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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docx

    • 资源ID:19524912       资源大小:30.63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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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docx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在全县 深化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爱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县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治理整忽然间 (一)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为活动宣扬教化阶段; (二)自2022年3月26日起先为深化监督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阶段。 二、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 本次治理整顿,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是:着力维护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爱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力推动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当前道路运输市场严峻存在的欺行霸市,垄断客货源,恶性竞争,扰乱客、货运市场的 违法行为;依法治理无证从业和非法营运车辆;依法取缔私设站(场),随意揽客,揽货等违法活动。通过本次治理整顿,使我县道路运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有序、和谐、文明良性发展之路。为交通运输管理业听从、服务于虞城县“十二五”发展规划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整治的范围与重点 (一)无经营许可证、营运证,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三)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的; (四)不按规定对经营车辆进行年检、年审的,或不照实出具检测报告的; (五)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 (六)客货运经营者运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货车辆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八)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运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有意绕路行驶的; (九)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四、违法行为惩罚的依据和数额 (一)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无证经营的客货运场站、沙石料场;汽车美容站点、洗车行;货运相关业务如搬运装卸、信息配载、物流服务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包括城乡全部机动车修理厂(站、部、点),平安生产基本设施达不到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无相关从业资格的修理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不按规定对经营车辆进行年检、年审的,或不照实出具检测报告的,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凡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客、货运经营者运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货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运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有意绕路行驶的,依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凡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存在以上违章违法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务必于2022年3月25日前规范其经营行为,自觉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凡符合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条件的经营者,要主动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在全区客运市场秩序集中综合整治(优秀)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方案 卷烟市场秩序整治措施 稳定食盐市场秩序通告(整理) 94府办公室关于整治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94府办公室关于整治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关于淄博市集中整治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和配载市场秩序活动方案 市场秩序整治督查工作总结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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