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doc
1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共 62 项)2二、行政处罚类 共 62 项 序 号1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 中介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应予以取缔。 2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 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取缔自由裁量标准1.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 服务活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2.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有一 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 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0 元 以下罚款。 3.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 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4.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 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3计 6 个月以上,不满 24 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 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5.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 24 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 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 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 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序 号2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 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 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 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 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1363 号) “下放管理层级 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 项,将“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 ) ” 下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取缔自由裁量标准1.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3000 元 以下罚款。 2.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 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3.从业时间累计不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4.从业时间累计不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或从业时间累计 6 个月以上,不满 24 个月的;或 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5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5.从业时间累计 24 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 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 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 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序 号3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 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 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许可证。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其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在发生变更 3 个月内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 超过 3 个月,不满 6 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无违法所得的,由县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可并处以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 超过 6 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手续,违法所得在 50000 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7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 超过 6 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手续,违法所得在 50000 元以上的,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按原审批程 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后拒不改正, 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其许可 证,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情形,经营时间在 6 月以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序 号4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 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 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 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 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许可证。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情形,经营时间在 6 个月以上,有违法所得,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 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情形,经营时间在 12 个月以上,或者经责令后拒 不改正,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 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序 号5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 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 2 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 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 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 2 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 虚假材料的,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影 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序 号6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 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 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 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 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第(二)、 (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 10 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 证,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的,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 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超 过 50 人,或者违法所得超过 20000 元,以及具有其 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并 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监督电话0831-51030211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依 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序 号7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 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 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 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许可证。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 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 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许可证。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 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5.初次伪造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并处13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初次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或二次以上伪造许 可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7.二次以上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以及具有其他 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4序 号8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 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用人单位在招聘 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 ”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 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在 10 人以下 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 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在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3.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 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超过 50 人, 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 继续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 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 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序 号9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9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 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 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 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 名称及监督电话。 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用人单位违 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 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 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经责令后拒不改 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拒绝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 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经责令后拒不改 正,情节恶劣的;或者公布内容与实际有出入,拒不 改正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 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监督电话0831-510302116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 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7序 号10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0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 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 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用 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 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 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 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 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受害求职者在 10 人以 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可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 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 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受害求职者在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警 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 款。 3.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 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 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受害求职者超过 50 人, 或者经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继续从事 违法活动,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 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18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依 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序 号11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1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 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 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 以 10000 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 超过 30000 元人民币。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1363 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 项,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 ) ”下 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 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有一定违法所得,造成一定的影响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 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序 号12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2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 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 2.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 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 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单位未按 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3.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 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 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 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21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 内从轻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2300 元(不含 2300 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 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3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 内从重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600 元(不含 36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 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6600 元(不含 6600 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 法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6600 元以上 8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 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8200 元(不含 82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2序 号13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3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 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 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 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 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 罚的处 2000 元以上 4600 元(不含 4600 元)以下 罚款。 2.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 46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3.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 罚的,处 7300 元(不含 7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3序 号14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4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 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 吊销其执业资格。 ”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 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 2.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 1 倍以 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 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 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 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24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 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 罚的处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1.6 倍(不含 1.6 倍)以 下罚款 2.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骗取 金额 1.6 倍以上 2.3 倍以下罚款 3. 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 罚的处骗取金额 2.3 倍(不含 2.3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5序 号15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5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 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 罚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1.6 倍(不含 1.6 倍) 以下罚款 2.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瞒报 工资数额 1.6 倍以上 2.3 倍以下罚款 3. 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 罚的处瞒报工资数额 2.3 倍(不含 2.3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6序 号16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1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 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 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 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 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 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1.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 罚的,处欠缴数额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不含 8000 元)以下罚款。 2.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 8000 元以上 14000 元以下罚款。 3.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