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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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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21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Green Buildings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2011年12月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前 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编制计划,制定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国际和国家标准,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建设经验和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各条款。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昆明市学府路150号,邮政编码:)。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目 录一 总则1二 术语3三 基本规定5四 住宅建筑8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17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2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31 45 室内环境质量36 46 运营管理41五 公共建筑 46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46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2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8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5 55 室内环境质量69 56 运营管理761 总 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推进建筑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建立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体系,提供科学的评价依据,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用于评价云南省新建和改、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建筑技术水平等特点进行评价。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适应云南省以温和地区为主体气候的特征,同时应综合考虑经济基础薄弱快速发展、多民族聚集的特点。1.0.6本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经济性,功能性,节能性,生态性为主导思想,不以大量增加经济成本为代价实现绿色建筑的评价。1.0.7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范、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术 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3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2.05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2.0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ed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7 湿地 Wetland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2.0.8 人工湿地水处理系统 Constructed wetland for water treatment 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里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作为填床料,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生态水处理系统。2.0.9再生水Reclaimed water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进行综合考虑,建成后的总体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宜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调试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和基础资料。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创新项。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5项)优选项数(共16项)创新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9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9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5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8项)4332245443355166644692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7项)优选项数(共16项)创新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7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9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8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5项)室内环境质量(共8项)运营管理(共10项)345356566468716875791123.3.3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4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4 住 宅 建 筑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选址应符合云南省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原则及各层次法定规范、规定,规划建设程序必须合法。4.1.2 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民族文化建筑、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4.1.3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滑坡及超标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放射性源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远离工业废气、废水排放区。4.1.4 建筑设计抗震烈度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相关要求。4.1.5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多层不高于28、中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15。4.1.6 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小套型比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定。4.1.7 居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4.1.8 居住区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的乡土植物、选用经济、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9 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同时应满足云南省各地区相关技术管理条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4.1.10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且服务性配套设施垃圾处理、烟尘、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范、规定。4.1.12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且尽量保留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建筑特征。 4.1.13 居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的规定。4.1.14 居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 5。4.1.15 居住区风环境有利于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6 选址和居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人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4.1.17 应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实行人车分流。4.1.18 居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45%。优选项4.1.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1.20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要求。4.1.21 合理进行立体绿化。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居住建筑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50%以上。4.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太阳能集热效率、保证率、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满足设计要求。4.2.3 通过提高功率因数,合理进行无功补偿,抑制和消除谐波等技术提高供配电系统供电效率和质量。4.2.4 可再生能源系统应通过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4.2.5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一般项4.2.6 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时,太阳能装置应与建筑一体化,且应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J53-18相关要求。4.2.7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置遮阳设施。4.2.8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值。4.2.9 居住建筑用水、用电应设计分户计量设施。4.2.10 居住照明系统合理选择光源、控制方式,加装节电控制设备。4.2.11 居住区公共场所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置定时或光电控制。4.2.12 居住建筑升降电梯采用回馈电能技术。4.2.13 地下空间直接或间接利用出入口、天井、侧窗、天窗等部位进行自然采光通风。4.2.14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5%。优选项4.2.15 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比例大于3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 应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的处理按环评批准书实施。4.3.5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景观用水应采用再生水并设置循环供水系统。4.3.6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一般项4.3.7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滞流截污,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减少径流污染。建筑密度小于等于 25的居住区,其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0.50;建筑密度大于 25并小于等于 40的居住区,其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 0.55;建筑密度大于40的居住区,其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 0.60。4.3.8 应积极合理地进行再生水、雨水回用规划,并保证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建设可实施性。4.3.9 应采取技术措施收集场地中不透水区域的雨水,选择合理的雨水利用方案。4.3.10 分区加压给水系统低区部分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供水,高区部分采用变频等节能供水系统。4.3.11 绿化用水应因地制宜,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12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并循环使用。4.3.13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4.3.14 选用高效低耗的供水设备。4.3.1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利用率不低于10。优选项4.3.16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利用率不低于30。4.3.17 鼓励采用人工湿地技术作为景观水体净化措施。4.3.18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无负压供水。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18580GB 18588 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要求。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固定装饰性构件。4.4.3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一般项4.4.4 施工现场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70%以上。4.4.5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4.4.7 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4.8 应充分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的历史性建筑、民族文化建筑。优选项4.4.9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4.4.10 采用预拌砂浆、干混砂浆。4.4.11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4.4.12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4.4.13 使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型墙体材料。