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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事故处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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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事故处理规程.doc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气事故处理规程.精品文档. 电气事故处理规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对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死亡重伤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作了规定,对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资料的收集作了规定,本程序适用配电部门各级领导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组织和个人。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程序3 、 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大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DL558-0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涉及到有关文件(法令、规定、标准制度)汇编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详细内容见7.1(P16-21页)4 、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4.1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报告内容与“特大事故”相同。4.2 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人员和工作内容与“特大事故调查组”相同。4.3 由工会、后勤人事部负责组织安抚小组,做好死亡、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4.4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45天内事故调查组按时写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交组织调查部门。及时、准确、完整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人身伤亡事故报告的填写,对所有的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写,同一次事故同一个事故编号。4.5 根据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人身伤记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对策,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完成日期提出事故处理报告。5.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5.1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5.1.1死亡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一死亡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人或一同作业人员立即报告电气主管,生产经理、公司安全主管5.1.2立即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由总经理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任副组长,会同市级公安部门、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组成调查组。5.1.3由工会、后勤人事部负责组织进行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5.1.4死亡事故发生后45天内由调查组写出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交组织调查领导。次月5日前由事故单位及时、准确、完整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经安全检查科审核,总经理签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5.1.5根据调查组写出的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对策,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规定完成日期,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经安全科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5.2 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5.2.1重伤事故发生后的报告:重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或一同作业人员,立即报告电气主管,生产经理、公司安全主管。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技术等级、伤害程度、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等。5.2.2公司立即成立重伤事故调查组、由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任组长、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安全科科长、电气主管、事故第一责任者及有关人员,负责进行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及事故调查。5.2.3由工会、后勤人事部负责组织进行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5.2.4重伤事故发生后45天内由重伤事故调查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经事故单位的领导的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事故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写出人身重伤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经安全科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事故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对策,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规定完成日期,提出重伤事故处理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科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6、 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6.1变电事故发生后的报告6.1.1变电事故发生后,变电当值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当值值班员报告。变电站事故处理按当值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当值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当时系统情况按现场事故处理规定进行事故处理,然后立即向生产部、电气科进行报告,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保护动作情况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事故设备名称、电压等级、设备损坏的大体情况、损坏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处理报告一段落后若因事故情况比较复杂,调查分析时间较长,可先将当时事故情况进行报告,待事故原因清楚后再进行报告。6.1.2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生产经理任组长、安全科科长.电气科长任副组长,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有关单位领导及专业人员为成员。负责通知变电站进行事故现场保护,负责事故资料的收集及事故调查。6.1.3 变电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必须在5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安质部,经安全科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6.1.4 电气科对变电事故的技术原因,提供结论,调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写出专题性的技术报告。在事故定性前或事故分析会如开前写出,交事故调查组、生技部各一份。6.1. 变电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科立即组织事故处理。电气科提出必要的技术依据指导事故处理。6.1.6 事故调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变电事故分析会。会议召开的时研成果间、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由事故调查组长拟定。6.1.7 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止对策,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规定完成日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事故报告报安科部,经审核,分管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6.2 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6.2.1轻伤事故的报告轻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或一同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本科领导,并上报安全科,同时报告总经理、分管副经理。报告内容同重伤事故报告内容6.2.2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时安全科、后勤人事部、工会可派人参加,(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定性)。6.2.3轻伤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5天内写出人身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安全科。6.2.4事故单位根据安质部或公司安委会的要求,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对策并规定完成日期,提出轻伤事故处理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科。附录A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顺利进行,特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第七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第八条涉及军民两人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按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第十条特大事故报告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一条特大事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第十二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第十三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第十四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大痕迹、物证。第十五条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调查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七条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第十八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二条任何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三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第二十五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特大事故的处理,由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处理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涉及军民双方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授权的部门负责事故处理。附录B:关于保护事故现场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安监人员,生技人员及事故调查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照像、绘制草图、组织录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附录C:关于收集事故资料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安质部事故地点、事故单位取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必须采取老实态度,实事求是的提供事故象征,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提供伪证及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记录文件,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记录、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记录等。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形成的事故说明。分析图表及必要的各种资料数据,交安质部妥善保存。现场搜集到的物件(如设备损坏部件,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说明地点、时间及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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