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81-20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精品资料文档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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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81-20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精品资料文档整理.pd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e P GB 50881-201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2012-12-25 发布2013-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0 15版最新规范去网盘下载 w w w . z a i g o n g d i . c o 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Architectural and technical code for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GB 50881 - 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3 年5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81 -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4.5、7.3. 3、7.3.6、9.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3 前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J6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包括1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气、防火与疏散、特殊用途实验用房、施工要求、工程检测和验收。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马立东朱宁涛刘燕杨金明宋维李建琳盛晓康厉守生吴燕谢景欣卢金星陈政王清勤张道茹许钟麟张益昭荣玲瑞新郭温王莹珠鸣巍莹明鹊路于吕刘光武辉科曙培广明邓施尉张云冬敏宇潭继建海韩于严杨陈口贝人查审要主件也规本5 目次1 总则.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 . . . . . . .3 3.1 选址.3 3. 2 总平面.3 4建筑.5 4.1 一般规定. 5 4.2 实验用房.6 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 . . 7 4.4 保障用房. . . . . 8 5 结构. . . . . . . . 9 5.1 一般规定.5.2 材料. . . . . . . . 9 5.3 地基基础. 10 5.4 上部结构. 10 6 给水排水136.1 一般规定. . 13 6.2 给水. . . . . . . . . 13 6.3 热水、饮水及实验用水. . . 14 6.4 排水. . . . . . 16 7 通风空调.18 7.1 一般规定. . . . 18 7.2 送风系统. 18 7.3 排风系统.4. 19 7.4 空调系统. 20 6 8 电气.22 8.1 一般规定. 22 8.2 供配电. 22 8. 3 照明.24 8.4 通信.25 8. 5 建筑设备管理.26 8. 6 安全技术防范.26 8. 7 紧急事故报警.278.8 线路敷设. 28 8.9 接地.28 9 防火与疏散.30 10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32 10. 1 建筑要求.32 10.2 机电系统要求. 33 11 施工要求.35 11. 1 一般规定.35 11. 2 建筑装饰.35 11. 3 空调净化.36 12 工程检测和验收.37 12.1 工程检测.37 12.2 工程验收.37 附录A疾控中心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配置.39 附录B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主要环境设计参数.41 附录C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基本设施.43 附录D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45 本规范用词说明.51 引用标准名录.52 附:条文说明.55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口ns. . 2 3 Location and Site Planning . 3 3.1 Location .3 3. 2 Site Planning . 3 4 Building . . . . . 5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 4. 2 Experimental Department . . . . 6 4.3 V,ational Work De阳rtmentand Administration De阳rtment 7 4. 4 Supply Department. 8 5 Structure. . . 9 5. 1 General Requriements . 9 5. 2 Material . 9 5.3 Subsoil and Foundation . 10 5. 4 Super-structure . 10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 .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3 6.2 Water Supply . 13 6.3 Hot Water,阮inkingWater and Experiment Water Supply 14 6. 4 Drainage . . 16 7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 18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8 7.2 Air Supply System . 18 7. 3 Air Exhaust System . . 19 7.4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 20 8 8 Electrical . . . . . 22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 . . . 22 8. 2 Power Distribution. 22 8. 3 Lighting. . . 24 8. 4 Communication . 25 8. 5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 26 8. 6 Security. 26 8. 7 Emergency Alarm . 27 8. 8 Line Laying . 28 8. 9 Earthing . . . . . . . . . .28 9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 30 10 Special Laboratories .32 10.1 Building Requirements . 32 10.2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Requirements . 33 11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 35 11.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 35 11. 2 Building Decoration . 35 11. 3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 36 12 Engineering Test and Acceptance . 37 12.1 Engineering Test . 37 12.2 Engineering Acceptance . 37 Appendix A Intelligent System Configuration . 39 Appendix B The Main Design Parameters of Special Laboratories . 41 Appendix C The Basic Facilities of Special Laboratories 43 Appendix D Engineering Acceptance and Evaluation Items of Special Laboratories . . 4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5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52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55 9 1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勺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 o. 2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1.0.4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1. O. 