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 [优秀].docx
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 优秀 药品销售员工作安排 工作目标仔细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肃穆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 一、工作目标 仔细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肃穆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平安,药品销售员工作安排。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全部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看法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设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状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状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状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觉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依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舟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看法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扬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需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选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觉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选购药品时必需根据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觉未根据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阅历收不得上柜陈设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需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根据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设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需根据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与接着教化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需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销售工作安排药品销售员工作安排。 违反规定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需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样。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峻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转自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样,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留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举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需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记。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记提示,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精确字迹清楚。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方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方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扬。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需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峻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支配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2009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打算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依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依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状况、发觉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实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干脆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平安。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勇为组长,徐海虹副局长为副组长,汪勇良、邬海玉、徐亮、窦雁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详细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驾驭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的内涵基础上,仔细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设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的各类严峻违规违法行为。 4、查处与规范并重。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GSp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专项检查中发觉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规定的,严格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予以查处。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肃穆查处严峻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规定和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教化并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和GSp规定要求经营,从根源上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手段,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制度化。 5、仔细分析总结,提出对策思路。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进行仔细总结分析,客观评评价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并对检查中遇到的监管难点和重点要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思路。 药品销售员工作安排 优秀 药品销售员工作安排 销售员工作安排 销售员工作安排 销售员工作安排 销售员工作安排 销售员工作安排 销售工作安排_销售员工工作安排 物资销售员工作安排 服装销售员工作安排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