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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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共19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 T XXXXXXX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 of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专心-专注-专业目次前言本标准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建立在GB 18564.1、GB 18564.2、JB/T 4782相关定期检验要求的基础上,罐体修理和改造的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8564.1、G B18564.2、JB/T 4782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准备工作、检验周期、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及方法、检验结果评定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经营活动的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常压罐体包括:a) 按GB18564.1设计、制造且正常运输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金属罐体);b) 按GB18564.2设计、制造且正常运输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非金属罐体);c) 按JB/T4782设计、制造且正常使用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常压罐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JB/T 4782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NB/T 4701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QC/T 93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罐体 tank 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3.2安全附件 safety attachments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3.3液体危险货物 dangerous liquid goods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3.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5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tank contain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由两个基本部分即单个罐体或多个罐体以及框架组成的用于装运液体危险货物的移动式容器。3.6定期检验 periodical inspection 定期检验是指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或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停运时由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的检验及结果评定。4 基本要求4.1 检验检测4.1.1 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1.2 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经质检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者具有经质检部门核准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资质。4.1.3 检验机构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相对固定的检验场所,并满足以下要求:a) 固定场所内应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检验区、休息区,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场所地址、受理电话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b) 固定场所配置的检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检验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质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项目的级及以上资质证书;c) 检验区应设置在室内,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检验工位数量不少于4个,总面积不少于400m2,待检停车位不少于10个;d) 检验区应配置罐体内部检验、整体渗漏试验、呼吸阀校验、装卸软管耐压试验、X射线检测等项目开展所需的仪器设备;e) 固定场所内配套有罐体清洗及废液处置能力,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f) 根据罐体检验过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编制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4.1.4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委托,在检验前对罐体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本标准要求实施检验。4.1.5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应当基于检验时的实际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4.2 使用维护4.2.1 使用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资质。对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常压罐体,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4.2.2 使用单位应当为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2.3 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定期检验委托或申请。4.3 改造与重大修理4.3.1 从事罐体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罐体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本标准的要求。4.3.2 本标准所指改造,是指改变罐体充装介质、改变封头或筒节的结构形式、更换罐体、改变安全附件配置等。使用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单位承担罐体改造工作。4.3.3 本标准所指重大修理,是指对罐体的封头、筒节或加强部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罐体对接焊缝的补焊。使用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单位或具有相应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承担罐体重大修理工作。4.3.4 罐体改造或者重大修理不得降低产品安全性能,不得改变罐体与行走机构(或框架)的连接形式,不得增大罐体容积,不得对壁厚减薄区域或泄漏部位采用贴补、堆焊的方法进行修理。