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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合同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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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合同备案.doc

    建建 设设 工工 程程 施施 工工 合合 同同项目名称: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外教楼宿舍一、二单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发包人(全称):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工工 程程 合合 同同 备备 案案NBITC-20183235GENBITC-20183235GE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业主方(全称):业主方(全称):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硕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业主方、承包人就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外教楼宿舍一、二单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外教楼宿舍一、二单元室内装修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 100%。5.工程内容:1)拆除、装饰、装修等 6.工程承包范围:1)本项目所有专业工程施工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批准的书面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签订合同后 50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看开工报告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壹万贰仟肆佰叁拾陆元整 (¥ 1112436.00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毛双列 。六、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招标文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除相关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同一类文件,后形成的文件具有解释优先权。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18 年 07 月 08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承包人提交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和足额的低价风险金(如有)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能够体现工程施工中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发包人不提供项目红线外临时用地。1.1.4.4 发包人预留的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根据保修条款及保修协议约定处理。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用于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保修期间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保修条款与保修协议确定。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处理) 。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及宁波市建筑工程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处理)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相关标准、规范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要求自备。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采用国际相关标准、规范。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根据协议书第六条执行。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七天;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为开工前 3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纸电子施工图 1 套(包括承包人制作竣工图资料的图纸) 。另外需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外教楼宿舍一、二单元室内装修工程工程设计图纸。1.6.4 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总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性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案说明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总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性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案说明。每月 20 日之前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表、下月进度计划及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监理与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需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需提供;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7 天内会同发包人做好审批工作。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保存一套供检查使用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其余范围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已经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续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若承包人不及时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缮,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项中扣除。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承包人应对图纸承担保密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不得将图纸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目的,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图纸保密期五年,自承包人收到图纸的当天起满五年止,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2. 发包人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2.1.1 发包人按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工期相应顺延,但因工期延误引起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赔。2.1.2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临时场地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解决因采取施工措施须借用的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在退还使用过的临时用地前应自费恢复该临时用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如因承包人撤离前未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未达到使用标准,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已踏勘现场,在本合同总价中已综合考虑以上费用。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执行。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5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由发包人提供,管线安装费用、水电费由承包人自理。水电费按工程最终审计价的 1%核算.2.4.3 发包人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须的部分有关基础资料,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收到资料的 7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或资料补充的书面要求(并附所需资料的合理用途)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基础资料的完整性。2.4.4 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工期按现场实际情况签证,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费用及利润的索赔。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3. . 承包人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提交 6 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盖章的 4 套竣工图)。若承包方工程资料不完整的,按工程结算价扣罚 3的资料损失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竣工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6 套文本及 1 套电子光盘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如空调、厨房、消防、标识、家具等设备和专业分包项目的配套工作,并协调好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有对本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内容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的义务,如发生损坏情况必须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在设备安装、管线铺设过程中需补开槽、开洞的,施工前须通报发包人,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补洞、补槽需符合土建施工要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时间和施工噪声等应按照装修大楼物业的规定要求。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以上费用。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以上费用。承包人应对场地和工程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充分考虑施工中的协调问题,不得因上述原因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延长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应与中标确定的相一致。如承包人因特殊原因在施工中更换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其中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更换须经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 ,且更换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施工管理资质。3.2.2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18 天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项目经理缺勤扣罚 1000 元/天。3.2.2.1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00 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5 万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如果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也按上述处罚。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在签订合同后7 日内提供给发包人。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拒绝更换或未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更换的,按 2000 元人民币/人·次违约金支付发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 万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果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也按上述处罚。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缺勤处违约金500 元/日,其他施工管理人员扣 500 元/日 。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根据国家规定和发包人书面要求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发包人书面要求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合同范围内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若由承包人原因损坏他人施工成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价格 3%的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该保函有效期从出具之日至综合验收竣工之日 日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止。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履约担保金返还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监理人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 5. .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6.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合格。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如警卫、并按发包人要求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 ,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承包人须加强施工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本工程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宁波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按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各项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及设备。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报总承包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6.1.5 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专户专用,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7.7. 工期和进度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齐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齐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 15 天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 3 天前,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程安排 。7.3.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按现场实际情况签证,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外,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其他任何利润的索赔及擅自解除合同。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确认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工程量增加 20%以上;不可抗力;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情况。