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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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共13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广东电网公司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0 001-20122012/02/10印发封面2012/02/10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公司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度编号Q/CSG-GPG 2 10 001-2012对应文号版 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李端姣、陈海涵、张鸣、赖绮瑄、梁健初审会签陈剑锋、祁福财、审核麦苗 吴斌 批准2012/02/10印发制度信息2012/02/10实施专心-专注-专业广东电网公司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项目的安全、质量、效益和进度管理,规范公司对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1.2 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1.3 本办法适用于承接公司生产项目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修理、维护等业务的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1.4 承接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其他非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Q/CSG-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Q/CSG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Q/CSG21005-20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安全风险管理规定(Q/CSG-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Q/CSG-2011)关于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公布行贿单位名单的实施意见(试行)(南方电网监察20075号)3. 定义3.1 生产项目是指列入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的生产技改项目、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修理、试验检验、委托运行维护)。3.2 生产项目承包商是指从事生产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的设计企业;从事生产项目土建、电气安装的施工企业;从事生产项目监理、调试企业及从事修理、维护等维护类业务的企业。生产项目承包商划分为: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3.2.1 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是指由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部统一资信建档的承包商, 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从事的生产项目见广东电网公司A类生产项目类别(附录1)。3.2.2 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是指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以外的生产项目承包商。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从事的生产项目见广东电网公司B类生产项目类别(附录2)。3.3 本规定中的生产项目承包商包括潜在承包商、登记承包商、合格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3.3.1 潜在承包商是指面向全社会的,具备公司所需某种生产项目专业能力的承包商。3.3.2 登记承包商是指经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愿意参与公司生产项目的潜在承包商,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记审查后,潜在承包商成为登记承包商。3.3.3 合格承包商是指对登记承包商进行资信审查,通过审查的登记承包商成为合格承包商。3.3.4 项目承包商是指合格承包商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工作组推荐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获得项目承包资格,成为项目承包商。4. 职责4.1 公司生产技术部4.1.1 是生产项目承包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指导、检查生产项目承包商的管理工作。4.1.2 督促各直属单位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做好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4.1.3 当生产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4.1.4 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生产项目承包商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4.1.5 根据资信奖惩的要求对有关承包商进行处罚通报。4.2 公司基建部4.2.1 协同生产技术部汇总下属各单位报送的A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资信审查意见,根据申请复核,报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部。4.2.2 协同生产技术部汇总、统计各单位上报的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公司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形成公司的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2.3 负责按时向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部报送本单位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的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3 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门4.3.1 是本单位生产项目承包商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指导、检查本单位生产项目承包商的管理工作。4.3.2 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做好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管理工作。4.3.3 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B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进行评审,发布本单位B类生产项目合格承包商名录,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4.3.4 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组织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评审,形成本单位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4.3.5 当生产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告。4.3.6 协助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开展生产项目承包商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4.4 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4.4.1 协同本单位生产技术部组织开展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公司基建部。4.4.2 协同本单位生产技术部汇总、统计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本单位生技、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本单位的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4.3 负责按时向公司基建部报送本单位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4.5 各级安全监察部4.5.1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生产项目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5.2 参与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5.3 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生产项目承包商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4.5.4 直属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项目承包商作业人员开展项目开工前的相关安全培训和考试。4.6 各级法律部门负责对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参与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7 各级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项目承包商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4.8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参与生产登记承包商复核工作,参与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工作。4.9 项目实施单位4.9.1 核对项目承包商是否是合格承包商,是否在资信档案记录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4.9.2 每年对本年内完成工作的项目承包商资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上报本单位生产技术部。4.9.3 当项目承包商发生安全、质量、造价、进度和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本单位生产技术部报告。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建立承包商资信档案。 5.1.1 潜在承包商条件5.1.1.1 A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条件A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的准入条件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标准执行。5.1.1.2 B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2) 具有适应广东电网公司B类生产项目类别规定的相应资质,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提供企业管理制度清单及取得有关体系认证文件。(3)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工程设备、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工器具和用具。(4)具有资质范围内业绩,已完成的项目,证明质量优良,安全可靠;提供企业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安全业绩情况证明。(5)项目相关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具有任职文件及相应的职称、执业、岗位等相关证书和培训记录。(6) 所有从事特殊工序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7)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应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商均为B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5.1.1.3 公司合格设备供应商可作为同类设备的厂家维保单位,该类厂家维保单位不进行资信审查,但必须按照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流程进行评价。5.1.2 登记承包商管理5.1.2.1 A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管理A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管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5.1.2.2 B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管理(1)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接受生产项目B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业务咨询,长期受理生产项目B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的报名登记。潜在承包商可以自愿申请办理登记成为B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2)B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需按照5.1.1.2要求提交登记资料。(3)B类生产项目潜在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的,将被拒绝登记。5.1.3 合格承包商管理5.1.3.1 A类生产项目合格承包商管理A类生产项目合格承包商管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5.1.3.2 B类生产项目合格承包商管理(1)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本单位B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进行资信审查。(2)资信审查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设施情况、企业业绩、企业人员资质等。