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1. O. 6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实验用房experimentaldepartment 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实验室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与科学研究,进行样品分析、检验检测、毒理测试等实验的用房。辅助用房是指保证上述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所需的实验辅助用房,包括试剂制备及储藏、菌(毒)种室、样品室、洗涤消毒室等。2. O. 2 业务用房vocationalwork department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业务工作除实验用房部分之外所需的工作用房。2.0.3 行政用房administrationdepartment 负责疾控中心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的办公用房。2. O. 4 保障用房supplydepartment 辅助疾控中心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功能用房,包括实验用品库房、中心供应站、污水处理设施、配电房、泵房、消防设施及其他建筑设施用房等。2 3 选址和总平面3.1选址3.1.1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3.1.2 疾控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2 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3 地形宜规整,交通方便;4 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5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干扰源及易燃易爆场所E6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疾控中心的各类建筑。3.2总平面3.2.1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2 功能分区应合理,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 实验用房在基地内宜相对独立设置;4 应合理组织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5 对生活和实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6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宜预留发展或改扩建用地。3.2.2基地内不应建设职工住宅;值班用房、职工集体宿舍、3 专家公寓、培训用房等在基地内建设时,应处于基地内当地最小风频下风向区,当它们与实验区用地毗邻时,应与实验区分隔,并设置独立出人口。3.2.3 单独建设的实验用房(包括动物房)、污水处理站和垃圾处理站宜处在基地内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向区域。3.2.4用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场或停车库。传染病疫情现场采样和处置车辆应有相对独立的车辆消毒、处理、存放场地。3.2.5疾控中心用地的出人口不宜少于两处,人员出人口不宜兼作废弃物的出口。3.2.6 疾控中心对外出人口处应设置安全保卫用房。3.2.7疾控中心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4 4建筑4.1一般规定4.1.1 疾控中心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功能要求、工艺流程相适应,合理安排实验、业务、保障、行政等用房,做到建筑功能分区明确。4.1.2疾控中心主体建筑应采用便于室内空间灵活分隔的柱网布置,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4.1.3 各功能分区的人流、物流的运行路线应合理安排,避免交叉污染。4.1. 4 建筑物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实验用房的人员、实验物品的出人口宜分别设置;2 实验污物宜有单独的出人口;3 卫生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处置、疫苗运输等建筑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篷。当设置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4.1. 5 疾控中心的各建筑物、各功能分区和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4.1.6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实验、业务、行政管理等用房相毗邻,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声、减振措施。4.1.7 元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4.1. 8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二层及以上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2 客梯和货梯宜分别设置,当货梯数量不小于两部时,宜设置独立的污物梯s3 货梯规格应满足实验设备维修更换的要求。4.1.9 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 1 楼梯的位置,应满足功能分区、竖向交通及消防疏散的要求;2元货运电梯时,楼梯尺寸应满足各种实验设备安装、维修更换的要求。4.2实验用房4.2.1 各类实验用房宜按不同功能和类型相对集中设置,实验辅助用房应邻近相关实验室设置。4.2.2 实验室的柱网开间不应小于6.60m;进深不宜小于6.60m。4.2.3 实验室净高宜为2.5m2.8m,并应满足实验设备安装高度的要求。当实验室上空设备管道多,并需进人检修时,宜设技术维修夹层。4.2.4 实验室建筑宜合理预留未来发展需要的风口、管道井等空间。4.2.5 实验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顶棚应光洁、元眩光、不起尘、不积尘;2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3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地面、墙面应做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角。4.2.6 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采用遮光设施。4.2.7 理化实验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理化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2 应满足仪器设备所需的洁净度、湿度、温度等环境要求;6 3 有隔振要求的特殊仪器用房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4 有电离辐射的实验室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应采取可靠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5 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设置电磁屏蔽、接地装置。4.2.8 洁净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实验室宜设置缓冲间;2 洁净实验室及其缓冲间门的开启方向应综合考虑相通房间的气压梯度和洁净级别确定;3缓冲间的设置应满足搬运设备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设备门。4.2.9 洗涤消毒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为生物安全实验室服务的洗涤消毒室应设污染区和清洁区,宜设污物暂存间、洁物存放间,必要时增设元菌区;各区应分别设置人员出人口,清洁区和无菌区人员人口处应设更衣室;各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应设置消毒设施;2 洗涤消毒室应设置排水设施,地面应做防水处理;3 洗涤消毒室室内装饰应采用易于清洁、不起尘、不开裂、光滑防水、防腐蚀的材料,地面应有防滑措施;4 洗涤消毒室宜单独设置王作人员的淋浴设施。4.2.10 实验辅助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更衣室应在实验区的人员出入口处设置;2 浴室应设置在清洁区,且宜设置在实验区的人员出入口附近;3 应单独设置危险化学药品、菌(毒)种的储存间,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4.3.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业务用房,可7 设置疾病防治、公共卫生、综合业务、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各类业务用房。