4.3.5 生产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缺陷情况,接受使用单位的委托并对改造和修理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可委托罐体检验机构对改造或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4.3.6 罐体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工作完成后,承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随车提交相应的设计图样、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4.4 准备工作4.4.1 检验前,检验安全防护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检验场所及防护用品配置应能保证检验过程人员、设备安全;b)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将空载车辆停放于指定的检验工位上,熄火并可靠制动;c) 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检验时,应设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及应急措施;d) 罐内检验的照明电压应不大于24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有漏电保护措施;e) 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并设置警示标志。4.4.2 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检验前,罐体置换及清理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a) 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b) 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体,人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18%至23%(体积比)之间,其它分析指标应达到人员工作的条件,并采取强制通风和必要的安全救护措施;c)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当彻底清理干净,露出母材表面本体。5 罐体类别5.1 根据设计介质的不同危险性,将罐体类别划分为A、B、C和D四类。介质的危险性按照GB12268确定,其中强腐蚀性介质按照GB18564.1和JB/T4782确定,剧毒类介质(指危害程度为极度或高度的介质)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5.1.1 介质的主要危险性为易燃的,属于A类罐体。5.1.2 不满足A类罐体条件的,但介质的危险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B类罐体:a)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高度或极度的;b) 介质为强腐蚀性的。5.1.3 不满足A类、B类罐体条件的,但介质的次要危险性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属于C类罐体。5.1.4 不满足A类、B类和C类罐体条件的,属于D类罐体。6 检验周期6.1 新罐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按以下方法确定:a) 对于A类和B类罐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b) 对于C类罐体,罐体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不属于优良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罐体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为优良的,且未发现罐体腐蚀减薄的,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当罐体使用年限满5年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c) 对于D类罐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和内部检查。当罐体使用年限满5年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委托或申请,检验时应当附加结构核查和内部检查,经检验合格的罐体方可投入使用:1) 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伤的;2) 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3) 罐体发生泄漏的;4) 怀疑内件脱落或断裂的;5) 罐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7 检验程序7.1 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或委托,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4条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并提供出厂资料、使用资料及历次检验报告,如实告知罐体事故及使用异常等情况。7.2 在检验实施前,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安全条件及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检验机构应按本标准第8条实施检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记录应当详尽、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7.3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检验报告参照附录B和C的格式要求),并交付使用单位存入罐体技术档案。7.4 定期检验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审批三级人员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报告审批人员。7.5 检验发现罐体及附件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整改通知书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整改通知书参照附录A的格式要求。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人员确认后,检验机构再出具检验报告。7.6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使用单位可以向省级技术机构主管部门提请复议。8 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罐体定期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外部检查、与底盘连接检查、安全附件检查、壁厚测量、紧急切断装置远控试验,以及必要时的附加检验,其中附加检验项目有:结构核查、内部检查、无损检测、整体渗漏试验和耐压试验。8.1 资料审查首次检验,应当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容。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a) 出厂资料:包括产品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及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证书)和相应车辆公告等;1) 审查罐体设计代码是否与设计介质相对应、罐体材料与设计介质是否相容、设计介质和容积是否与车辆公告参数相一致、设计壁厚和腐蚀裕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2) 罐体设计代码按出厂资料确定,并符合产品标准规定。3) 采集出厂资料载明的罐体基础信息,包括:车架识别代码(出厂编号)、车辆型号、设计代码、设计充装介质、容积、罐体材质、罐体外形尺寸、分仓数量、最小厚度、非圆形截面罐体曲率、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核定载质量、安全附件型号及数量等信息。b) 使用资料:包括修理改造资料、车辆行驶证等。审查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型号、车架识别代码、核定载质量是否与出厂资料一致,罐体修理改造资料是否能真实反映修理改造情况。