯通侧的瓦斯情况。 6.0.8巷道探通后必须将工作面浮煤矸全部出清,支护到位,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允许贯通申请单,经分管开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安监站长、施工单位区(队)长、通风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 6.0.9巷道贯通的前提是确认已经探通,原则上应安排在早班或二班进行,贯通全过程由分管开拓的副矿长统一指挥。 6.0.10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通风区区长、施工单位区(队)长、安监站主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每次贯通,通风区都要留有记录。 6.0.11与已封闭的采空区、古窑及其它情况不明的区域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对被贯通区采取排瓦斯、排水、充填隔离等措施,同步制定专项措施,会审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只有在确认被贯通区具备安全贯通的条件时方可贯通,贯通时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管开拓的副矿长要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 6.0.12发现大矿与旧井、废弃井或古窑、老窑出现非正常联通或贯通,要及时组织力量用防爆密闭予以隔绝,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同时将贯通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公司通风部门汇报。7矿井反风演习 7.0.1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演习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司批准。 7.0.2矿井反风前,由通风部门编制反风演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7.0.3反风演习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内容包括: 1)矿井通风概况、主扇运行参数、采掘队组分布。 2)反风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 3)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火灾发生地点。 4)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5)反风设备的操作程序。 6)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7)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 8)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 9)恢复正常通风及送电的操作顺序。 7.0.4矿井反风演习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上一级通风管理部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包括: 1)矿井通风情况。 2)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 3)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4)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 5)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6)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 7)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8)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8 风巷管理规定 8.0.1加强对主要进、回风巷道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处于完好状态,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消除严重失修巷道。 8.0.2风巷内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主要进、回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进、回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8.0.3矿井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必须实现专回专用。 8.0.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内设置测风牌板,内容包括:地点、断面、风量、风速、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时间。 8.0.5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顶部容易积聚瓦斯处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 8.0.6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已布置在煤层中的必须全断面喷浆,严禁用木支柱、木背板等可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8.0.7井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不应进入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无全风压通风巷道,不得进入微风、无风区域。 8.0.8回风暗斜井、回风斜井必须设置台阶和扶手。回风巷应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8.0.9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回风大巷、回风斜井内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间隔距离不得大于200m,标志牌应设置在巷道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 8.0.10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发现存在煤尘、炸帮、浮煤、顶板冒落、离层、支护失效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8.0.11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必须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维修。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9 矿井通风图纸管理 9.0.1通风系统平面图必须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不得随意删减等高线、地质构造、钻孔、废弃井筒、采空区、矿界等任何原图要素,绘制比例为1:2000和1:5000两种。 9.0.2同一采区有多层煤同时开采的,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平面图。 9.0.3无采掘活动但仍在供风的采区必须同步绘制通风系统平面图。 9.0.4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通风设施增减,必须24h内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9.0.5通风系统平面图必须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并标注审签日期,不得使用签字复印件,不得代签。 9.0.6通风系统图总体要求:10灌浆系统 10.0.1 凡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适合本矿的防灭火灌浆系统,成立专业灌浆队伍。 10.0.2 建立防灭火灌浆系统时,必须有详细的灌浆方案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2)采空区(火区)发火隐患分析;(3)选用的灌浆材料种类及其性能分析;(4)灌浆系统构成及主要灌浆参数计算(灌浆方式方法、供电方式、水源、取土、输送浆液管路的选型及计算);(5)灌浆防灭火效果考察;(6)组织机构及安全技术措施。 10.0.3 应针对灌浆情况制定防止溃浆和疏水的安全技术措施,且灌浆时要确保灌浆的连续性。 10.0.4 建立预防性灌浆系统前必须对钻孔的布臵进行技术分析,尽可能采用集中式灌浆。 10.0.5 输浆管路系统应避免“两头高中间低”的布臵方式,并尽量减少拐弯。井下输浆管路应紧靠井巷壁铺设,固定牢固,并涂以防锈漆。每次灌浆后应立即用清水冲洗管路。 10.0.6 灌浆期间,每班必须测定一次浆液的流量和土水比,流量测定可用电磁流量计或体积法,土水比测定可采用比重法,泥浆的土水比以 1:31:5 为宜。 10.0.7 在浆液流入输浆管路前,必须设臵筛网过滤,网的孔径以 1520mm 为宜。 10.0.8 回采工作面采用埋管灌浆时,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内埋设管道的出浆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小于 15m。 10.0.9 采用从密闭墙上插管灌浆时,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灌浆的要求,灌浆时应派专人监护,一旦发现有溃浆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灌浆。 10.0.10 灌浆站因故停灌期间要具备随时复灌的条件,实施冬季灌浆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因气候变化、温度降低而发生冻土及堵管现象。 10.0.11 加强对灌浆系统的维护管理,建立防灭火灌浆台账,认真填写灌浆记录。 10.0.12 灌浆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上一级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 10.0.13 按规定绘制灌浆系统图,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在 1:2000 或 1:5000 的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 (2) 图上标明火区范围、采土场、泥浆池、水池、灌浆管路、钻孔、水枪、截门等。 (灌浆系统图绘制图例) (3) 图上注明水池容量、管路直径、钻孔直径、钻孔深度、泥浆泵或水泵型号、系统建立时间等。11火区管理 11.0.1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11.0.2 每一火区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火区管理台帐,要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技术卡片并绘制火区位臵关系图,记录火灾的发生、发展和处理经过及火区管理的全过程,火区永久防火墙应统一编号,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气温、水温等参数要定期取样化验,随时掌握火区发展状态。 11.0.3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定期对矿井井田范围内的火区进行排查,确定范围,排查结果存档备查,对火区和疑似火区要全部按火区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11.0.4 火区管理技术卡片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2)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3)灌浆或其它灭火记录;(4)火区位臵关系图。 