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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办法(共14页).doc

    • 资源ID:19360671       资源大小:33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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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办法(共1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邮政法、安全生产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应报告及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及处理安全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应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纵横兼顾、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的规范化。第四条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处理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体系,确保及时报告处理有关安全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告处理工作,并设立安全信息员具体负责。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第一时间报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邮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的受理和报告工作,人员变更的,要及时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信息报告处理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信息报告处理能力。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收集、统计、分析与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各类信息,预测事态的发展方向及可能对行业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及时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出安全预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监测分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库,并按要求报送安全信息。第八条安全信息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信息报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情况紧急时,应先用电话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或电子邮件报告。第二章安全信息类别第九条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一)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快件积压、丢失或损毁,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和寄递服务阻塞;(二)因各类危险化学品泄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快件积压、丢失或损毁,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和寄递服务阻塞;(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快件积压、丢失或损毁,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和寄递服务阻塞;(四)因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快件积压、丢失或损毁,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和寄递服务阻塞;(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安全风险,以及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设施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快件积压,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和寄递服务阻塞;(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的;(二)用户的寄递服务信息遭非法泄漏的;(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的;(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被围堵的;(五)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增设、撤除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七)从业人员聚众、围堵政府机关的;(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办的;(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协助有关部门查办有关案件的;(十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十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或者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十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自身难以排除的;(十四)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重要运营信息。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对日常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第三章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及处理第十二条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国家邮政局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应急办”)管理。国家邮政局应急办承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工作,国家邮政局值班室同时承担信息的接收工作。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实行特殊时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事件的处置。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一)人员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100件以上,或者积压1000件以上的;(三)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证等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四)寄递过程中污染扩散,危及1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五)人员围堵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严重影响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六)日处理邮件、快件5万件以上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发生灾难事故,导致生产经营中断的;(七)其他严重影响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应在2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突发事件(级)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的,可以直接向国家邮政局报告。第十七条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及基本过程;(三)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涉险的人数)、邮件、快件的损失情况、寄递渠道阻断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发展的趋势;(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二)信息来源以及时间、地点;(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尽快开展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重大突发事件(级)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对可能构成较大突发事件(级)、一般突发事件(级)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尽快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重大突发事件(级)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邮政局。对可能构成较大突发事件(级)、一般突发事件(级)的,要在48小时内报告国家邮政局。第二十一条国家邮政局应急办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重大突发事件(级)、较大突发事件(级)的,要迅速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确认,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的,要在1小时内报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国家邮政局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转交国家邮政局应急办。第二十二条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经研判确定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重大突发事件(级)的,应立即报告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及重大突发事件(级)报告国务院,自突发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报国务院的“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报交通运输部及通报相关部门的“值班信息”应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在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应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四条国家邮政局应急办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情况至少每日一报,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及时续报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省级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情况至少每日一报,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应急办报告有关信息。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级)和一般突发事件(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情况至少每日一报,逐级上报至国家邮政局应急办。第二十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级)、较大突发事件(级)和一般突发事件(级)后续的动态信息,国家邮政局应急办应以“市场监管信息”报局领导。第二十六条国家邮政局应急领导小组对邮政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国家邮政局应急办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第二十七条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国家邮政局应急办将工作总结报告国家邮政局应急领导小组,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报交通运输部。第二十八条邮政业预警启动和应急响应信息的报告及处理遵照邮政业应急预案执行。第四章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及处理第二十九条对下列安全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的;(二)用户的寄递服务信息遭非法泄漏的;(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的;(四)从业人员聚众、围堵政府机关的;(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三十条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收到信息后2小时内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的;(二)500条以上用户寄递服务信息遭非法泄漏的;(三)100件以上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50件以上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2辆以上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的;(四)10名以上从业人员聚众、围堵政府机关的;(五)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的。第三十一条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指导信息报告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处置工作,并于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邮政局。对于事关重大且确实超出本省(区、市)处理能力的,应尽快报告国家邮政局。第三十二条国家邮政局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信息报告后,应协调公安机关等部门,发挥部门合力妥善处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变更的;(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增设、撤除重要安全设施设备的;(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五)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或者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第三十四条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关系重大,可能影响行业稳定的,要及时上报。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分类汇总本单位的安全信息,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报告上月的安全信息,并对安全信息进行半年总结和年度汇总,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报送半年总结表和上一年的年度汇总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告安全信息应完整填写安全信息月报表、半年总结表和年度汇总表。第三十六条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安全信息半年汇总表和上一年的年度汇总表报送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25日和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安全信息半年汇总表和上一年的年度汇总表报送国家邮政局。必要时,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下级邮政管理部门随时报告其辖区内的安全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有效利用12305消费者申诉热线、媒体报道、市场检查、企业报告等各种手段和渠道,获取行业安全信息并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预警监测、应急救援、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信息报告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全行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发出整改通知,监督其整改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安全信息。第四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处理制度,或者未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报告处理工作,或者未按要求报告处理安全信息,或者报送虚假安全信息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处理行业安全信息的,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并可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迟报、漏报、谎报、隐瞒安全信息,导致突发事件或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安全信息、事件或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安全信息、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件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ÍÍÍÍ年ÍÍ月ÍÍ日起施行。附件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信息月报表(略)附件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信息半年总结表(略)附件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信息年度汇总表(略)附件四:邮政管理部门安全信息半年汇总表(略)附件五:邮政管理部门安全信息年度汇总表(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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