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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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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3篇.docx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3篇 城市房屋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平安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运用平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运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均应遵守本方法,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平安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屋平安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平安正常运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平安检查、鉴定和对危急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平安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平安牢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平安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运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急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峻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急构件,随时有可能丢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实力,不能保证居住和运用平安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平安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平安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平安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平安生产监督、公安、教化、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平安工作。 房屋全部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 其次章平安管理 第六条房屋运用人应当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运用房屋,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运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修理和平安检查。 第七条房屋运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平安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破坏或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平安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平安的行为; 第八条房屋全部人和运用人每年应对其运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平安检查,并建立房屋平安档案,发觉危急状况应刚好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平安鉴定申请。 第九条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需变更原房屋运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需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平安鉴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运用平安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消遣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运用起,每5年必需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平安鉴定。 第十二条自然灾难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平安的,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应刚好向鉴定机构托付平安鉴定。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全部人刚好加固或修缮治理危急房屋,拒不根据处理看法修缮治理,或运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平安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实行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危急房屋的各全部人,应根据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担当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干脆利害关系人,发觉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平安有疑问的,可以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有危急症状的房屋,必需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第十六条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运用年限尚需接着运用的房屋,必需申请房屋平安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平安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接着运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确认为危急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平安的行为,应刚好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平安管理部门。 第三章平安鉴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平安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 其次十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详细负责本辖区房屋平安鉴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平安鉴定托付,从事房屋平安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平安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托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行鉴定;(五)参加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托付对遭遇灾难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平安性能进行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平安管理部门支配的其它例行平安鉴定。 其次十一条进行房屋平安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特别困难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加鉴定。 其次十二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需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阅历,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平安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其次十三条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须要对房屋进行平安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平安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平安鉴定所须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供应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平安鉴定托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托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别状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其次十四条房屋平安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推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其次十五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别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其次十六条房屋平安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 其次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平安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平安鉴定费。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费由房屋全部人担当;经鉴定为非危急房屋的,由申请人担当。 其次十八条经鉴定属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必需刚好发出危急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急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其次十九条被鉴定为危急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视察运用。适用于实行适当平安措施后尚能短期运用,但须要接着视察的房屋;(二)处理运用。适用于实行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急的房屋;(三)停止运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短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平安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急且已无修缮价值,须要马上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平安鉴定报告是房屋平安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修理、加固及房屋平安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平安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平安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房屋平安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急房屋鉴定标准(JGJ125-101)和民用建筑牢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101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牢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爱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意将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急房屋鉴定为非危急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无正值理由拒绝受理托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四条房屋全部人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担当解除危急、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觉房屋损坏不刚好修理,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而未刚好实行有效措施解除危急,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运用人应担当解除危急、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运用性质,随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运用不当的;(二)房屋运用人阻碍房屋全部人对危急房屋实行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旁边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平安而导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或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担当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平安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复原原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平安的由室内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复原原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平安鉴定、擅自投入运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全部权证,属于商业用房、文体消遣用房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四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地产平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惩罚。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说明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平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平安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运用平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运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均应遵守本方法,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平安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屋平安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平安正常运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平安检查、鉴定和对危急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平安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平安牢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平安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运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急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峻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急构件,随时有可能丢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实力,不能保证居住和运用平安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平安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平安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平安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平安生产监督、公安、教化、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平安工作。 房屋全部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帮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 其次章平安管理 第六条房屋运用人应当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运用房屋,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运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修理和平安检查。 第七条房屋运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平安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破坏或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平安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平安的行为; 第八条房屋全部人和运用人每年应对其运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平安检查,并建立房屋平安档案,发觉危急状况应刚好向房屋平安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平安鉴定申请。 第九条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需变更原房屋运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需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平安鉴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运用平安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消遣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运用起,每5年必需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平安鉴定。 第十二条自然灾难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平安的,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应刚好向鉴定机构托付平安鉴定。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全部人刚好加固或修缮治理危急房屋,拒不根据处理看法修缮治理,或运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平安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实行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危急房屋的各全部人,应根据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担当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干脆利害关系人,发觉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平安有疑问的,可以托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有危急症状的房屋,必需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第十六条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运用年限尚需接着运用的房屋,必需申请房屋平安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平安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接着运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确认为危急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平安的行为,应刚好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平安管理部门。 第三章平安鉴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平安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 其次十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详细负责本辖区房屋平安鉴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平安鉴定托付,从事房屋平安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平安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托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行鉴定;(五)参加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托付对遭遇灾难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平安性能进行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平安管理部门支配的其它例行平安鉴定。 