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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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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版).docx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版)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书目及格式要求 (2022年版) 目 录 一、机构设立 1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 2.金融租赁公司 8 3.汽车金融公司 13 4.货币经纪公司 18 5.消费金融公司 23 (二)分、子公司及代表处设立 28 1.分公司设立 28 2.子公司设立 30 二、机构变更 40 (一)法人机构变更 40 1.变更名称 40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41 3.变更注册资本 45 4.变更居处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50 5.修改公司章程 51 6.机构分立 52 7.机构合并 53 8.变更组织形式 54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变更 54 三、机构终止 58 (一)法人机构终止 58 1.解散 58 2.破产前审批 59 (二)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60 1.子公司解散或破产 60 2.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 61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62 (一)财务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62 (二)财务公司外汇业务 63 (三)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64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65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 66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67 (七)其他新业务 68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69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71 1.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71 2.纸质材料应符合的格式要求 72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状况简介(成立时间、核心主业构成、行业或地区排名状况、成员单位数量),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状况,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名称中应包含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简称,并含有“集团”字样)、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状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状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状况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将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料。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阅历,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状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1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料。对业务量的预料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殊是汲取存款量的预料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状况的说明; 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托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如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作出说明; 2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看法审计报告的,应供应有关状况的说明说明。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看法审计报告的,应供应有关状况的说明说明。 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3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状况的说明。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托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供应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状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胜利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供应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最近2年的遵守法律合规状况以及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看法函,以及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的,还应供应银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复印件。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4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母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9)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应供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为拟设财务公司供应相关支持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支配;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供应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对出具的全部声明或承诺均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财务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 5 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缘由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2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状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居处、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状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状况、从业人员状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状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安排。包括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安排和资金集中度的预料。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 6 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书目“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状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具体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限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状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居处(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全部权或运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供应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供应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 2.金融租赁公司 2.1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状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供应的服务等;将来财务预料,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料;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限制实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赐予流淌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刚好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8 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状况。内容包括: 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状况; 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司章程;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状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状况。内容包括: 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发起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状况; 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或接受监管的状况。包括: 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供应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9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供应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看法,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2年的遵守法律合规状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发起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看法审计报告的,应供应有关状况的说明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托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确认所供应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对出具的全部声明或承诺均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0 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支配;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金融租赁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缘由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2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状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居处、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状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状况、从业人员状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状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 11 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发起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赐予流淌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刚好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安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打算及中长期发展安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书目“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状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或融资租赁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具体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限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2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状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居处(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全部权或运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供应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汽车金融公司 3.1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状况,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供应的服务等;将来财务预料,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 13 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淌性状况等预料;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限制实力等。 (3)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状况。包括: 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司章程;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状况的说明。 (7)出资人关联方状况。内容包括: 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14 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状况或接受监管的状况。包括: 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供应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境外非金融机构的,应供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供应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看法,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遵守法律合规状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供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看法审计报告的,应供应有关状况的说明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 15 让的除外)的承诺; 用于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托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确认所供应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对出具的全部声明或承诺均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支配;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汽车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缘由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书目: 16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状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居处、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状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状况、从业人员状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状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安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打算及中长期发展安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书目“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状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具体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17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限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状况及系统功能介绍。 (11)公司居处(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全部权或运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供应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货币经纪公司 4.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状况,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 18 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供应的服务等;将来财务预料,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料;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限制实力等。 (3)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状况。包括: 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 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司章程;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状况的说明。 19 (7)出资人关联方状况。内容包括: 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看法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遵守法律合规状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如其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且不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应供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看法审计报告的,应供应有关状况的说明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 用于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托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20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确认所供应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对出具的全部声明或承诺均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支配;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筹建延期报告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缘由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状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居处、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状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21 人员状况、从业人员状况、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状况。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安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打算及中长期发展安排等。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书目“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正式员工状况表(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在部门及职务、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并附各部门负责人的具体履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限制、综合管理等方面。 (10)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平安性测试报告。 22 (11)公司居处(营业场所)的相关材料。包括: 全部权或运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供应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签字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14)银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消费金融公司 5.1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及出资人符合条件的状况,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供应的服务等;将来财务预料,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 23 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料;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限制实力等。 (3)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以及主要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赐予流淌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刚好补充资本金的内容。 (4)出资协议复印件。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出资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主要出资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出资人基本状况。包括: 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及排名,以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限制的阅历等; 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司章程;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状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状况的说明。 24 (7)出资人关联方状况。内容包括: 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出资人的资信状况或接受监管的状况。包括: 出资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供应近2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供应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看法,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最近2年的遵守法律合规状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看法审计报告的,应供应有关状况的说明说明。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包括: 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 25 让的除外)的承诺; 用于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托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确认所供应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样,对出具的全部声明或承诺均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支配;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看法书(应附律师事务所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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