4.3.2 业务用房宜根据专业、职能类别与相关实验室邻近设置,并宜设相对独立的出人口。4.3.3 疾控中心应设置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中心,并宜设置在首层。应急指挥中心应设置独立出人口,门前宜有足够的回车场地。4.3.4应为现场采样人员设置单独的消毒间、更衣间和服装处理间。4.3.5疾控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行政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4.4保障用房4.4.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保障用房,可设置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仪器设备维修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用房、通风空调设备机房、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用房等保障用房。4.4.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分别设置,并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4.4.3 菌(毒)种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的有关规定。4.4.4 中心供应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中心供应站宜集中独立设置,位置临近实验区的物流出人口,并应有便捷的通道与各实验室相联系;2设在中心供应站内的洗涤消毒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要求。8 5结构5.1一般规定5.1.1 疾控中心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5.1. 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关于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及科学实验建筑的规定。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含地下室和技术夹层)应按特殊设防类建筑设防。5.1.3 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的实验室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且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5.1.4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5.2材料5.2.1 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5.2.2 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对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5.2.3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抗震设防地区的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9 要求。5.3地基基础5.3.1 对拟建场地必须进行详细岩土工程勘察,并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报告除对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外,对位于山区(包括丘陵地带)的建设场地,应特别注意对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作出全面评价。5.3.2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建筑所在的地域特点、结构类型、有无地下室、荷载大小、地基持力层埋置深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5.3.3 地基基础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5.3.4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及桩基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承载力检验。5.3.5 邻近疾控中心各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5.3.6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结构,应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建筑、道路、市政设施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5.4上部结构5.4.1 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用房,宜分别独立设置,或在地面以上设置防震缝分为相互独立的结构单元。5.4.2结构选型及平面布置应满足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的功能要求。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或钢结构体系。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体建筑不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5.4.3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宜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10 建筑使用功能、结构方案及经济合理性,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5.4.4 结构布置应避免因局部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在抗震设防地区,结构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宜避免结构刚度或承载力突变,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方案。5.4.5 当实验用房的楼层间设有技术夹层,或采用错层结构时,结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相符。抗震设计时,应计人夹层或错层对结构抗震性能的不利影响,并对结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5.4.6 实验用房的荷载取值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以外,对自重较大的仪器设备或特殊防护设施的荷载,以及较大的楼面活荷载或吊挂荷载等,应根据实际大小、平面位置及使用要求进行计算。5.4.7 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及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进行计算。5.4.8 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及场地类别等因素,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抗震薄弱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5.4.9 主体结构及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阶段不应产生超过规范及特殊使用要求的变形。混凝土构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及结构耐久性的裂缝。5.4.10 混凝土结构构件中,钢筋的棍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配筋构造,应满足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及相应环境类别的耐久性要求。5.4.11 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5.4.12 建筑围护墙、隔墙及特殊防护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形成结构平面抗侧刚度偏心、竖向刚度突变,或形成短柱。必要时,11 应根据对主体结构的影响程度,计人结构抗震计算,同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5.4.13 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非结构构件或机电设备的重要性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应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并采取合理的连接措施。