(3)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将资信审查意见反馈给B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4)B类生产项目登记承包商通过资信审查合格后,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建立并定期发布本单位B类生产项目合格承包商名录(附录3),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5)B类合格承包商只能在资信建档单位所辖范围内承接生产项目。5.1.4 项目承包商管理5.1.4.1 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5.1.4.2 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管理(1)B类合格承包商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按规定通过审批,获得项目承包资格,成为B类项目承包商。(2)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需建立生产项目承包商项目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内容见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档案情况表(附录4)。5.2 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5.2.1 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A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流程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执行,评分标准按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附录5)执行。5.2.2 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5.2.2.1 B类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评价范围为所有承接当年生产项目的B类承包商。5.2.2.2 考虑承包商单位情况、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合同履约等综合因素,按照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考核评分表,项目实施单位对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承建项目进行逐一的量化评价。并填写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综合评价表(附录6),评价结论分为二级: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报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5.2.2.3 直属单位生产技术部汇总、统计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意见,组织本单位安监、法律和监察部门进行评审,形成本单位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资信评价结论表(附录7),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若B类生产项目承包商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在2个及以上(包括仅承接1个项目,被评“不合格”),则综合评价为“不合格”,并对“不合格”情况作具体说明,并取消其合格承包商资格。5.2.3 2年内没有承接项目的承包商,需要重新进行资信审查。5.3 资信奖惩5.3.1 合格承包商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资信评价为不合格,在24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广东电网公司范围生产项目的投标活动:5.3.1.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5.3.1.2 违反电力建设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情节严重的;5.3.1.3 超越自身资质承揽项目的;5.3.1.4 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的;5.3.1.5 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事故的;5.3.1.6 发生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5.3.2 合格承包商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资信评价为不合格,在12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广东电网公司范围生产项目的投标活动:5.3.2.1 由于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质量引起电力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5.3.2.2 发生一般电力事故的;5.3.2.3 发生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情节严重的。5.3.3 合格承包商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资信评价为不合格,在6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广东电网公司范围生产项目的投标活动:5.3.3.1 由于承包商的工程施工质量引起电力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5.3.3.2 发生二级及以上电力事件的;5.3.3.3 接受广东电网公司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质、设备及机械装备等方面的监督时,发现其实际综合能力未能满足工程需求的;5.3.3.4 在申请建立资信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5.3.3.5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分包、非法转包行为的;5.3.3.6 发生负有责任的群体性事件,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3.3.7 在资信建档单位公布的项目承包商年度资信评价中为不合格承包商的。5.3.4 合格承包商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资信评价为不合格,在3个月内限制其参与广东电网公司范围生产项目的投标活动:5.3.4.1 发生三级电力事件的;5.3.4.2 未按要求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使工程不能按期投产,造成严重后果的;5.3.4.3 发生负有责任的群体性事件,尚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5.3.4.4 违反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3.4.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技术规程规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3.4.6 企业重要资料发生变化,未能在一个月内向资信建档单位申请更新资信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5.4 经查实有行贿行为的承包商,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接广东电网公司生产项目,具体办法按关于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公布行贿单位名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5.5 在资信评价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的承包商,经过认真整改,并达到整改目标后,将恢复合格承包商申请报告提交原资信建档单位,按合格承包商管理的考察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承包商将被重新认定为合格承包商,资信评价意见为合格。5.6 承包商安全管理5.6.1 生产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安全风险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5.6.2 生产项目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严禁以包代管;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严禁未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工作业;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5.6.3 项目实施前,应做好以下工作:5.6.3.1 直属单位与生产项目承包商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应包括双方责任、安健环要求、工作/许可程序、可能风险及应对措施、紧急程序、人员条件/培训、安全检查、现场标识与环境、安全工具器、个人防护用品、施工机械与设备等方面要求。5.6.3.2 直属单位应与生产项目承包商指定双方责任人员或安全生产联系人,双方责任人员或安全生产联系人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沟通安全生产要求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5.6.3.3 直属单位应与生产项目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5.6.3.4 直属单位应对生产项目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控制培训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有完整的记录。5.6.3.5 生产项目承包商应辨识和评估不同作业阶段、作业对象和作业场所的危害和风险,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施工方案,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安全组织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直属单位应组织安监、生技、运行等有关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或本单位不可接受安全风险的施工方案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和协调,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5.6.4 生产项目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开工许可报告程序,未办理开工许可报告的严禁开工。5.6.5 直属单位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风险管控。承包商要加强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如分包商发生安全事故和违章,承包商负同等负责。5.6.6 生产项目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公司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作业指导书,严禁对公司系统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进行倒闸操作。对需办理工作票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工作票制度执行。5.6.7 承包商进入运行变电站内施工,直属供电局和承包商都应严格遵守承包商进入运行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及内容(附录8),做好安全风险预控。5.6.8 生产项目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事件)发生后,应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有关事宜:5.6.8.1 必须迅速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采取措施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事件)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任意变动。5.6.8.2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应在3小时内到达事故(事件)现场,并成立本单位事故(事件)调查组,开展有关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5.6.8.3 在组织事故处理或抢救的同时,除了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事故信息的报送外,应在0.5小时内口头报告直属单位。5.7 承包商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管理5.7.1 承包商作业人员持证要求5.7.1.1 凡是须取得国家认可资格证书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如电工进网作业、焊工、起重工、带电作业、项目经理等,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持证上岗类别详见承包商人员类别表(附录9)。5.7.1.2 所有生产项目承包商作业人员必须先参加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证书后,并在项目开工前,再参加直属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和考试(含“十个规定动作”),方可进网作业,考试不合格者禁止进网作业。5.7.1.3 生产项目承包商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资格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考核和认定。5.7.1.4 厂家技术人员(含设备原厂维保作业人员)只能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不能作为工作负责人。5.7.2 进入生产现场后,项目实施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查验承包商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证。5.7.3 电网建设作业人员资格、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资格每年应重新年审认定。6. 附则6.1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