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2014年度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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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2014年度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doc
国家海洋局关于 2014 年度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部门: 为做好 2014 年度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工作,满足海洋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加大对海洋强国建设支撑服务力度, 根据 2014 年“全国海洋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现将今年海洋标准立项对象、要求和程序印发你们,请抓紧组织申报,提高海洋标准立项质量和技术水平。一、立项对象 2012 年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了全国海洋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 ,确定“十二五”期间制修订 477 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截至目前立项制定了 129 项,还有 348 项需要立项制修订(见附件 1) 。 “十二五”还剩两年时间,完成 348 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制修订工作,任务繁重,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海洋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认真组织海洋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工作人员申报。 因开展国际海洋工作需要将我国发布的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翻译成外文版,可以申报标准翻译成外文版项目。 二、立项要求 (一)海洋标准提倡由涉海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等多家利益相关单位共同申报、联合起草。 (二)海洋标准计划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其预研成果通过省、部级或行业部门以上的技术鉴定,代表本专业领域成熟的技术水平,或经过三家以上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单位的试验验证; 2. 符合我国国情和海洋事业发展需求,在海洋工作中有两年以上的应用实践,具备较为成熟的推广条件; 3.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海洋标准体系和现行相关标准相协调。 (三)海洋标准负责申报和起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拟起草标准领域的工作现状、发展趋势和使用需求; 2. 承担过与拟起草标准内容相关的海洋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等工作,并进行过系统、扎实的研究; 3. 具备与拟起草标准内容相关的编制条件和专业人员(含技术和管理) 。 (四)海洋标准起草组应满足如下条件: 1. 起草组负责人应由具有 6 年以上与拟起草标准内容相关的海洋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2. 起草组其他成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并参加过与拟起草标准内容相关的前期研究工作; 3.起草人员须参加标准编写知识培训,熟悉标准编写有关规定,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项目如涉及专利,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要求,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立项程序 (一)确定标准项目: 请各地、各单位重点围绕全国海洋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尚未完成立项的 348 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确定今年申报的项目,并确定项目经费、申报单位及其负责人。 (二)项目申报书等材料的准备: 1. 各地、各单位组织申报单位及其负责人填写国家海洋局标准项目申报书 (见附件 2,可从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网址www.ncosm.gov.cn 下载)和标准草案,其中国家标准项目还要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该建议书和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项目建议书均从国家标准委网站 www.sac.gov.cn 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 ,强制性标准项目还要提供预研报告。全国海洋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见附件 3)要加强对标准立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2. 填写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时,项目的预研情况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详细说明;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及用途应在“项目资金”栏中说明;技术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情况,各类科研项目支持情况、与各类重大政策或专项规划的关系等,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填写国家海洋局标准项目申报书时,上述情况也要在相关栏中予以说明。 3. 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强制性标准,需注明强制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4.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 6 月 30 日前将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4)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同时将项目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以及电子版报全国海洋标委会进行审查,有对口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的,报分技术委员会审查。 5. 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 (其联系人:徐大军、王秀芳,电话:010-68486136) (三)申报材料审查: 1. 全国海洋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应会同局机关对口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全体委员以会议或函审形式进行审查,分析、评估海洋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立项的标准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 以上同意为通过。 2. 全国海洋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应将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盖章后,报局机关对口业务职能部门审核。 (四)标准项目审核: 1. 局机关有关部门对全国海洋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项目,应审核经费的落实情况,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组成的全面性、合理性,起草时间安排的科学性等。审核无异议的标准项目,由局机关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2. 全国海洋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应将局机关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标准项目,于 7 月 31 日前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每项标准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 (五)项目公示审批: 1.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通过政府网站(http:/www.soa.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后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根据反馈意见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海洋局领导批准立项。 2.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标准委申请立项。 项目申报咨询联系人: 全国海洋标委会秘书处汤海荣,电话:022-27539522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郭小勇,电话:010-68048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