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doc
-
资源ID:19595647
资源大小:13.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doc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关于鼓励和支持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各试点城市加大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力度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当前进行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中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其中实行分立的须经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并订立分立协议否则分立无效工商登记部门不予注册。要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中介机构以企业重组和债务托管经营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濒临破产企业的问题。严禁借兼并、破产之机逃避债务违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三、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破产预案和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时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代表参加。要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对有争议并经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调处理。 四、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代表。 五、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首先要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六、企业兼并要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拉郎配”。凡已清产核资的企业进行兼并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免收。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暂不征收。 七、为做好呆帐、坏帐冲销工作各级银行和财政要有专人负责并尽量简化冲销手续。国家对破产企业呆帐核销实行总量控制,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银行共同掌握。企业兼并时试点城市有关银行分、支行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呆帐准备金冲销具体办法由各银行总行另行规定。试点城市有关银行分、支行冲销数额不得超过其银行呆帐、坏帐准备金应提取总理对超过呆帐、坏帐准备金提取总量部分的要报银行各自总行依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由总行授权后方可处理。 八、目前内贸、外贸企业破产要从严把握审慎进行。凡确需破产的内贸、外贸企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破产预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经省内贸、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 九、鉴于企业兼并、破产政策性强社会问题多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国家经贸委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等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兼并、破产相关政策和实施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牵头人民银行分行、财政、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参加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企业兼并、破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企业兼并、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十、凡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以及兼并和被兼并企业中有一方属于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的可照此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