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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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6号.docx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6号 河北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办202226号 各设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看法(安委20224号)以及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了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河北省平安生产协会为二级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协作省局做好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授权河北省平安生产协会为平安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负责对相关平安监管人员、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授权河北省平安生产协会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平安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供应技术支持。 四、省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平安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协作支持河北省平安生产协会做好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请各市结合实际,做好二级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仔细组织三级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以评审促建设,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看法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一级最高。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平安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平安监管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需在当地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允、透亮的原则。 其次章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组织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第六条 企业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应成立自评机构,根据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确定相应等级,并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供应支持。 第七条 企业依据自评结果,经相应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平安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平安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平安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从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随机选择评审单位,托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认定其符合要求后,向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提交评审得分表、评审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平安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应尽快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看法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相关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平安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平安监管局依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管理制度等; 三、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担当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实力; 四、熟识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等,参与标准化等学问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五、严格根据平安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仔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一、协作平安监管部门做好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平安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二、对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状况报告相关平安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等级企业,向平安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三、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四、经平安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担当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平安监管部门的监督,仔细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第四章 评审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考核确定,详细担当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确定; 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平安监管局确定。 受平安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托付,上一级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单位可担当下一级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须填写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限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四、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意评审工作须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平安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评审员不少于5名; 六、配备负责平安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则: 一、评审单位不得自行以平安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的名义及欺瞒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五、评审人员必需经相应平安监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应按时接受复训,不断提高整体素养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精确性; 六、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规定。评审单位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经举报、核实后,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刚好归档,妥当保存,并为企业保守隐私; 八、仔细接受平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协作做好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九、落实评审单位责任,主动服务于基层平安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退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主动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一、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实力证明; 三、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根据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须制定工作方案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查。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被评审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被评审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现场评审时,根据有关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当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2名以上在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现场评审采纳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被评审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觉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需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三、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状况的实际须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等相关资料。 其次十条 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依据申请数量状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 评审人员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其次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审单位的正式员工;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高校以上(含高校)学历,且具有注册平安工程师、平安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识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驾驭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通过平安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学问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其次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至少10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平安管理现场工作经验或从事相关专业设计5年以上经验,并经所在单位举荐确认;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高校以上(含高校)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视察、分析和推断实力,有较好的表达实力和文字水平,能够帮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参与平安监管部门授权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等学问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其次十四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二、评审前主动向评审组织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三、仅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仔细完成对被评审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隐私; 五、仔细完成平安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支配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五条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或授权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收回牌匾。 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觉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暂停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平安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依法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到标准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其次十六条 建立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七条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编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换发证书、牌匾。 其次十八条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状况向社会公布,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列表: 1:附件一.doc 2:附件二.doc 3:附件三.doc 4:附件四.doc 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试行)冀安监管办26号 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冀安监管办2.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 河北省企业平安生产诚信管理方法(试行) 河北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河北省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看法 河北省政府选购管理方法(冀政办7号) 非煤矿山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方法 交通运输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方法(试行). 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考评方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3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