其次十一条进行房屋平安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特别困难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加鉴定。 其次十二条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需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阅历,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平安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其次十三条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须要对房屋进行平安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平安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平安鉴定所须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供应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平安鉴定托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托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别状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其次十四条房屋平安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推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其次十五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别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其次十六条房屋平安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 其次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平安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平安鉴定费。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费由房屋全部人担当;经鉴定为非危急房屋的,由申请人担当。 其次十八条经鉴定属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必需刚好发出危急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急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其次十九条被鉴定为危急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视察运用。适用于实行适当平安措施后尚能短期运用,但须要接着视察的房屋;(二)处理运用。适用于实行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急的房屋;(三)停止运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短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平安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急且已无修缮价值,须要马上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平安鉴定报告是房屋平安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修理、加固及房屋平安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平安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平安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房屋平安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急房屋鉴定标准(JGJ125-101)和民用建筑牢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101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牢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爱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意将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急房屋鉴定为非危急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无正值理由拒绝受理托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四条房屋全部人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担当解除危急、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觉房屋损坏不刚好修理,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而未刚好实行有效措施解除危急,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运用人应担当解除危急、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运用性质,随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运用不当的;(二)房屋运用人阻碍房屋全部人对危急房屋实行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旁边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平安而导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或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担当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平安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复原原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平安的由室内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复原原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平安鉴定、擅自投入运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全部权证,属于商业用房、文体消遣用房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四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地产平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惩罚。以暴力、威逼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说明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 市区房屋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平安管理,保障房屋平安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运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名词说明)本方法所称的房屋平安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运用平安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运用平安管理、房屋平安鉴定管理、危急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运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平安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平安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平安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平安运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运用平安管理的各项制度,宣扬房屋平安运用学问,加强对房屋运用平安的监督检查,刚好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平安的行为。 其次章房屋运用平安管理 第七条(全部人运用人义务)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平安,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运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平安。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运用平安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第九条(禁止行为)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运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全部人或者运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运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全部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供应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供应由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赐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运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平安运用进行监督,发觉违法运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刚好向房屋平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觉平安隐患应当刚好实行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运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当保管,并依法将房屋运用中须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房屋全部人或者运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运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全部人或者运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运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协作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平安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消遣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平安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平安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运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刚好做好房屋平安修理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平安运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运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刚好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平安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平安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详细从事全市房屋的平安鉴定工作,并统一运用“房屋平安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平安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平安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运用年限接着运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运用5年未作平安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难出现异样后仍需接着运用的; (四)遭遇人为破坏出现异样后仍需接着运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可能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运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其次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全部权人或运用人托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全部权人及运用人托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托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平安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刚好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平安措施,消退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觉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平安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托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全部人、运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运用危及自有房屋平安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平安鉴定。 其次十条(托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托付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其次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托付房屋平安鉴定,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房屋平安鉴定托付书; (二)托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全部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供应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需根据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一)接受托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推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其次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平安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平安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其次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平安鉴定,必需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平安鉴定活动。对特别困难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其次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担当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样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其次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平安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爱护建筑等平安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急房屋管理 其次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刚好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刚好向房屋全部权人或者运用人发出危急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运用或治理的看法。 其次十八条(危房分类管理)房屋全部权人、运用人应当依据鉴定报告,对危急房屋分别实行下列治理措施: (一)视察运用。适用于实行适当平安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运用,但需接着视察的房屋。 (二)处理运用。适用于实行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急的房屋。 (三)停止运用。适用于已无修理价值,短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平安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急且已无修理价值,需马上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急房屋的各全部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急房屋的治理义务。 其次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刚好治理危急房屋,并对危急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对危及公共平安的危急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运用危急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确定,实行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全部人、运用人担当。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应当实行平安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全部人、运用人应当刚好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解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急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运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急房屋并危及公共平安的,应当刚好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详细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组织解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急房屋实行排险措施,房屋全部人、运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全部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刚好迁出,危急房屋经治理解除危急后,全部人应接着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全部人拒不治理危急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全部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急的,各全部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全部人根据建设部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担当。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运用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或超荷载运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急房屋的,房屋运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急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急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实行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视察运用或处理运用的危急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急的,可接着运用;逾期未予治理或阅历收未解除危急的,不得运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运用经鉴定属整体危急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急房屋须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全部人、运用人持房屋平安鉴定书和危急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复原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10元以下罚款;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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