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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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绩效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及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体要求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准确把握改造对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监管,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分工协同,共同推进。市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总责,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住建、财政等部门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市评分。(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第四条 绩效自评对象为16个地级市及两个省直管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16个地级市,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投入情况。从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了解资金的到位率、及时性等方面的情况。(二)项目过程情况。主要考核项目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建设规范性,项目质量可控性,资料报送情况,以及会计核算规范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财务监控有效性等。(三)项目产出情况。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完成率、投资完成率、完成时效性、档案信息管理规范性、质量达标等方面的情况。(四)项目效果情况。主要考核政策宣传、可持续影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农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三)安徽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反映的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六)各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开展审计、稽查、检查、评审等工作的结论及有关文件和材料;(七)其它有关资料。第三章 评价指标第七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编制形成。第八条 本项目评价指标由4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4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指标表)。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58号)的要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的6月底前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下一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范围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评审中心于次年1-2月组织开展评价,形成分报告、总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第十二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第十四条 省级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各市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省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实施氛围。第十五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