c) 检验资料: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无防范措施。8.2 外部检查一般采用目视检测,必要时利用放大镜等辅助仪器设备。a) 罐体标志、标识、铭牌、车辆识别代码钢印设置是否齐全,外表面油漆是否有严重剥落、皱皮,罐体油漆颜色是否与产品标准的规定相符;b) 按 NB/T 47013.7要求对罐体外表面进行目视检测,金属罐体重点检查有无裂纹、腐蚀、磨损、变形、泄漏等缺陷,非金属罐体重点检查有无龟裂等材质劣化缺陷;带外部保温层的罐体,应对罐体裸露部位的表面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温层是否破损、脱落、潮湿及底部保温层是否有积水、渗水现象;c) 法兰密封结构是否完好,重点检查有无泄漏、腐蚀等缺陷;d) 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罐体的接口有无泄漏、腐蚀等缺陷,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各管路是否存在机械接触损伤、腐蚀等缺陷;e) 扶梯、操作平台、护栏有无脱焊、破损和腐蚀等情况;f) 罐体顶部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该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mm。8.3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或者框架)连接检查一般采用目视检测,必要时利用放大镜等辅助仪器设备。a)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或者框架)是否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是否齐全、完好;b) 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垫是否老化、脱落,罐体支座及其与垫板、垫板与罐体的连接焊缝有无开裂现象;c) 检验支座与固定卡或者卡带是否连接牢固;d) 检验拉紧带有无锈蚀、开裂,罐体与底盘拉紧带连接是否牢固、可靠。8.4 安全附件检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目视检测、现场检测等方式。按罐体出厂资料反映的附件配置,逐一进行检查。8.4.1 安全泄放装置检查a) 检查安全泄放装置的外观质量是否良好;b) 检查安全阀是否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c) 检查爆破片装置,查验是否按期更换。8.4.2 紧急切断装置检查a) 核实紧急切断阀型号,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b) 检查紧急切断阀、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c) 紧急切断开关是否设置于人员易于操作的位置;d) 紧急切断装置不应被强制处于常开状态。8.4.3 真空减压阀检查检查铭牌,核实型式、型号等信息,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8.4.4 防火、防静电检查a) 罐车两侧各应至少配备一只不小于 4kg 的车用手提式灭火器,且安装牢靠、取放方便。b) 设计充装介质的主要危险性或次要危险性具有易燃特性的,罐体应设置导静电装置,导静电接地线与车架间的电阻值应小于等于5。c) 设计充装介质的主要危险性或次要危险性具有易燃特性的,罐车排气火花熄灭器应设置在罐体前端面之前,且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内。8.4.5 装卸阀门检查a) 核实型号、公称压力,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b) 检验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是否操作自如,有无出现渗漏情况。8.4.6 装卸附件检查如罐体配置有装卸软管,应检查快装接头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8.4.7 仪表检查a) 检查铭牌,核实型式、型号等信息,检查外观质量是否良好;b) 查阅压力表、温度计(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仪表)等仪表的校验报告,是否在校验合格有效期内;8.5 壁厚测量8.5.1 壁厚测量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一般从罐体外表面对壁厚进行测定,测定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并相对固定,常规测点16点,测点位置按图1标示位置确定,其中A1A4为前封头测点,D1D4为后封头测点,测点距离封头边缘20cm50cm;B1、C1为筒体顶部测点,B3、C3为筒体底部测点,B4、C4为筒体左侧测点,B2、C2为筒体右侧测点,测点距离封头与筒连接环缝50cm100cm。图1 测点位置8.5.2 对于有外覆保温层的罐体,一般在内部检查时从罐体内表面进行壁厚测定。对于非金属罐体,一般不进行壁厚测定。8.5.3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增加测点位置,如有异常情况,应详细记录:a) 首次检验时,如果图1标示的测点不能覆盖A类或B类罐体的每块板材,应对每块板材进行厚度测定;b) 首次检验时,应对A类或B类罐体的制造加工减薄部位进行厚度测定,应对设计为变截面形式的罐体鹅颈段区域进行厚度测定;c) 外表面有可见变形、损伤、腐蚀的部位;d) 外面表可见的泄漏修理部位;e) 充装腐蚀性介质的金属罐体,上部充装口的挡圈区域。8.5.4 罐体最小厚度取罐体计算厚度和产品标准规定最小厚度的较大值。新车投用前的首次检验,实测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以后的定期检验,实测厚度不得小于罐体最小厚度。8.6 紧急切断装置远控试验应对每套装置进行远控关闭试验,紧急切断阀关闭动作应灵活、无卡涩。a) 对于气动式紧急切断装置,在阀门开启状态下,主控阀关闭后,所有子控阀均能自动关闭,所有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均应在5s内闭止;在阀门开启状态下,直接开启按钮阀,所有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均应在5s内闭止。b) 对于机械式紧急切断装置,在阀门开启状态下,通过拉动控制钢索或控制手柄关闭阀门,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5s内闭止。8.7 结构核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目视检测、现场检测等方式,首次检验或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后,应当进行结构核查。8.7.1 几何尺寸a) 检查罐体长度、直径(宽度、高度、曲率)、加强部件间距等是否与罐体竣工图相一致,加强部件间距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b) 检查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余高、咬边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8.7.2 封头型式及横截面形状a) 对于常压罐箱,应采用圆形截面的碟形、椭圆形封头,罐体横截面形状应采用圆形;b) 对于非金属罐体,应采用凹面受压的标准椭圆形或碟形封头,罐体横截面形状一般采用圆形;c) 对于金属罐体,应采用碟形封头,罐体横截面形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或液压试验压力大于等于 0.4MPa 的罐体应采用圆形截面;2) 充装其他介质,且液压试验压力低于 0.4MPa 的罐体,当横截面形状设计为非圆形时,横截面两侧的曲率半径应小于等于 2000mm,顶部和底部的曲率半径应小于等于3000mm。8.7.3 焊缝布置对于金属材料制作的罐体,同一筒节上两纵向焊缝中心线间距不小于200mm,相邻筒节纵向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应大于等于100mm;封头拼接焊缝中心线与相邻筒节纵向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应大于等于100mm;筒体纵向焊缝不应布置在罐体横截面中心与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两侧各20°范围内;单个筒节长度应大于等于300mm。