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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知识简介(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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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知识简介(共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检验检疫知识简介一、机构介绍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在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原由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为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为:中国检验检疫,英文缩写为:CIQ是“CHINA INSPECTI0N AND 0UARANTINE”的缩写“INSPECTl0N”是检验、检查的意思“QUARANTINE”是检疫、隔离的意思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检疫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涉及外行政执行法工作,在对外贸易和整个对外开放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的、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的行政执法相符合的行 政执法体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检验检疫工作非常丰富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有关规则、协定,赋予了检验检疫公认的法律地位,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单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分别规定了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从根本上确立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除上述四个法律外,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理规范。在法律法规上保证了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回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法定检验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二)、进出口商品检验(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抽样、检验和检查;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三)动植物检疫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四)卫生检疫与处理(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 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捡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里。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流程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六、检验检疫的优惠政策 (一) 分类管理 为鼓励出口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实现通关提速,降低出口成本,提高企业效益,规范对出口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抽批检验频次 一类企业为5%15% 二类企业为3045%; 三类企业为60l00。 一类企业条件: 遵纪守法 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运行有效; 获得国家质量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有完善的检验制度、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出口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二) 电子监管 “出口电子监管系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全面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检验检疫电子化“源头管理、 源头控制”而开发的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电子监管既可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又可以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减轻企业负担。 (三) 绿色通道 国家质检总局第50号令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 具备的条件: 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获得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须做出承诺: 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包等不法行为; 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 直通放行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 发通关,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的放行方式。 (五) 出口免验 出口免验证书被称为中国出口商品质量绿色通行证,获得证书的商品在有效期内,企业只需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工厂产品合格证明等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即可直接办理放行手续,通关速度将大大提高。 免验是对优质产品的一种鼓励措施,国家授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优质商品经过审查批准后,免予检验。 出口免验制度实行以来,全国约40家企业的部分产品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免验证书。 (六)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检验检疫机构为具备资格单位的出口产品签发普惠制证书。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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