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修订版)(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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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修订版)(共8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指导临床医生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根据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医生在合理选择和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性,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应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相应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3.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和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4.在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均应对该病人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5.抗菌药物品种不宜频繁更换,一般应观察72小时,重症一般观察48小时,可进行必要的药物品种与方案的调整。6.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一般感染疾病在症状体征消失后,72小时停用,特殊感染者按特定疗程执行。7.门诊处方抗菌药物一般以3日量为原则,最多不超过7日(结核病治疗除外)。8.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抗菌治疗方案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及抗菌药物药效学和药动学证据制订抗菌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9.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重视抗菌药物与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使用毒副作用大的抗菌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二性霉素、多粘菌素、万古霉素等)时,条件成熟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提高用药安全。10.加强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妥善处置,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二)抗生素联合用药的指征和原则 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 种及 2 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3.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某些侵袭性真菌病;或病原菌含有不同生长特点的菌群,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如结核和非结核分枝杆菌。4.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但需有临床资料证明其同样有效。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性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毒性反应。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或其他-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 2 种药物联合,3 种及 3 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亦可能增多。(三)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预防治疗:1.风湿热病人,定期采用青霉素G,以消灭咽部溶血性链球菌,防止风湿热复发。2.风湿性或先天性心脏病进行手术前后,用青霉素G或其它适当的抗生素,以防止亚急性细菌心内膜炎的发生。3.战伤或复合外伤后,采用青霉素G或四环素族以防止气性坏疽。4.严重烧伤后,在植皮前应用青霉素G消灭创面的溶血性链球菌感染,或按创面细菌和药敏结果采用适当的抗菌药物防止败血症的发生。二、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一)预防用药目的 主要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浅表切口感染、深部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二)预防用药原则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应根据手术切口类别(表1-1)、手术创伤程度、可能的污染细菌种类、手术持续时间、感染发生机会和后果严重程度、抗菌药物预防效果的循证医学证据、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和经济学评估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但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并不能代替严格的消毒、灭菌技术和精细的无菌操作,也不能代替术中保温和血糖控制等其他预防措施。<一>、非手术患者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一)预防用药目的预防特定病原菌所致的或特定人群可能发生的感染。(二)预防用药基本原则 1.用于尚无细菌感染征象但暴露于致病菌感染的高危人群。2.预防用药适应证和抗菌药物选择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3.应针对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宜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药联合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4.应限于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感染,而非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感染。5.应积极纠正导致感染风险增加的原发疾病或基础状况。可以治愈或纠正者,预防用药价值较大;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纠正者,药物预防效果有限,应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预防用药。6.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留置导尿管、留置深静脉导管以及建立人工气道(包括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口)患者。(三)对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预防用药指征与方案 在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高危人群中,有指征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预防对象和推荐预防方案,见附录 1:抗菌药物在预防非手术患者某些特定感染中的应用。此外,严重中性粒细胞缺乏(ANC 0.1×109/L)持续时间超过 7 天的高危患者和实体器官移植及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有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但由于涉及患者基础疾病、免疫功能状态、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治疗史等诸多复杂因素,其预防用药指征及方案需参阅相关专题文献。<二>、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一)预防用药目的 主要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浅表切口感染、深部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二)预防用药原则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应根据手术切口类别(表 1-1)、手术创伤程度、可能的污染细菌种类、手术持续时间、感染发生机会和后果严重程度、抗菌药物预防效果的循证医学证据、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和经济学评估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但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并不能代替严格的消毒、灭菌技术和精细的无菌操作,也不能代替术中保温和血糖控制等其他预防措施。表 1-1 手术切口类别切口类别定义类切口(清洁手术) 手术不涉及炎症区,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类切口(清洁污染手术) 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手术、胆道手术、子宫全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等类切口(污染手术) 造成手术部位严重污染的手术,包括:手术涉及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胃肠道内容物有明显溢出污染;新鲜开放性创伤但未经及时扩创;无菌技术有明显缺陷如开胸、心脏按压者类切口(污秽感染手术) 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 或脏器穿孔的手术注:1.