8.7.4 装卸口设置a) 金属罐体1) 当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A时,罐体底部装卸口应设置二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其中第一道为外部卸料阀;第二道为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2) 当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B时,罐体底部装卸口应设置三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其中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尽可能靠近罐体的根部,不应兼作它用,在非装卸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合状态;第二道为外部卸料阀;第三道为在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当运输高粘度或有可能结晶的液体时,如重油、液硫、苯酚、沥青等,罐体底部装卸口至少应设置二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其中第一道为外部卸料阀;第二道为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3) 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C时,除罐体底部允许有清洁孔外(该孔用盲法兰盖密封),其余开孔应不低于罐内最高液位。4) 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D时,罐体上所有开孔均应不低于罐内最高液位。5) 装运剧毒类介质和强腐蚀介质的罐体,其装卸口应设在罐体的顶部。6) 装卸口应设置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装置,且应设置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b) 非金属罐体应设置三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其中,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尽可能靠近罐体的根部,不应兼作它用,在非装卸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合状态;第二道为外部卸料阀;第三道为在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装卸口应设置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装置,且应设置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c) 常压罐箱1) 常压罐箱液面以下开孔应符合罐体设计代码要求;2) 当运输高粘度或有可能结晶的液体时,底部卸料口应至少设计成二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其中第一道为尽量靠近罐体的外部卸料阀;第二道为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3) 除1)规定以外的情况,罐体底部装卸口应设置三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其中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应尽可能靠近罐体的根部,不应兼作它用,在非装卸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合状态;第二道为外部卸料阀;第三道为在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4) 衬里结构的液体罐箱,其紧急切断阀可用一个外部截止阀代替;5) 底部开孔应设置防止意外碰撞的保护装置。8.7.5 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罐车允许最大充装质量不得超过车辆公告的核定载质量,罐箱充装介质后的总质量不得超过危险品罐式集装箱骨架车公告的核定载质量。8.8 内部检查内部检查一般采用目视检测,必要时利用放大镜、内窥镜等辅助仪器进行检查。对于毒害类介质或人员无法进入内部检查的罐体,可采用内窥镜进行检测抽查。设计文件对内部检查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 按NB/T 47013.7 对罐体内表面进行目视检测,金属罐体重点检查有无裂纹、腐蚀、磨损、变形、泄漏等缺陷,非金属罐体重点检查有无龟裂等材质劣化缺陷;对非金属衬里罐体,重点检查非金属衬里有无鼓包、开裂等缺陷;b) 检查罐内防波板、隔仓板与罐体的连接,连接焊缝处有无裂纹、连接固定螺栓是否松脱,防波板是否脱落、开裂;c) 对事故损伤部位、改造部位或修理部位的内表面及内件完好性进行重点检查。8.9 无损检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无损检测抽查,并按相应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缺陷评定:a) 首次检验时,A类、B类罐体的焊缝外观质量不合格并对焊缝内部质量有怀疑的,应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b) 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罐体,底部保温层有积水现象,应拆除保温层,对积水部位的外表面进行渗透检测抽查;c) 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后,无损检测抽查部位应选择焊缝交叉、焊缝成型不连续等有代表性的部位;d) 发现裂纹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两端各延伸200mm);e) 使用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罐体焊缝或近焊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8.10 整体渗漏试验罐体经改造、重大修理后或用户委托时,应当进行整体渗漏试验。试验方法有在线试验、盛水试验、气密性试验。检验人员应根据罐体结构、残余介质特性、环保处理条件等情况选择试验方法,整体渗漏试验一般选用盛水试验。对于不宜采用盛水试验的罐体,可选用在线试验或气密性试验。a) 在线试验,试验前应将被检验罐体外部清理干净,并使之干燥。然后将罐体装满所运输的介质,观察罐体及阀门有无泄漏迹象。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小时。b) 盛水试验,试验前应将被检验罐体外部清理干净,并使之干燥。然后将罐体装满清洁的水,观察罐体及阀门有无泄漏迹象。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小时。试验完毕后,应将罐内的试验用水排空,并使之干燥。对于奥氏体不锈钢材质的罐体,试验用水的氯离子浓度不得大于25mg/l。c) 气密性试验,一般采用干燥洁净的空气或氮气,气体温度一般不得低于5。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设计压力后,保压10分钟。检查罐体焊接接头、所有连接部位和阀门,有无泄漏现象。8.11 耐压试验经改造或重大修理后的罐体,应进行耐压试验。a) 金属罐体、常压罐箱的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或气液组合试验。对因结构或介质等原因,以及运行条件下不允许残留水份的罐体,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耐压试验;b) 非金属罐体耐压试验应采用液压试验;c) 耐压试验压力选取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9 结论评定9.1 单项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定期检验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符合,是指所检项目按本标准进行评定,符合要求。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整体检验结论为符合,检验报告中应注明已整改的不符合项情况,并给具下次检验日期。不符合,是指所检项目按本标准进行评定,不符合要求。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整体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符合的罐体应停止使用。不适用,指该检验项目不适用于本次检验,包括无相应部件(如保温层、紧急切断装置、静电接地装置、装卸软管等)、用户未要求(如整体渗漏试验等)、未达到实施条件(如附加检验项目)等情况。