4.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的规定。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等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 35 dB (A) 。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大于 70dB。户门的空气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 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一般项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 套住宅设有2 个及 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4.5.7 对于降水量较少的地区和季节,室内环境湿度应达到35%以上。4.5.8 若室外噪声超标,采用隔声通风窗等隔声降噪措施。4.5.9 居住区内不少于 75住户的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4.5.10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 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4.5.11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优选项4.5.12 建筑内合理设置适宜人们接近自然的开敞、半开敞的空间,改善室内环境质量。4.5.13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条文说明: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有利于降低采暖空调能耗,改善室内环境。虽然目前建筑市场上还少有可以大规模使用的这类功能材料,但作为绿色建筑应该鼓励开发和使用这类功能材料。目前较为成熟的这类功能材料包括空气净化功能纳米复相涂覆材料、产生负离子功能材料、稀土激活保健抗菌材料、湿度调节材料、温度调节材料等等。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有关设计文件、产品检测报告和现场核实。4.6 运营管理控制项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4.6.5 公共设施按时清洗维护。一般项4.6.6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4.6.7 垃圾分类收集率达90%以上。4.6.8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4.6.9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4.6.10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 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4.6.11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4.6.12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4.6.13 对室外人工水系统水质进行定期监控,保持水系水质良好。优选项4.6.14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4.6.15 各计量装置实现远程监控。5 公 共 建 筑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一般项5.1.1 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民族民俗文化建筑、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5.1.2 建筑设计抗震烈度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的相关要求。5.1.3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滑坡及超标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放射性源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远离工业废气、废水排放区。5.1.4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5.1.5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5.1.6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等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5.1.7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组织过渡季、夏季自然通风。一般项5.1.8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的规定,应注意噪音敏感建筑物布局。5.1.9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5.1.10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平台绿化、立体绿化等方式。5.1.11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5.1.12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5.1.1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场地,合理组织场内交通,实行人车分流。5.1.14 有可遮阴避雨的步行连廊,其总长度不少于人行道总长的15%。优选项5.1.15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5.1.16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5.1.17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5、5.4.8及5.4.9条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第5.4.3条规定。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现行值。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5.2.6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综合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一般项5.2.7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或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1%。5.2.8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5.2.10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5.2.11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不降低能源利用效率。5.2.12 大型公共建筑物应通过建筑能效测评。5.2.13 公共建筑自动扶梯采用变频技术。5.2.14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根据使用功能需求选取合理的控制方式,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控制等措施。5.2.15 新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动力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宜实现建筑能耗远程监控。优选项5.2.16 分级设计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满足低标准的一般照明与符合工作面照度要求的局部照明相结合,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可独立控制。 5.2.17 自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要求自动控制开关或调光。5.2.18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5.2.19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以及再生水利用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避免供水系统超压。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5.3.5 使用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5.3.6 占地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有中水回用设施。一般项5.3.7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5.3.8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水源。 5.3.9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校节水灌溉方式。5.3.10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利用率不低于 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5.3.12 分区加压给水系统低区部分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供水,高区部分采用变频等节能供水系统。5.3.13 应采取技术措施收集场地中不透水区域的雨水,选择合理的雨水利用方案。5.3.14 旅馆类建筑采用专用的管道收集优质杂排水。优选项5.3.15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 40% ,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室内装饰装修人造板及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固定装饰性构件。5.4.3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一般项5.4.4 施工现场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65%以上。5.4.5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5.4.6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5.4.7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5.4.8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优选项5.4.9 土建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5.4.10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5.4.11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5.5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设计计算要求,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要求。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5.5.3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 TVOC 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有关规定。5.5.4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设计要求。5.5.5 旅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5.5.6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一般项5.5.7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5.5.8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5.5.9 旅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5.5.10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 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5.5.11 办公、旅馆类建筑75% 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的要求。5.5.12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有无障碍设施。5.5.13 公共建筑中设有专用吸烟区、母婴区。5.5.14 建筑内合理设置适宜人们接近自然的开敞、半开敞的空间,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优选项5.5.15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5.5.16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7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5.6运营管理控制项5.6.1 制订并实施节能管理模式、收费模式等节能管理制度。 5.6.2 制订并实施梯级用水原则、节水方案等节水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5.6.3 制订并实施建筑、设备、系统的维护制度和耗材管理制度、检查制度。5.6.4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5.6.5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一般项5.6.6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5.6.7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基本配置要求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要求。5.6.8 建筑施工兼顾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5.6.9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护、改造和更换。5.6.10 对空调通风系统、水箱等公用设施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19210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维护。5.6.11 建筑外立面严禁设有不安全悬挂物。5.6.12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自动监控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5.6.13 制定场地内生活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5.6.14 对外遮阳构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5.6.15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按经济核算单元实行分别计量收费。优选项5.6.16 办公、商场类建筑宜建设并运行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5.6.17 具有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飞,气,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应这样做的,采用"可"。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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