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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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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1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紫云自治县统计局紫云自治县统计局负责人:魏广勇负责人:魏广勇 填报人:娄方霖填报人:娄方霖 填报时间:填报时间:20182018 年年 8 8 月月 1313 日日2目 录紫云自治县统计局 2018 年行政权力汇总表一、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二、行政奖励二、行政奖励统计表彰制度三、配套制度三、配套制度1、紫云自治县统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紫云自治县统计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查办法(试行)2、紫云自治县县统计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紫云自治县县统计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办法(试行)34县级统计县级统计机构机构权权力清力清单单和和责责任清任清单单参考目参考目录录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2行政处罚对迟报统计 资料,或者 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的 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对伪造、变 造或者冒用 统计调查证 的处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 法行为的,还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但 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4行政处罚对未经委托, 以政府或者 政府有关部 门的名义实 施统计调查 的处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 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 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 实施统计调查。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行政处罚对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统 计资料,未 经单位负责 人、统计负 责人以及统 计资料填报 人员在统计 报表上签字, 并加盖公章 的行为的处 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 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 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6行政处罚对公开使用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 机构及有关 部门公布的 统计数据, 不规范、不 准确,并与 公布的内容 不一致的行 为的处罚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 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 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对全国经 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73 号)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 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 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行政处罚对全国农 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73 号)第三十九 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 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 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 、 (四)项所列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行政处罚对全国污 染源普查条 例第三十 九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 年国务院令第 508 号)第三十九条 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 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 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 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 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 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 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 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 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 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10行政奖励对检举统计 违法行为有 功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 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 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 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 彰的,应当告知理由) ;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统计法 第 8 条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1行政奖励对人口普查、 农业普查、 经济普查作 出显著成绩 或突出贡献 的单位、个 人和先进集 体给予的表 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 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 励。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 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 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 彰的,应当告知理由) ;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全国人口 普查条例 第 10 条; 全国农业 普查条例 第 36 条; 全国经济 普查条例 第 34 条。紫云自 治县统 计局单位法定代 表人、分管 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2附件: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紫云自治县统计局责任人:统计执法承办人 娄方霖、 分管副局长 王国宇、局长魏广勇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五)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六)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13处罚条件和标准详见贵州省统计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四、处罚程序(一)立案(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5)属于本机关所辖行政区域。2立案程序:承办人娄方霖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统计执法组研究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紫云自治县统计局立案审批表,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娄方霖组织不少于 2 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三)审查(三)审查由承办人娄方霖对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交局长责成有关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4对统计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娄方霖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承办人娄方霖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王国宇审核后,由局长李伦学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娄方霖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长李伦学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统计执法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决定罚款 1000 元以上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五)审议与决定(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娄方霖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分管副局长王国宇审查核对后报局长李伦学审批。(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娄方霖所起草的决定书经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娄方霖将其送达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七)执行(七)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6 个月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八)结案归档承办人娄方霖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五、公开公示15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紫云自治县统计局网站上长期公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布 7 个工作日。六、处罚决定时限1处罚决定时限: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2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统计执法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 2 个月。2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监督检查执行紫云自治县统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紫云自治县统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6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一)(一)简简易程序易程序适用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发现违法案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制作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将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统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17(二)一般程序(二)一般程序发现违法行为,且有初步的事实和证据成立 2 人以上的办案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呈报领导批示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审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 的,提出处理建议, 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 任命机关处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证据不足,情 节轻微,不需要给 予行政处罚的,予 以销案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处方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18(三)听(三)听证证程序程序(适用于给予 1000 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案 卷 归 档当事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给予较大数额罚款(1000 元以上的罚款)的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在听证举行七日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签收听证结束,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书送领导审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签收结案,案卷归档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填写结案审批表 ,报领导审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举行听证会(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依据进行质证和申辩19贵州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黔统字黔统字201436 号号)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我省政府统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统计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四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二)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五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或减轻处罚:20(一)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二)主动配合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能主动承认统计违法行为的;(三)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消除、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并进行整改的;(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极大的; (二)明知是统计违法行为而故意实施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执法调查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统计违法证据的;(五)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统计违法行为,或某一统计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六)责令改正之后继续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七条 本办法中“应报数额”是指从事调查取证的政府统计部门对有关统计指标认定或核实的数额;“统计违法差错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是指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与应报数额比值的绝对值。21第八条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统计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第九条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作为本试行办法的附件,是统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第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附件: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2附件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标准(一)一年内首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 元以下罚款。(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 元以上200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二、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标准(一)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20%以下的: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23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 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罚款。(二)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 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罚款。(三)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50%以上70%以下的: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 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24错数额超过2000 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四)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 元以上25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 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罚款。(五)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超过100%的:1.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2.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 元以上100000 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2000 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 元以上20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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