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暂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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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暂行)》的通知.doc
1恩施州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恩施州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我州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我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进行审核的行为规范。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四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定额、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它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批2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等施工管理文件,项目原始记录、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管理资料;(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有关依据。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评审人员;3、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拟定评审内容和评审时间、确定评审工作重点、提出评审要求和评审方法等;4、通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二)评审实施阶段:1、查阅并熟悉与被评审项目有关的评审依据,审查被评审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调查取证。在评审过程中应深入调查,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4、查阅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等;5、审核、计量、分析、汇总;36、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7、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8、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正和补充,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用等。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4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的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合同制定的合理性、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审减超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费用,审减概算外子项费用及其它不合理费用等,合理确定批准概算建设规模和标准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算为依据重点实施以下审查:(一)审查是否包含概算内容以外子项费用;(二)复核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三)审查工程量计算和汇总是否正确;(四)审查是否存在错套定额现象;(五)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和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审查是否按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第十一条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审减超概算数量购买的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审减因随意变更生产5厂家、规格、型号导致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增加的不合理费用等,合理确定批准概算范围内的设备购置费用和工器具购置费用。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评审主要是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之外的项目预算费用进行审核。评审应包括:(一)土地使用费。对照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审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用地数量,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审减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理收费,审减项目单位超过概算多征土地的费用;(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投标费等其它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审减有关行业和地方部门自行制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范围的不合理费用;(三)建设期贷款利息。根据批复的贷款额度、币种、利率、贷款期限,结合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实际需要的贷款额度、币种,参照现行的利率和实际建设工期,核定建设期贷款利息。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独立费用),如港监及航道维护费用、环境保护费用、文物保护费、其它工程6损失或补偿费用等需要列入项目预算的,应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核定。第四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要求等。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一)项目评审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二)评审人员应具备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三)评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评审人员必须保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秘密,不得泄露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数据及分析资料;对需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7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论的复核等;(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第十八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领导审定签发;(三)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成果、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8评审报告等;(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15 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评审报告第二十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和专项资金核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等。(一)封面。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评审单位和评审时间。(二)目录。主要包括评审报告的正文及附件编号。(三)正文。主要内容包括:1、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评审业务的委托单位,评审报告应载明主送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根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明确说明;3、项目概况。主要是对项目申报、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情况、设计施工及监理等作详细说明;94、评审依据。对项目预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的委托文件、国家、行业部门、地方颁布的定额及相关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项目单位按规定报送的相关资料等依据作说明;5、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6、评审结果。项目预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说明,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审减 (增)原因; 7、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8、问题及建议。客观真实地反映和分析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加盖评审单位公章;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和评审结论日期一致;12、附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分项投资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债权债务登记表。第二十三条 对已开工的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报告还应对主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作重点说明。10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恩施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