11.0.5 火区位臵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的位臵、火源点、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臵,同时标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 11.0.6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远距离封闭发火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1.0.7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11.0.8 工作面上覆和周边存在火区隐患的区域,要预先采取打钻探测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要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火灾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强行进行采掘作业。 11.0.9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11.0.10 火区注销报告内容: (1)火区的基本情况;(2)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11.0.11 火区注销后,要绘制注销火区图,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在 1:5000 的井上下对照图上绘制; (2) 标明治理火区方案或措施的规格、参数; (3)注明火区注销范围、时间。 11.0.12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时,必须制定完善的启封火区和恢复通风的启封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上一级公司审批,要保证火区的启封在安全前提下进行。启封火区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灭火与注销情况;(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11.0.13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11.0.14 火区启封后 7 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气体成分,确认火区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12监测监控系统 12.0.1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2.0.2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 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和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2.0.3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及风速传感器以外的其它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监测值或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12.0.4井下分站或扩展器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12.0.5分站或扩展器的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12.0.6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应使用专用电源供电。 12.0.7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电缆或光缆必须按标准悬挂,且在监控缆线较集中的地点有明显的标志说明。 12.0.8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12.0.9监控系统设备安装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监测队提出安装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由监测队负责实施。 12.0.10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2.0.11需要对监测装置进行拆除、改线、检修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报监测队签注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12.0.12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热备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12.0.13安全监控系统主、备机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个人操作权限,严禁在主、备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 12.0.14中心站机房设备及安装要求: (1)有专用机房,采用防静电地板,配备空调,室内环境温度保持在1530; (2)有声光报警装置; (3)主机有不少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4)主机装备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5)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供电电源应取自两个不同供电线路),严禁插接其他设备; (6)机房防雷接地设施齐全可靠; (7)使用录音电话,录音记录必须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 (8)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2.0.15监控软件必须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报警查询、断电查询、馈电异常查询、历史数据查询、数据库备份功能; (2)具有模拟量数据表格显示、开关量状态表格显示;具有模拟图显示和模拟量、开关量曲线显示; (3)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声光报警; (4)具有模拟量报警断电记录、馈电异常记录、开关量状态变动记录、监控设备故障记录等功能; (5)具有模拟量日报表、模拟量和开关量的报警、断电以及馈电异常日报表的打印功能。 12.0.16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必须准确、规范,修改及时。 12.0.17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割煤线 10m 范围内;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上隅角: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切顶线对应的煤帮处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均压工作面、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实施注氮作业工作面、与上覆采空区容易构成漏风通道的回采工作面安装氧气传感器。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50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5%; (3)后溜尾:综放工作面必须在后溜尾电机上部距支架顶梁200mm300m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工作面回风巷: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 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温度传感器报警值26; (5)回风巷中部: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瓦斯异常涌出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且随工作面推采及时调整传感器的位置。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工作面安装抽排风机时,需在抽排风机风筒出风口下风侧30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7,断电范围是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且能够真实反映任意一扇风门的开关状态; (8)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口1015m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顶部回风巷: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2.0.18掘进工作面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处无风筒一侧。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回风流: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无风筒一侧。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巷道中部: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瓦斯异常涌出的工作面巷道长度超过1000米时,巷道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且随掘进进度及时调整传感器位置。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主、备局部通风机的每级电机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风机停止运转,切断供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主风机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必须对局部通风机实施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在必要时,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解锁或使用专用工具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及巷道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6)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必须设置风筒传感器(或风筒风量传感器)。当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风筒传感器应安装在距风筒末端50米范围内; (7)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范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甲烷瓦斯浓度1.5时,同时还要切断被串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复电浓度0.5; (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机电源。 12.0.19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及回风流末端、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内应分别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采区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为6m/s,下限为0.25m/s,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为8m/s,下限为0.25m/s;温度传感器报警值26; (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0.20矿井主要通风机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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