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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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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docx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 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运用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运用管理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运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 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防止施工平安事故发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 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 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运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重庆 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 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 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 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根据国家及我市现行的 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用具 及设施、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须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 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 号)中所规定的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 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 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 采纳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 的常规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 用”,包括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 标准(渝建发200039 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 004132 号)中规定的, 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 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 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 039 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 号)要求所 实行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 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限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 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 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自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实行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等 内容。 第五条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 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加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 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 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 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平安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 入。 工程办理结算时,平安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 标准增加 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 35; 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依据实际发生的措施 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需要有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 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平安文明施工措 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 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 在填写“投标函”时, 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 签订合同时, 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 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 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 落实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 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担当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 50专项 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安排作为保证 工程平安的详细措施提交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平安报监 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需制定平安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平安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运用安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平安监督机构 备案。 符合平安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 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状况 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 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刚好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落 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 有权责令其马上 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 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 按本规定对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 中单独列出平安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运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刚好向分包单位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刚好落实 平安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平安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文 明施工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平安档案; 造价管理机构对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运用和结算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 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没有提交 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 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 在此之前 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 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运用的通知(渝 建发2004265 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计费条件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工业建筑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 框架结构(含 2 万平方米以内 民用建筑 剪力墙及薄壁 5 万平方米以内 柱结构) 5 万平方米以上 结筑物 不分结构形式 造价 装饰工程 人工费 单独装饰工程 幕墙 幕墙面积 主城区 开挖土石方量 土石方工程 其他区县 开挖土石方量 安装工程 不分专业 人工费 园林工程 造价 房屋修缮工程 造价 项目名称 计费标准 6.00 元/平方米 5.50 元/平方米 4.00 元/平方米 7.50 元/平方米 6.50 元/平方米 5.50 元/平方米 1.00% 6.00% 6.00 元/平方米 0.40 元/立方米 0.30 元/立方米 7.00% 0.80% 0.70% 道路、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其他市政工程 1000 万元以内 5000 万元以内 1 亿以内 1 亿以上 1000 万元以内 5000 万元以内 1 亿元以内 1 亿元以上 1000 万元以内 5000 万元以内 1 亿元以内 1 亿元以上 1.00% 0.80% 0.60% 0.50% 0.90% 0.70% 0.50% 0.40% 0.80% 0.60% 0.40% 0.30%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平安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 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平安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 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 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绽开面积为基础计算: 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 2000 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 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平安文明施工、成品爱护费”改为“成品保 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 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 方标准的 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 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 程标准执行。 177 号平安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计费条件 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 工业建筑 多层厂房 建筑面积 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 框架结构(含 2 万平方米以内 民用建筑 剪力墙及薄壁 5 万平方米以内 柱结构) 5 万平方米以上 结筑物 不分结构形式 造价 装饰工程 人工费 单独装饰工程 幕墙 幕墙面积 主城区 开挖土石方量 土石方工程 其他区县 开挖土石方量 安装工程 不分专业 人工费 园林工程 造价 房屋修缮工程 造价 1000 万元以内 5000 万元以内 道路、桥梁工程 1 亿以内 1 亿以上 1000 万元以内 5000 万元以内 隧道工程 1 亿元以内 1 亿元以上 1000 万元以内 5000 万元以内 其他市政工程 1 亿元以内 1 亿元以上 项目名称 计费标准 6.00 元/平方米 5.50 元/平方米 4.00 元/平方米 7.50 元/平方米 6.50 元/平方米 5.50 元/平方米 1.00% 6.00% 6.00 元/平方米 0.40 元/立方米 0.30 元/立方米 7.00% 0.80% 0.70% 1.00% 0.80% 0.60% 0.50% 0.90% 0.70% 0.50% 0.40% 0.80% 0.60% 0.40% 0.3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件 重庆市开州区教化委员会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建设质量管理方法 渝建发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高温补助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十项质量通病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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