12 6给水排水6.1一般规定6.1.1 疾控中心建筑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建设区域范围内的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设计。6.1.2 有洁净及生物安全要求房间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元关的管道不应穿过。6.1. 3 实验区与非实验区的污水宜分别排放,污水排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水必须经消毒灭菌处理。6.2给水6.2.1 疾控中心建筑给水、动物实验室中普通动物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项目单位最高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物理125 化学460 实验用水L/(人班2.0 生物310 药剂调制310 办公人员L/ (人班)3050 1.51.2 后勤L/(人班)80100 2. 52. 0 食堂L/(人次1020 2.51.5 洗衣L/kg 6080 1. 51. 0 注z道路烧酒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13 6.2.3 疾控中心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6.2.4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给水总人口应设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要求。6.2.5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设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用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6.2.6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于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1 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2 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6.3 热水、饮水及实验用水6.3.1 当疾控中心建筑设置生活热水时,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疾控中心建筑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3.1的规定;2 热水水温按60C计;3 寒冷地区实验室及洗消间宜设置热水供应。表6.3.1疾控中心建筑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项目单位最高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办公人员L/(人班)510 2. 52. 0 后勤职工L/ (人班)3045 2. 52. 0 食堂L/(人次)710 2. 51. 5 后勤洗衣L/kg 1530 1.51.0 浴室L/(人次)100 2. O 1. 5 6.3.2 当疾控中心建筑设置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14 优先选择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地热和太阳能制备热水。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置辅助加热系统。6.3.3 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6.3.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热水供水压力应平衡,当不平衡时应设置平衡阅等措施;2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10s内流出达到设计温度的热水。6.3.5 疾控中心建筑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给z1 管道直饮水系统F2 蒸汽间接加热的蒸汽开水炉;3 电开水器;4 罐装水饮水机。6.3.6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 管道直饮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2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独立设置;3 管道直饮水应设置循环系统,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后再用;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得大于3m;4 应设水质检测装置。6.3.7 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便于取用、检修、清扫、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场所内,不得设置在易污染的地点。6.3.8 疾控中心建筑制剂和实验用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制剂和实验用净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给:1 设有机械循环的管道供应系统;2 集中设置供水处理设备,配送桶装成品水;3 用水点处设小型水处理装置。15 6.4排水6.4.1 疾控中心排水系统应采用污废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6.4.2 实验区废水宜与生活区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6.4.3 下列实验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1 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2 含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污水分流;污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3 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并经过元害化处理后再排人室外污水管道;4 含有酸、碱、氧、锚等元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收集;5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应分别设管道收集;6 动物实验用房的污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7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再排人室外污水管道。6.4.4 实验废水处理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经处理后的实验废水排水管道上设置取样口,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实验废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废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2 含有放射性核素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分别进行处理。低放射性短寿命污水可收集在衰减池中处理。6.4.5 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6.4.6 水温超过400C的锅炉、加热器、高压灭菌器等设备排水应经降温处理后排放。6.4.7 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水水质选择适宜材料。16 6.4.8 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开设置。6.4.9 排水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空气洁净等级高于6级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应设地漏,6 级及以下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宜设地漏;2 有洁净要求和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及昆虫饲养室宜设可开启式密闭地漏;3 高压灭菌宜设排水设施。6.4.10 用水器具存水弯及地漏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lOOmm。17 7通风空调7.1一殷规定7.1.1 疾控中心建筑的冷热源应根据内部功能要求、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能源状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方便维护、管理。7.1.2 各实验室实验工艺过程、设备仪器、实验用品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应通过详细和认真调研,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新风量、相对压差、气流速度等;实验工艺过程、设备仪器、实验用品等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包括设备、仪器和实验过程的散热量、异昧、刺激性气体、微生物、病毒等。