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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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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docx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 建筑施工建筑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书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供应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详细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书目及文件,操作规程书目; 4、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的管理方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平安资金投入安排及实施状况); 5、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平安管理机构的文件、平安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平安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平安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平安培训教化材料(包括企业培训安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人员参与意外损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急性较大项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依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具体列出危急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限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具体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刚好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根据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 对于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十)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看法。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确定。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平安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平安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确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看法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平安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干脆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其次款规定状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 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干脆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五、平安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采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律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 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心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 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平安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须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六)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平安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刚好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十七)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平安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 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平安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十九)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刚好、逐级向本地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根据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惩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二十) 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1、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赐予赔偿。 (二十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持续的; 3、平安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行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状况,以及暂扣、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等行政惩罚状况。 七、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惩罚 (二十四)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惩罚;平安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惩罚。 (二十五)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马上对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觉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惩罚;平安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惩罚。 (二十六) 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接着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总结 GB50656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范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工作之我见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责任书 建筑企业平安生产月施工方案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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