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级财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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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级财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共12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校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需要提交学校决策的重要基建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意见报校领导办公会议进行决策。第四条 基建领导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及的制定、执行与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第五条 基本建设决策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制定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评估论证,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并研究通过、按规定程序报地方规划部门审定后,待批复执行。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原则,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条 根据批准的相关规划手续,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财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发展规划周期,学校每次编制的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九条基建办在学校领导及分管领导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经校领导同意并立项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前,要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规定,进行投资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工程建设要严格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进行设计。如更改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十二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按照“保重点、保续建”原则,优先安排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校园基础设施满足基本办学条件,保证续建项目按建设工期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和学校自筹投资建议计划,以及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或追加计划。建议计划应依据基本建设规划编制,调整或追加计划参照建议计划执行。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总投资应控制在概算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第十六条地质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招投标 (一)根据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定的具体使用要求,由基建办负责编写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二)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学校招标程序,确定勘察、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单位。(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前,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基建办整理并报校园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四)单体设计方案经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报规划、建设、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基建办负责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报表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招标(一)基建办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经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等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布。(三)基建办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组织现场踏勘、答疑、工程量清单核对等有关事项。第十九条合同签订与建设前期手续办理(一)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组织拟订各类工程合同,经基建办、法律顾问等会签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二)合同签订后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送学校相关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三)基建办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图审、消防、气象防雷、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开工手续。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一)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常驻现场,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指导检查监理公司的工作,及时汇报工程进度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二)施工准备。基建、后勤、保卫等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三)图纸会审。基建办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四)监理规划书及施工组织设计书审批。基建办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和施工企业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书。(五)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基建办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验线工作。(六)工程质量控制。基建办组织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七)工期控制。基建办组织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期计划;基建办定期收集现场施工进度信息,实施有效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期的情形发生。(八)现场签证管理。基建办组织工地代表、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现场签证。1.凡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定额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2.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工地代表共同签证认可。3.现场签证必须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九)现场技术问题处理。基建办负责组织工地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调配合解决。(十)工程例会。基建办组织工地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每周1次召开工程例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十一)工程进度审核。定期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工地代表、监理、跟踪审计签字认可,作为拨付工程款(变更款)的控制依据。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建设项目要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施工图和合同约定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造价增减等手续。(一)工程变更办理程序1.基础工程量调整:基础开挖后,因地基承耐力、土石方类别、地形、土石方量等与基础设计发生变化时,根据勘察、设计等部门优化、深化后的方案施工,据实收方结算。2.施工图设计优化、深化:根据强制性标准和图纸审查报告要求,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调整方案,施工单位照图施工。3.使用功能调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根据教学、科研、生活的需要,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专题论证、形成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基建办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4.施工组织方案调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工地代表、监理、跟踪审计等共同现场认证。5.为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而增加的人工、材料、设备等投入,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基建办人员、监理、跟踪审计共同签证认可。6.临时增加的项目:因施工需要增加的临时供电、供水、道路、消防、安全设施等项目,由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组织职能部门共同认证,报学校审批。(二)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经审批同意实施的变更,由跟踪审计出具造价增加或减少的审核意见后,依据合同约定增加或减少、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一)采购管理。1.综合单价承包的材料、设备采购(乙方供材)。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指定的生产厂家、品牌及相关要求,在采购前20天,提供拟选产品的样品,个别样品封存或者安装在指定位置,作为现场验货的标准。2.非综合单价承包的材料、设备采购(甲方供材)。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30天提报材料、设备清单,按照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3.清单之外和变更产生的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清单没有报价或暂定价)。施工单位应在使用前10天提报材料、设备清单,由学校采购部门组织基建、审计、财务、施工单位、监理等组成定价小组,通过现场考察、询价、谈判等方式制定进场指导价,作为审计结算的依据。(二)材料、设备进场管理1.进场与验货。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应在材料、设备到场前3天提报货物进场计划,说明货物到场的时间、品牌、数量、技术标准等。货物到场后基建办召集工地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对照样品验货,验货人员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所有进场的货物须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需要备案证明的进场时必须提供。2.材料的检验和检测。对于需要复检的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3.施工过程的跟踪检查。施工过程中,基建领导小组、监理单位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全程监督,可随时抽样检查并对抽检结果记录备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验收与交付使用(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二)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2.监理单位核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3.施工单位向基建办提交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4.建设方(基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大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等文件。由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质量评定活动。5.基建办按照省市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管理规定,联系质量监督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6.按规定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学校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备案所需的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8.五大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移交内容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保修管理(一)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签订保修协议书。(二)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由基建办进行鉴定,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由施工单位无偿维修。(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者维修不及时,由基建办或使用单位另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三)保修期满前30天,基建办牵头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经费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应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建设项目审计第二十八条 基建办组织安排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招标前的工程造价清单及限价的编制,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学校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学校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要在9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后,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八章 基本建设统计第三十一条 基建办负责按规定时间填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经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存档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校分管领导牵头,基建部门为主,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日常维护。第九章监督与评价第三十三条学校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领导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