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发中心2013年度集体合同(草案)范文(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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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发中心2013年度集体合同(草案)范文(共15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2013年度集体合同(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结合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协商、签订和履行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平等合作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原则; (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五条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及全体职工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团结一致,奋发自强,完成2013年管理局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劳动标准 第六条 劳动合同 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作;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并研究工会的意见,依法办理。第七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职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公司根据所属单位及工作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各单位因生产经营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合理安排。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生产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并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劳动报酬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油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稳步提升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公司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出现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等非职工原因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停产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月的,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应按不低于东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劳动安全卫生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推进QHSE体系管理,落实公司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全面提升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水平。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坚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进行治理改造。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职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凡进入公司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必须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和择优选用原则;各单位要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落实责任,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与抽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和落实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管理体系,按时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适应岗位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完成以下管理指标:新、改、扩建工程项目HSE“三同时”执行率100%;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率100%;特种设备注册检验率100%;从业人员事故重伤率小于0.06;外排工业废水达标率大于98%;采油废水回注率大于96%;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率100%;井下作业废物无害化处理率100%;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覆盖率大于9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第十条 职工培训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确保公司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对经营管理人员,以加强任职能力培训为重点,鼓励学习专业技术,培养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经营管理队伍;对于专业技术队伍,以特超稠油和低品位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为重点,及时汲取国内外先进的稠油开采技术,保证新技术得到快速转化。同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训,积极探索符合公司的生产模式,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对于技能操作队伍,要以提高技术骨干操作水平和班组管理能力为重点,以技术骨干素质提升,引导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抓好技术等级培训,组织好技能鉴定工作,推动技能操作人员岗位成才。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和多层次保障体系 公司应当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少交,或者让职工个人负担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和中心实际,落实好工伤职工各项待遇。在建立基本社会保险的同时,继续坚持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职工互助互济会和互助保障事业发展,鼓励职工个人参加互助保障和职工医疗救助,参加各种商业性保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保险保障体系。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遵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种互助互济活动。 职工因工伤及职业病患者在局内职防所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油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活福利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安排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福利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向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劳模、高技能人才、专家、业务骨干疗休养以及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健康查体。 第三章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和公司工会应制定集体合同监督实施办法,分解落实合同目标,明确责任,确保本合同内容和条款的落实兑现。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项指标的督促和汇总考核。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公司党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 本合同的履行情况由公司和公司工会分别向下年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重视抓好厂务公开工作,保障职工更好地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企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内部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公司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并尽力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积极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紧紧围绕公司的重点工作,认真履行维护职责,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大力选树劳模、弘扬劳模精神;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救助困难群体,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公司2013年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全面提升公司整体发展水平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公司广大职工应主动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积极关心、支持、参与公司的科学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八条 公司广大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自身素质,为实现“建设油田增产增效中心、管理创新创优中心、员工成长成才中心”做出贡献。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自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有关渠道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职工公布签订情况。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无法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要求。 (一)不可抗力; (二)企业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依照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终止。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重新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公司工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程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附: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分公司女员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女职工与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女职工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合同。第二章 政治权益保护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要注重加强对女干部、女典型、女劳模等各类女性人才的培养,为女职工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第四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要与本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中,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代表女职工一方参加。企业平等协商代表、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担任企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提升活动,积极参与十二五油田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先进评选比例女职工不能低于先进总数的5。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三章 劳动权益保护第八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并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劳动防护用品改进等途径和方式,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各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九条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工资,执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提高录用标准或拒绝接受女职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改革、改制和实行承包、劳动组合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轻视、歧视女职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第四章 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采取放环(取环)、结扎等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女职工,凭医院的诊断证明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不按缺勤处理。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七条 在劳动场所,所在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性侵害。一线女职工在野外、夜间值班时,应实行一岗双人配班。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进行至少1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做到查、防、治及时无误。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及时发放特殊劳动保护用品。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国家标准,下同)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1、3、9;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