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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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档.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档.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5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畜禽遗传资源是指未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通过调查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第三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农业部公告。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农业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第五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并设立牛、羊、家禽、猪、蜜蜂和其他动物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初审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三)具有适当的名称。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七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该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育种科研、生产、经营单位代理。第八条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三)新品种、配套系标准;(四)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五)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六)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第九条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应当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二)遗传资源介绍;(三)遗传资源标准;(四)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第十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审定、鉴定与公告第十一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第十二条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三)答辩;(四)会议讨论。第十三条初审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第十四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第十五条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颁发证书并报农业部公告。第十六条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四章中间试验第十七条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申请审定前,培育者可以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配套系的生产性能、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第十八条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明确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规模及培育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培育者不得改变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中间试验结束后,培育者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已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第二十一条已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缺陷的,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论证,由农业部作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收回证书。第二十二条审定或者鉴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需要跨省推广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