本指导原则均采用以上分类,而目前我国在病案首页中将手术切口分为、类,其类与本指导原则中类同,类相当于本指导原则中、类,类相当于本指导原则中类。参考本指导原则时应注意两种分类的区别。 2.病案首页 0 类系指体表无切口或经人体自然腔道进行的操作以及经皮腔镜操作,其预防用药参考附录 3。(三) 抗菌药物品种选择 1. 根据手术切口类别、可能的污染菌种类及其对抗菌药物敏感性、药物能否在手术部位达到有效浓度等综合考虑。 2.选用对可能的污染菌针对性强、有充分的预防有效的循证医学证据、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适当的品种。3.应尽量选择单一抗菌药物预防用药,避免不必要的联合使用。预防用药应针对手术路径中可能存在的污染菌。如心血管、头颈、胸腹壁、四肢软组织手术和骨科手术等经皮肤的手术,通常选择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药物。结肠、直肠和盆腔手术,应选用针对肠道革兰阴性菌和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的抗菌药物。4.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阳性菌可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克林霉素;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糖苷类。5.对某些手术部位感染会引起严重后果者,如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术、人工关节置换术等,若术前发现有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定植的可能或者该机构 MRSA 发生率高,可选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但应严格控制用药持续时间。6.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鉴于国内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率高,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7.常见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参照2015年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给药方案 给药方法:给药途径大部分为静脉输注,仅有少数为口服给药。三、侵入性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根据现有的循证医学证据、国际有关指南推荐和国内专家的意见使用。?四、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的基本原则:1.肾功能减退患者药物的应用: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有条件的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宜选择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的抗菌药物。若选择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应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剂量需适当调整。若选择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应酌情调整给药剂量。2.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应用主要由肝脏清除的抗菌药物,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可正常使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并严密监测肝功能。应用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清除或代谢,消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发生的,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主要以肾、肝两途径排出的抗菌药物者,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 3.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接受主要经肾排泄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1/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严密观察下慎用,有条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4.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应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或毒性大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对新生儿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等重要器官造成损害。随着新生儿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5.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小儿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多粘菌素、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抗菌药物,避免对小儿患者肝、肾造成损害或影响其牙釉质发育、骨骼发育。6.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和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应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经乳汁分泌量较高或虽然不高,但存在对乳儿潜在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应避免使用,以策安全。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应嘱其暂停哺乳。 二、抗菌药物的管理1.成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医务、药学、检验、院感、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药剂科,由药剂科负责日常抗菌药物管理工作。2.制定县抗菌药物遴选制度和抗菌药物采购目录。3.对抗菌药物按“非限制使用”(一线)、“限制使用”( 二线 )和“特殊使用”(三线)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医生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4.临床医师可以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限制使用药物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开具,特殊使用药物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5.卫生部规定的需特别管理的药品(如美罗培南、万古霉素等),必须填写抗菌药物审批表。特殊情况下使用,需在24小时内完善审批手续。 6.门急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严格控制多药联用(抗结核治疗除外),门诊、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使用率控制在20%以下。药剂科定期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进行通报。7.医院感染管理科会同检验科进行细菌耐药率统计通报,定期分析全院的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8.开展对多重耐药菌的监测。由感染管理科定期将结果报送药剂科。9.对细菌耐药率高于75%的药品暂停其在本院的临床使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在停用期间,特殊病例使用需经抗菌药物指导专家会诊,并经分管医疗院长同意后,在药敏指导下使用。 10.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采集标本作病原学检查,力求做到有样必采,住院病人送检率力争不低于30%。11.使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均要求在病历上有详细的分析记录,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12.药剂科做好抗菌药物使用的动态监测,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病案分析与处方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定期通过文件和院内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和通报。 13.医务科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关科室进行考核,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等知识的培训。14.医院实行不合理用药干预措施,与科室、个人挂钩。医务科、感染管理科、药剂科等参与考核管理。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