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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制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19453013       资源大小:23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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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制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股份制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2021102号                 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各部室: 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等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期间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江苏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主题词:信贷管理  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联系人:王_                  联系电话:_ 股份制商业银行办公室         20_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防范商业营业用房在营运期内的经营风险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江苏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名义申请。 第四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求具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自行建造的物业。可用于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也可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指建造该项物业的银行借款、股东、关联公司借款和经营性物业项目本身超过资本金比例以上的负债资金); (二)购置的物业。可用于置换购置款。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贷款条件。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和经营性物业条件贷款对象又分为法人类和自然人类。 (一)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法人类贷款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4.资信优良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在500万元(不含)以上; 5.具有有效贷款卡并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成立不足2年的新设立企业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包含贷款逾期、他行不良贷款、受检察院、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查处或个人受公安机关处分等;6.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8.同意与本行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协议接受本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同时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本行办理; 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自然人类贷款条件1.个人资信良好。在我行及他行未发生过逾期和不良记录社会形象佳未受过公安和行政部门处罚个人及家庭负债与其经营收入相符;2.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个人名下物业可为与他人共有但抵押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3.借款人及共有人书面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4.同意与我行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协议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同时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己投入商业运营或准备进入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工业集居区等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的繁华地段;3.经营性物业已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营性物业用地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4.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在贷款期内现金流足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5.经营性物业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6.经营性物业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7.经营性物业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除提供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产权证书; (二)物业用于出租的须提供真实的租赁合同、协议原件、承租方营业执照、承租方知晓物业抵押给本行的声明等。租赁合同涉及多页的页面与页面之间必须同时加盖双方骑缝公章。若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时调查人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不能提供的理由及对抵押权实现的障碍分析; (三)物业用于经营的须提供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科目第七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必须根据借款期内物业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不超过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60%最高不超过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70%对门面房抵押的一般控制在物业市场评估价值的50%以内。 采用综合收入还款的必须进行还款来源确定同时经营性物业产生经营性净现金流(净现金流指已扣除经营物业须支付的日常支出后的现金流)占应归还贷款额度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物业项目的还款进度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具体还款期限并由借款人出具书面还款计划。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同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和房地产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贷款科目。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在抵押贷款科目中核算反映。 第五章 贷款的调查和评估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应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客户: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出具董事会决议的企业还须提供股东大会关于成立董事会的决议或相关证明材料;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相关授权委托书;7.公司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及股东连带责任保证书(含配偶);8.当期、上年末、同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9.主要发生资金往来银行账户对账单和本行银行账户对账单如重复只提供一份;10.经营性物业权证(房产所有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11.租赁合同、装璜装修合同及自营的收益性证明;12.相关抵押担保材料如抵押物清单、估价报告、保单、同意抵押决议等;13.本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1.借款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共同借款声明(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人简易资产负债表;3.经营性物业权证(房产所有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4.租赁合同、装璜装修合同及自营的收益性证明;5.相关抵押担保材料如抵押物清单、估价报告、保单、同意抵押证明等;6.本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比照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评估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个人收入等)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评价;个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评价;(二)物业的权属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产权证;物业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年度大修及日常维护成本等;(三)物业的运营时间是否是属于开发建设期和营运初期等高风险阶段的项目;(四)物业的完整性情况是否物业中的优质部分已出售或是仅是部分物业用于抵押抵押权是否分散等综合判定是否会造成整体处置的困难或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不足;(五)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_平和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情况租金收入是否与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相匹配等;(六)租赁合同(协议)情况。租赁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其内容是否存在损害本行利益的约定特别是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权利等对本行使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 同时为防止借款人与承租人双方合谋以租赁权恶意对抗本行抵押权必须对租赁合同备案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认定;(七)承租人的情况包括其资信、经营状况、租金支付能力及违约情况等。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第十三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审批权按照本行贷款转授权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补充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根据贷款人需要可对经营性物业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行应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审核支付方式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置换他行贷款、负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贷款行要根据借款人的合同要求对信贷资金逐笔审核并及时检查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和金额。 第七章 担保方式第十六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并投入正常运营或准备运营的经营性物业的房地产同时作抵押担保。必要情况下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借款抵押合同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并确保本行作为第一抵押权人。 置换他行贷款的应建立资金专户确保本行贷款专项用于归还他行贷款并确保他行抵押权释放后设定为本行贷款抵押权。在他行将该经营性物业抵押权释放为本行抵押权前必须要求借款人寻找第三方为本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八章 贷款偿还第十八条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实现时间来决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以月租方式或日常经营实现收入的应选择按月还款;以季租、半年租、年租或其他实现收入周期超1个月的应选择按季还款。 第十九条等额本息还款把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或季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或季归还固定金额每个月或季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第二十条等额本金还款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或季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但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第二十一条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下列事项(一)若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每期还款金额等内容。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己发放贷款等措施;(二)若借款人有一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本行即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偿处置抵押物;(三)若借款人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本行有权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九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物业用于出租的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租金账户监管协议。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租金监管专户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入、支出明细台账将该物业经营性收入存入专户除留足每期还本付息余额外资金须经本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如借款人出现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本行有权提前要求偿还贷款及/或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物业用于自营的借款人必须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承诺物业经营收支及其他相关结算全部通过该基本账户办理经营(出租)收入归行率不低于80%日常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当期还款金额低于不得进行任何支出。 第二十四条  及时掌握出租状况准确估算项目经营性现金流量动态调整还款计划现金流量充足时可提前偿还贷款。借款人将抵押的物业出售时须经本行同意并相应归还本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物业在实现经营(出租)前贷款行须逐笔核实其资金用途比对合同中项目实施进度和金额遇项目实施进度减缓或项目总金额变化(超支10%以上或减少)须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议决定其后续资金发放和贷款额度大小。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在贷款期内要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抵押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若出现抵押物贬值、租金收入下降等可能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预警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贷款行应指定专人加强贷后管理每半年向相应审批权限部门报告贷款运作情况。如发生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期间如遇信贷人员变动的必须做好交接工作重新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就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未尽事宜执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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