7.1.3 除实验室环境和实验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外,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应结合气候条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7.1.4设置散热器采暖的疾控中心建筑,散热器采暖热媒应以热水为介质,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形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7.1.5疾控中心实验室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实验室工艺和操作要求,结合室内实验通风设备的位置确定送排风口的位置,在保证实验人员、实验环境、实验对象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满足实验工艺要求和人员舒适要求的室内环境和气流组织。7.1.6 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管道的抗震设计和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设备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照抗震设计标准和规范经综合分析后确定。7.2送凤系统7.2.1 实验室的新风量应按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最大值确定:18 1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新风量的卫生要求;2 实验室所要求的房间压力或与邻室的压差要求;3 各种实验条件下实验室房间的风量平衡要求。7.2.2 当实验室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避免不同实验室之间的空气交换。7.2.3 除实验室排风有生物安全危险性、放射性、异昧、剌激性、腐蚀性或爆炸危险性的情况外,应避免采用全新风式直流式空调系统。7.2.4 实验室排风中含有生物安全危险、异昧、腐蚀性、剌激性等气体的通风系统,不应设置对新风预冷或预热的排风能量回收装置。7.3排凤系统7.3.1凡在使用、操作、实验过程中有或者产生异嗅、生物安全危险气体、有害气体/蒸汽、霉菌、水汽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保持房间相对邻室或走廊的负压。当污染源相对集中、固定时,应优先采用通风柜、排气罩等局部排风措施;当污染源多点散发时,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7.3.2 当排风污染物浓度高于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要求时,应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采取净化处理措施。排除生物安全危险、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材质应满足耐腐蚀、易清洗的要求,排风口至少应高出屋面2m,排风口宜向上并有防雨措施。7.3.3 不同通凤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凤设备的排凤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应对共用排凤系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7.3.4不同的通风柜、负压罩、排风型的生物安全柜等局部排风设备宜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设置排风系统。当多台排风设备共用一套排风系统时,应按照排风设备的不同使用和运行要求,严格进行风量平衡和热平衡的计算与设计。房间的送、排19 风量和供冷量、供热量应满足实验室不同工况使用的要求。7.3.5放射化学实验室和放射性计量测试实验室不应采用带有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其房间排风和通风柜排风应独立、直接排出室外。7.3.6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凤系统,应设置通凤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7.4空调系统7.4.1 除本规范附录B的特殊实验室外,疾控中心的理化实验室等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按表7.4.1确定。其他元特殊要求的房间,暖通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表7.4.1疾控中心房间室内设计计算参触表房间名称冬季室内冬季室内夏季室内夏季室内换气次数温度CC)湿度GB 50348的有关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8.6.2疾控中心建筑内的风险部位应根据功能性质、危险性、危害性、可控性难易等确定,并按下列标准分为三级风险部位:1 一级风险部位: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26 施,菌(毒)种室/库、放射源、爆炸品、剧毒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及其辅助设施,六级以上洁净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极其贵重仪器实验室或库房及其辅助设施,信息数据中心,安防控制中心,档案室等;2 二级风险部位: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仪器、设备库房;3 三级风险部位:除一、二级风险部位以外的其他实验室及其辅助设施,重要业务办公室等。8.6.3 疾控中心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8.6.4疾控中心应设置工艺流程安全监控设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送检实验工艺流程进行全程安全监控;2工艺流程过程中实验人员的每一步骤进行全程监视和记录;3 全程监视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0d。8.6.5 不同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联网,组成统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对独立的实验楼或实验区域宜设安防分控中心或分控系统。8.6.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配备与其他智能化系统联网的接口和软件,且应预留适当的余量。8.7 紧急事故报警8.7.1 疾控中心应建立紧急事故报警系统。8.7.2 疾控中心紧急事故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省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中心,地(市)级疾控中心宜设紧急报警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站;2 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门口应设紧急报警按钮,且每个实验区的出入口应至少设一个紧急报警按钮;27 3 在发生故障区域的出人口及相关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紧急灯光显示标识;4 现场和紧急报警中心均应设有声光信号,其报警电器应便于操作,且应设置防止误操作措施;5 紧急报警中心或紧急报警站应能对紧急事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应具有完善的通信功能;6 紧急报警中心应能显示报警信息发生的场所,并应记录事故和储存历史数据;7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巡检功能和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的功能;8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与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的通信功能。8.7.3 紧急事故报警系统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简单、可靠、耐久、便于扩展;2 宜与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联网;3 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8.7.4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或其辅助用房、危险品库房等应设紧急报警站。8.8线路敷设8.8.1 元关管线不宜穿越正负压空间,当无法避免时,穿越的管线应作专门的密封隔离处理。8.8.2 具有正负压要求的空间内不应设中间接线盒,其管线也不宜相互穿越。8.8.3 除实验室或实验区专用的电气用房外,封闭式实验室区域内不得设置其他电气用房及管道井,且避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