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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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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docx

    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内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赐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与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赐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照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相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帮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看法好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看法的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逼恫吓的; (四)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视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本人认错看法的其他可从重处分者。 第六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可加重纪律处分。学生受纪律处分,该学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者职务予以解除。 其次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看法,赐予指责教化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等级分为: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状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再次违纪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1 第八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怜悯况可分别赐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化尚能改正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化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惩罚者,赐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赐予严峻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赐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赐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巧取豪夺,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惩罚外,应赐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不足500元者,赐予严峻警告;案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赐予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等不行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供应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惩罚外,视其情节,赐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足500元者,赐予严峻警告;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赐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毁坏校内人文景观、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视情节与后果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不得擅自运用教室的老师用计算机,违反者视情节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赐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参加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供应条件者可赐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酗酒者: 1.对于初犯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毒者: 2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赐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加毒品制售等活动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爱护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赐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校内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安活动的,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得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赐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羞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冲突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赐予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赐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赐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赐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赐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冲突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赐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其次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赐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有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4虽未参加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务,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赐予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供应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3 3造成严峻后果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其次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赐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行为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赐予处分。 (九)对羞辱、殴打教职工者,按本条其次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赐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惩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赐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担当。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损害者,视后果分别赐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与教化教学安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赐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肯定学时数者,分别赐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赐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赐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赐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原则上按缺课计算。学生无故不参与早操,每次按缺课0.5学时计算,无故不参与晚自习,每节按缺课0.5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凡参与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赐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执意不改者,视情节可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 4.不在试卷的规定位置答题的; 5.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逗留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考试起先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接着答题的; 7.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可赐予严峻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材料存储设备进入考试座位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扰乱考场秩序者; 6.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依情节可赐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应便利者; 4.有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 5.评卷过程中被发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与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运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它作弊行为严峻的。 第十七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探讨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以及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轻重,可赐予严峻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与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方法中的要求,造成肯定后果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赐予以下处分,其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指责教化不改者,赐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指责教化不改者,赐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赐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严禁学生无故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赐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熄灯后无故晚归累计五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赐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私接电源或违章运用电器设备,经指责教化不改者,赐予警告或严峻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指责教化不改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高声喧哗、玩扑克、弹奏乐器、运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不听劝说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污墙壁、家具、门窗、乱丢果皮、堵塞下水道、向室外丢抛杂物及倾倒污水,经教化不改者,赐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化仍不改正的,赐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 (十)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赐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 (十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急物品未造成后果的,除按有关规定缴收外,视情节赐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 (十二)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经指责教化不改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其次十条 有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而为、扰乱社会或学校正常秩序行为者,按如下规定赐予处分: (一)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果实,不听劝阻者,视情节和相识看法,赐予警告、严峻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擅自前往学校平安教化涉及区域和设置危急警示标记区域(湖区、山地、林地等)者,视情节和相识看法,赐予警告、严峻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且后果自负; (三)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赐予警告、严峻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校内内、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吸烟、打扑克、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阻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赐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 (五)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或不听从管理者,视情节,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六)干扰和阻碍工作人员或学生值勤人员执行公务或寻衅滋事者,赐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公共区域内吸烟指责教化不改正者处以警告处分; (八)染发、怪发、佩戴夸张饰品、服饰不符合高校生文明形象经指责教化不改正者处以警告处分; (九)在校内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赐予严峻警告处分,严峻者赐予记过处分; (十)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在有效文件、材料上仿照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赐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材料5:沈阳城市学院学生嘉奖方法 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材料2:沈阳城市学院社区管理规定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 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违纪处分评判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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