发生以上情况,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量和单价按本合同中第 12 部分“合同的价格、计量”章节规定结算,但因工期延误引起的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包括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阶段控制时点)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投标函附录承诺标准的工期延误费,其限额按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 1000 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 3%,逾期 10 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2 小时内降雨量达到 50mm 以上;(2)风速达到 8 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3)日气温超过 38 度或低于零下 10 度;(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 12 小时内降雪量达到 4mm 及以上的大雪灾害。(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7.8.1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达到 30 天的,无论是否收到复工通知,均可视为承包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予奖励 。8.8. 材料与设备材料与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无。8.28.2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承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提前将采购计划报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认可的采购计划,发包人将不予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材料均须有合格证、质保单和检验报告等书面技术资料,并经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如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有权制止使用,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无论发包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建材施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材质等除必须符合设计及发包人的要求并符合环保、消防和节能等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符合与发包人所约定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规格、性能;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文件对材料、设备有环保、消防和节能方面的检测要求的,承包人负责检测合格及相关费用(消防检测及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并提供书面检测合格报告。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要求符合国家及宁波有关规定,检测单位由发包人指定,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复检费也由承包人承担,并直到检测合格为止,其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除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外,其他材料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要求自行采购。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变化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调价理由。承包人报价已经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承包人不得以市场价格信息不了解等各种原因要求放弃部分工程,如有发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进度计划及时采购、订货、付款,承包人逾期不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所有材料直接由承包人与供货商签定供货合同,并承担所有材料设备的安装、维修、保修、保管等责任,如属于材料(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则由材料(设备)供应商负责,由承包人向材料(设备)供应商追诉。承包人对材料(设备)应承担以下义务:负责的数量统计上报、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1)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和设备前,其品牌和质量和价格,需得到发包人认可,并应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样品(封样)和设备资料样本。价高量大或重要材料、设备(如各类管材、阀门等),承包人在采购前报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派人员参加选点、看样、询价、订货,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签证确认。(2)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与设计文件及发包人核价产品的品牌(型号、标号)、规格、品质等级不符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作清退,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木饰面及墙纸等涉及美观的材料面层均须与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8.4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8.8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因施工需要而必须搭设临时设施时,搭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提供场地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以上费用。临时设施应符合招标人的要求 。1 10.0. 变更变更10.110.1 变更的范围变更的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发生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2)工程设计变更;(3)工程量清单缺项;(4)工程量偏差;(5)物价变化;(6)暂估价;(7)计日工;(8)现场签证;(9)不可抗力;(10)误期赔偿;(11)施工索赔;(12)暂列金额;10.210.2 工程量现场签证工程量现场签证1021 工程量现场签证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工程联系单签证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报监理及校方,待监理及校方签字确认后组织施工,作为最终结算依据。1022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联系单签证的,必须在施工后15日以内补办完毕,否则按自动放弃该项目结算权利处理。10.410.4 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 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结算单价确定的依据:(1)承包人投标时的招标人预算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承包人投标时的招标人预算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计算确定(承包人投标时的招标人预算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综合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综合单价为准)。(2)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根据本款“10.4.3”的内容。注:下浮率计算= (投标报价-暂定合价*(1+税金)/(招标控制价-暂定合价*(1+税金)-1*100%(余同)。10.4.2 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发生变更,结算时执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招标人综合单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计算确定。本次施工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中标浮动率为-2%-7%。10.4.3 重新组价的方法:(1)采用综合单价(国标清单)计价方式,根据设计修改图纸、变更联系单、签证单计算,计价依据按本项目清单编制说明。(2)材料价格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8 年 3 月刊综合版)优先套用鄞州区除税价格,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浙江造价信息(2018 年第 3 期)除税价格,无信息价的参照同期除税市场价;按上述执行后,仍存在无信息价材料的,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对该材料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及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审计单位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四方协商确定。(3)人工费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8 年 3 月刊计入。(4)重新组价的结算价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 10.5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8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1. 价格调整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正常合同工期期间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非正常合同工期,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11.1.111.1.1 正常合同工期期间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正常合同工期期间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材料价格、燃料动力费均不予调整;人工价格不予调整;11.1.211.1.2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非正常合同工期,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非正常合同工期,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非正常合同工期指:开工后连续停工10天(具体时间以发包人的签证为准) 。材料价格、燃料动力费均不予调整;人工价格的调整: 人工市场信息价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按开工当月至完工当月月份各月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平均值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综合版)2018 年第 3 期(市区)人工市场信息价相比,予以调整,差价按规定计取税金,并执行中标浮动率,人工调整数量按定额含量计算。11.1.311.1.3 承包人原因造成非正常合同工期,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承包人原因造成非正常合同工期,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误,延误工期内如价格上涨的,所有材料价格、人工费均不予调整;如材料价格、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下降的,按照实际工期价格调整。承包人并同时承担工期延误赔偿。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12.1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12.1.1 合同价格形式:12.1.1.1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 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12.1.1.2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以下内容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1)、承包人已根据现有施工场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必须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材料、设备的存储堆放、成品保护、二次搬运、保管、水平运输、临时安保及消防、临时设施租用、装修垃圾清运出工地并处置、夜间施工、赶工措施、限电限水拉闸(应有相应的应急供水供电专项措施) 、工程变更造成的窝工。2)、所有相关的零星开孔:灯具、风口、卫生间下水开洞及套管预埋、零星开洞(包括砼及钢筋砼面凿洞、大理石开孔等) 、预留孔、检修口、开槽、检修门、各类洞口封堵、修补(包括各专业公司施工所需的洞口封堵、修补)等费用。3) 、对完工的装修工程需要对不同材料的收口,阴、阳角等部位专业打胶(该费用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可能会发生) 。4) 、工程完工后,需对工程按精装修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达到发包人交付要求。5)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与其他施工单位:如消防、空调、厨房、标识、电梯、家具单位的交叉施工配合问题的相关费用。6) 、施工过程中,为保证甲定品牌材料供货的品质与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甲定品牌材料表中另二个品牌供货,投标报价不作调整,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因此而产生的风险费用。7) 、施工图范围内装修所产生的垃圾外运及处置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在结算时不另外计取。8) 、机械设备进场必须符合工期进度安排。为满足工程进度安排,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场机械设备,其费用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自行考虑。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合同价的 30%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承包人提交了规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且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支付合同价的 30%的工程预付款。承包人须上报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否则发包人将暂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作为工程款,不予扣回。作为工程款,不予扣回。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应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变更联系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1 条计价依据计算和 2010 版浙江省预算定额规定确定。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每月 20 日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修改为以下条款:(1)按 12.2.1 条约定,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2)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0%时;审计结束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收到审定审计价 5%的质量保函后付至审定审计价 100%(同时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水电费)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的发票。12.4.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0 日。12.4.3 如承包人未及时上报已完工程量月报表(附预算书) 、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和拨款申请表,发包人有权延期拨付工程进度款。12.4.7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及附件后应立即审核和批准,超过约定时间的,承包人可以催告,但不能视同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批准。13.13. 验收和工程试车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以发包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支付违约金 。13.2.3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竣工验收资料通过发包人审查的,承包人提交申请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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