9.2 首次检验时,对于出厂技术资料不全的罐体,但已补全出厂资料的,资料审查结论为符合;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罐体,出厂技术资料不全时,依照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公告信息与罐体实际情况能真实对应且不影响检验结果评价的,资料审查结论为符合。9.3 定期检验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检验,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a) 罐体制造单位不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许可的;b) 无汽车产品公告,或介质、容积等参数与车型公告不符的;c) 非金属罐体设计容积大于20m3的;d) 充装剧毒类介质的金属罐体的设计容积大于10m3的;e) 充装强腐蚀性介质的金属罐体的设计容积大于20 m3的;f) 装卸口设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g) 未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改造或重大修理的;h) 罐体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或虚假的。9.4 对于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检验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出具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提供相应的见证资料。9.5 经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法消除的不符合项,检验机构应对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根据复检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其它类的不符合项,检验机构可通过对相关见证资料进行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出具检验报告。10 附则10.1 鼓励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实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的检验结论及重大隐患等数据的传递和共享,方便用户企业。_AA附录A (资料性附录)整改通知书 编号: (使用单位全称) :经检验检测,以下罐体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重大缺陷,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及相关见证资料报送我机构:缺陷情况及处理建议:检验人员: 日期: 受检单位接收人: 日期:处理结果:(附见证资料,我单位资料真实性负责)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受检单位公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返回其中一份给检验机构,未经我机构确认合格的罐体不得使用。BB附录B (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报告委托单位: V I N码:设计介质:车牌号码:检验日期:任务单号:(检验机构全称)地 址: 邮 编: 业务电话: 投诉电话:声 明1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无效,我机构不对任何形式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2本报告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涂改无效;3受检单位对报告如有异议,请于十五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4本次检验结论基于检验时的车辆实际安全状况给具,使用过程中若发生罐体修理、改造或事故损坏等影响车辆安全状况的情况时,运输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机构提出委托检验申请,下一次检验应提前实施。检验项目及结论 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管理人员地址联系电话检验地址受检设备状态描述无异常 修理改造后 事故后检验类别首次检验非首次检验基础信息车牌号码VIN码罐车型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年 月设计参数公告容积 m3核定载质量 Kg投用日期年 月设计充装介质 设计压力 KPa设计温度罐体设计代码 材质筒体 最小厚度mm非圆形金属罐体横截面积 m2封头 罐体类别A类B类C类罐体外形尺寸 mm 资料审查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外观检查管路阀门符合不符合 装卸口保护装置符合不符合 外表面质量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人孔扶梯平台符合不符合 标志标识符合不符合 保温层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涂装漆色符合不符合 罐体与车架连接符合不符合 装卸软管符合不符合不适用附件配置呼吸阀 只温度计 只灭火器 只导静电拖地带 只通气阀 只火花熄灭装置 个真空阀 只紧急切断装置型号安全阀型号其它附件名称数量数量数量壁厚测量(mm)测点 厚度测点 厚度测点厚度测点厚度A1B1C1D1A2B2C2D2A3B3C3D3A4B4C4D4紧急切断装置远控试验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导静电测试符合不符合不适用罐体与导静电拖地带未端的电阻值 附加项目结构核查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内部检查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渗漏试验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耐压试验符合不符合不适用装卸软管试验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无损检测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DB/T XXXXXXXXX 的规定,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前。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 DB/T XXXXXXXXX 的规定,应停止使用。备注不符合项检验年 月 日(检验检测专用章)编制年 月 日审核年 月 日批准年 月 日CC附录C (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委托单位: V I N码:设计介质:车牌号码:检验日期:任务单号:(检验机构全称)地 址: 邮 编: 业务电话: 投诉电话:声 明1本报告无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无效,我机构不对任何形式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2本报告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涂改无效;3受检单位对报告如有异议,请于十五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4本次检验结论基于检验时的车辆实际安全状况给具,使用过程中若发生罐体修理、改造或事故损坏等影响车辆安全状况的情况时,运输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机构提出委托检验申请,下一次检验应提前实施。检验项目及结论 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管理人员地址联系电话检验地址受检设备状态描述无异常 修理改造后 事故后检验类别首次检验非首次检验基础信息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年 月出厂编号投用日期年 月设计参数罐体容积 m3设计充装介质设计压力KPa额定质量 Kg罐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